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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对抗第三人吗

翁玉素律师2023.04.2045人阅读
导读:

离婚协议关于房产归属约定,能对抗第三人债权么?

离婚协议关于房产归属约定,能对抗第三人债权么?

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就共有房屋约定归一方所有,对夫妻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在不动产物权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情形下,离婚协议中关于不动产物权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案例回放

王女士与徐先生2019年5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第三条明确约定:“男女双方共有的一套房产归女方王女士所有,自房屋满足过户条件的30日内男方徐先生配合女方办理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手续。”2020年8月,第三人马先生将徐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徐先生偿还2018年12月形成的债务100万并承担相应的利息,同时申请查封了徐先生与王女士名下的共有房屋。

2021年3月,法院对马先生诉徐先生的民间借贷纠纷做出生效判决,判决徐先生偿还马先生2018年12月形成的借款10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2021年5月,马先生依据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徐先生名下已被查封的房屋。王女士经法院通知,才知晓离婚协约中约定给自己的房屋将要被法院执行,遂提出第三人执行异议。王女士认为:第一、案涉的房产在2019年的离婚协议中已约定给了自己,就属于自己的个人房产,房产和徐先生没有任何关系;第二、该房产是目前自己名下唯一的一套住房,不能被执行。王女士的执行异议能获得法院的支持么?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裁判、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规定:

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

(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规定:

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

(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

3.江苏高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2019年7月18日)第28条:“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对不动产物权的约定能否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能否对抗债权人申请执行?”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对不动产物权的约定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夫妻一方仅可基于债权请求权向夫妻另一方主张履行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的契约义务。在不动产物权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情形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对不动产物权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对不动产物权的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申请执行,应当通过审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真实性、形成时间、不动产物权未办理转移登记的原因、当事人的过错等予以综合判断。具体可参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二)》的相关规定认定和处理。

案例解读

1.根据民诉法的规定,王女士可以对马先生申请执行其与徐先生名下的房屋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

2.经法院查明:案涉房屋系王女士与徐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登记在双方名下,故该房屋属徐先生与王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

3.王女士与徐先生2019年5月签订的 《离婚协议书》虽然对案涉房屋进行了约定,但该协议签订的时间是在马先生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债务(2018年12月)形成之后,且协议签订后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办理不动产物权的转移登记手续,因此,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对案涉房屋的约定对债权人马先生不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马先生的强制执行申请。

提示与建议

1.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对共有房屋的约定系夫妻双方的内部约定,在分割的房屋未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前,该房屋的物权并未发生变动,所以对该房屋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的善意第三人。

2.如果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一定要在条件满足时及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如果对方不配合,可立刻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契约义务。

3.千万不要怕麻烦,否则看似属于你的房子,很有可能就飞走了。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前妻但未过户,能否对抗第三人执行?

案情简介

一、成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婚姻期间,成某购买一房屋登记其名下。后双方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贷款未还清)归张某所有,但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

二、离婚三年后,成某向债权人万某出具承担保证责任的《承诺书》,后万某起诉成某要求履行保证责任并胜诉,万某申请对成某名下的房屋查封、拍卖,张某提起诉请求解除对房屋的查封、变卖,并依法确认房屋归张某所有。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某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房屋的登记所有权人为成某,虽然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张某,但民政部门不是不动产登记部门,即使离婚协议在民政部门备案,也不能达到物权设立、变动的公示效力。另外,双方在离婚后长达七年的时间内一直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亦无证据证明张某向成某主张过,张某行为不合常理。

离婚协议约定仅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并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双方不去过户,只能形成张某对成某的债权而不是必然形成对房屋的所有权,故张某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根据房产证登记所有人情况,对成某房产查封、拍卖符合法律规定。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停止对房屋的强制执行。

二审法院认为离婚协议无法发生房屋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但张某可基于离婚协议对房屋归属的约定,向不动产登记机关请求变更登记其为房产所有权人,该请求能否实现,取决于是否有足以阻止该变更登记的情形发生。因此,现阶段张某对房屋仅享有请求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所有权人变更登记的权利,尚不具备直接确认其享有所有权的基础和条件,对张某请求确认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合本案情形,张某虽不能直接确认为房屋所有权人,但其对该房产享有变更登记为所有权人的请求权可以排除法院对房屋的执行。理由是:

一方面,从两种请求权产生的时间看,张某对房屋享有的请求权是其与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产生,而万某享有的请求权是基于离婚三年后成某的担保产生。张某请求权成立在前,其与成某不存在通过离婚协议预定转移、逃废此后成某可能发生的担保债务。万某的请求权与张某的请求权相比较,在时间上不具有优先性。

另一方面,从两种请求权的性质和内容来看,张某享有要求变更登记为房屋所有权人的请求权,而万某则是一般金钱债权,该金钱债权并非基于对房屋公示信赖而产生,成某向万某提供担保时,未将房屋设定为抵押物,万某亦并非基于成某该房屋而同意其提供担保。因而,万某的金钱债权请求权与张某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请求权比较,在性质和内容上亦不具有优先性。故张某关于停止对房屋强制执行的上诉请求成立。

律师观点

对于对房产所享有的权利是否可以阻却强制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并非“非黑即白”的状态,主要从债权产生的时间、内容、性质以及根源、权利人是否有过错等方面来综合判断。若根据离婚协议、赠与协议等有效文书获得房屋所有权但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完成变更登记,则协议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仅在协议当事人之间产生约束力,不能对抗协议之外的第三人。

房屋赠与给子女但未过户,能否对抗第三人执行?

本案中,二审法院综合权衡张某和万某的请求权,虽然张某未办理过户登记,但无论是从时间上还是性质和内容上,张某的请求权均具有优先性,且对于房屋未过户的过错不在张某,法院最终判决停止对房屋的强制执行。

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物权归属若未经过公示程序一般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应及时完成约定动产交付或不动产的登记,完成物权变动,以避免产生诸如本案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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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书中的债务约定能不能约束第三人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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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离婚协议书中的债务约定能不能约束第三人

    内容: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因此双方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一切债务由一方承担但是该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因此双方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一切债务由一方承担但是该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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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中对债务承担的约定能对抗债权人吗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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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离婚协议中对债务承担的约定能对抗债权人吗

    内容: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只有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原合同义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合同义务的协议才能对债权人生效。那么离婚协议中对债务承担的约定能对抗债权人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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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例分析离婚协议中确认的第三人债权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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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时夫妻约定债务各自承担,这个约定可以对抗第三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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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时夫妻约定债务各自承担,这个约定可以对抗第三人吗

    内容:离婚时夫妻约定债务各自承担,这个约定可以对抗第三人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同时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那么离婚时夫妻约定债务各自承担,这个约定可以对抗第三人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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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对抗第三人吗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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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离婚协议对抗第三人吗

    内容:离婚协议关于房产归属约定,能对抗第三人债权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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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权人可以对抗离婚协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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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权人可以对抗离婚协议吗

    内容:抵押权人可以对抗离婚协议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抵押权人是可以对抗离婚协议的夫妻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只对夫妻双方有效力对外是没有效力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那么抵押权人可以对抗离婚协议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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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续谈离婚协议书上债务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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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续谈离婚协议书上债务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

    内容:2010年8月23日,马某与谢某在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对债务作了约定,谢某应偿还的债务未包括马某借熊某的1万元。虽然马某与谢某协议离婚,对协议书上债务的分担,未经债权人同意,不能对抗债权人。从该条款可知,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个人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存在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情形。因此,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那么续谈离婚协议书上债务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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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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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应付款被第三人占用应如何定性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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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离婚协议应付款被第三人占用应如何定性

    内容:双方协议约定,张*升付给刘*芳现金200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一直未付,为此原告起诉至新蔡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张*礼偿还现金5000元。从其为原告出具欠条之日起,说明原告已同意将该款借给被告。符合《合同法》第210条之规定,因此本案应定民间借贷纠纷。因为张*升应付给原告13000元,让被告无故占有5000元,而拒不付款。第四种意见认为,该案应定性为民事合同纠纷,列张*升为被告。原告完全可以依照离婚时与张*升达成的协议,向张*升主张权利,代理人没有按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进行代理行为的,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被代理人承担。那么离婚协议应付款被第三人占用应如何定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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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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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人能否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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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第三人能否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内容:夫妻离婚协议中处分的财产存在所有权争议的,即第三人主张该财产所有权的,夫妻双方的处分行为是无效的,第三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因为夫妻离婚时对财产分割的协议并不具有对外的效力,只能约束夫妻双方。所以,该协议是否有效并不影响第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债权人无需确认夫妻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可以直接向一方或者双方主张债权,无论双方是否离婚以及财产如何分配,都有义务履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履行完毕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可以根据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再行向对方清偿。那么第三人能否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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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岂能对抗法定抚养义务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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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离婚协议岂能对抗法定抚养义务

    内容:但朱某总以离婚时已和婷婷的父亲陈某讲好不负担婷婷的抚养为由予以拒绝。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的任何一方均有抚养子女的义务,朱某以有离婚协议为由逃避对婷婷的抚养是不对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就本案来看,婷婷的母亲朱某虽早已和婷婷父亲陈某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其仍然对婷婷的抚养负有不可推卸的义务,这是非常明确的。也就是说,朱某与陈某的离婚协议并不能对抗朱某对婷婷的法定抚养义务。那么离婚协议岂能对抗法定抚养义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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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能否对抗第三人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离婚协议能否对抗第三人

    内容:离婚协议能否对抗第三人离婚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离婚协议只对协议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离婚协议书是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抚养关系为一体的综合书面约定。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财产关系、以及子女抚养意见等与人身关系的意思表示是紧密相连互为一体的,既然离婚没有成就,财产、子女的约定自然也没有生效。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意思表示是针对当时特定的环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状态作出的。当然,虽然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但一旦签订有过离婚协议,其协议内容往往会成会法院判决的重要的参考。如果离婚协议中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节,离婚协议书会无效。那么离婚协议能否对抗第三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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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离婚协议中确认的第三人债权的法律效力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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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论离婚协议中确认的第三人债权的法律效力

    内容:但协议在未征得债权人张某的同意就该债务的还款时间及在债务人工某与于某之间的分配数额所作的约定对张某无约束力。但是,债权人在诉讼中以离婚协议中确认的债权关系及数额作为证据提交法庭,法庭不应全都认定无效。如夫妻二人通过离婚协议将共同财产由一人享有,而将共同债务由另一入承担,恶意逃债,损害债权人利益。那么论离婚协议中确认的第三人债权的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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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债务协议一般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明知该约定的除外。根据相关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如果第三人对该约定不知情,那么这个约定就只是夫妻内部的约定,对外不能对抗有债权的第三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 也谈离婚协议书上债务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也谈离婚协议书上债务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

    内容:2010年8月23日,马某与谢某在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对债务作了约定,谢某应偿还的债务未包括马某借熊某的1万元。虽然马某与谢某协议离婚,对协议书上债务的分担,未经债权人同意,不能对抗债权人。马某与谢某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双方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的内容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谢某应当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基于离婚协议向马某进行追偿。那么也谈离婚协议书上债务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2.02.12161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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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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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可不可以对抗第三人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离婚协议可不可以对抗第三人

    内容:法庭上李某拿出了2008年5月14日李某夫妻经库尔勒垦区法院调解的离婚协议双方当时约定债务8000元由妻子刘某负担。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拖欠石某化肥款5781元有其出具的借据证实。该款系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所欠依法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两人共同偿还。两人在法院离婚时虽然对家庭债务的承担问题达成了协议并明确约定由女方承担偿还责任但根据法律规定该约定仅能约束协议双方不能对抗协议以外的第三人。石某作为债权人有权向两人主张权利。因此李某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石某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12月17日法院作出判决李某刘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石某的化肥款5781元。那么离婚协议可不可以对抗第三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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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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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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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判决离婚能否对抗第三方债务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法院判决离婚能否对抗第三方债务

    内容:法院判决离婚能否对抗第三方债务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离婚判决后如果第三方债务是共同债务的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偿还债务。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不管属于何种原因只要是无法治愈且无法完成性行为对方要求离婚都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那么法院判决离婚能否对抗第三方债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2.02.01448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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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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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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