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写单独所有时离婚怎么分
导读:
“单独所有”是不动产登记证书上的登记形式之一。物的所有权可以由一个主体单独享有和共同享有。分别称为“单独所有”和“共同所有”。
“单独所有”是不动产登记证书上的登记形式之一。物的所有权可以由一个主体单独享有和共同享有。分别称为“单独所有”和“共同所有”。
夫妻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约定为归另一方单独所有,离婚时房产归属如何?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之间财产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个人单独所有。社会生活中,一些夫妻会通过离婚协议或者婚内财产协议,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约定为归另一方单独所有,对于此类情况,双方离婚后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财产分割协议中的房屋属于个人所有还是仍然为夫妻共有呢?
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要件,如果不动产未进行登记,则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那么夫妻虽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约定为归另一方所有,但尚未办理房产权属的变更登记,未变更房产权属登记的事实是否会影响夫妻约定的房产归属?
司法实践中,夫妻双方在财产分割协议中将房屋约定为一方单独所有,通常被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行为。 对于这一赠予行为,部分观点认为,如果约定的房屋未进行变更登记,则一方可撤销 赠与,即不履行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
笔者认为,夫妻就婚后共同取得的不动产物权归属发生争议时,应当根据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是否有效、有无涉及第三人利益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合法有效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属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无须进行变更登记即在双方之间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只要有充分证据足以确定该不动产的权属状况,且不涉及第三人利益,就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此处的第三人主要是相对于婚姻家庭关系外部而言,对于夫妻家庭关系内的财产问题,应当优先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
也就是说,若夫妻已通过婚内财产协议或离婚协议(需成功离婚)对房产归属明确约定,且不涉及婚姻家庭关系外部的第三人利益,即使未变更房产权属登记,并不影响夫妻按照协议约定确定房产归属。
例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与唐某房屋产权纠纷案,法院认为,夫妻已通过婚内财产协议或离婚协议(需成功离婚)对房产归属明确约定,且不涉及婚姻家庭关系外部的第三人利益,即使未变更房产权属登记,并不影响夫妻按照协议约定确定房产归属。
需要特别引起注意的是,夫妻双方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或者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中将房屋约定为一方单独所有,双方这一约定行为同样存在无效的情形。
这是因为行政登记机关在当事人离婚登记时,对夫妻双方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等问题的协议是否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进行实质性审查的义务。也就是说,即使双方签订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且办理了协议离婚,一方将贪腐所得的财产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全部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因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侵犯了国家、集体利益,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当属无效,国家有权追缴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违法犯罪所得部分。
“单独所有”是不动产登记证书上的登记形式之一。物的所有权可以由一个主体单独享有和共同享有。分别称为“单独所有”和“共同所有”。
“单独所有”仅是不动产登记的内容,对于夫妻对该房产的所有权属并不产生必然的后果。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如果是婚前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一人出资登记在该方名下为“单独所有”,则该房产属婚前财产,一旦离婚,对方无权进行分割。当然,仅指全款购房的情况,如果是后续有还贷行为和房屋增值行为,则会产生分割问题,在此不赘述。
如果是婚后取得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为“单独所有”,如果未有其他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旦离婚,要进行分割。
所以说“单独所有”不见得真的就会独自享有,要看具体情况,切不可简单理解为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单独所有”房产离婚时就归该方一人所有。
房产写的是单独所有, 离婚时怎么分
房产写单独所有的,在离婚的时候,不用分割,直接归一方所有。在离婚时,应当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其他的财产不用分割,财产原来是属于谁的,在离婚时就属于谁。夫妻双方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离婚时一般只有夫妻共同财产参与离婚财产分割。若是婚后购买的房产,即使登记在一人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