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
导读: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包括三方面的要素:工程、重大、(重大的)安全事故,缺乏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成其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
工程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
《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必须以发生工程重大安全事故为前提。那么何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则是认定本罪的关键。一般认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主要是指,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后,由于未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者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楼房倒塌、桥梁断裂、铁路塌陷、人员伤亡或者火车出轨、汽车翻车等事故发生的情形。笔者认为,这种列举式的解释方式虽然比较形象,但是缺乏精确性。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包括三方面的要素:工程、重大、(重大的)安全事故,缺乏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成其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
构成“重大”的工程事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1)达到重大伤亡的标准;
(2)达到重大经济损失的标准;
(3)虽然达不到上述两个标准,但是影响很坏或者具有其他严重后果的。
各地可以根据不同的经济发展情况适当调整经济损失的标准。
工程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构成条件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一)主体
工程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
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所谓建设单位,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或者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具有工程建设者的资格,能支付工程价款的其他单位。设计单位,是指专门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其他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是指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新鼠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其中包括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工程监理单位是指对建筑工程专门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质量、安全的单位。
(二)主观方面
工程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可以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但是,对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来说,有时却是明知故犯的。行为人明知是违反了国家规定,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严重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会发生某种严重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三)客体
工程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四)客观方面
工程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违反国家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压缩工程造价或增加建房的层数,从而降低工程质量;二是提供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强迫施工单位使用,从而造成工程质量下降。建筑设计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是不按质量标准进行设计。建筑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二是不按设计图纸施工;三是不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上述违规行为,是造成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
违反国家规定与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严重后果是由于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引起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没有因果联系,则不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