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共同还房贷,离婚时怎么分?
导读:
承办法官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法官说法现实生活中,离婚时财产的分割有各种各样的情况,其中也存在不少夫妻一方在婚前贷款购房,婚后继续还贷的现象,夫妻婚姻期间父母偿还的房贷在离婚时如何处理今天接到一个咨询,委托人在其儿子婚前拿了首付买了一套房子,近500万,房子登记到儿子名下,儿子结婚后,委托人为了减轻其儿子的负担,又拿出200万打給他儿子,替儿子还了贷款。
承办法官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法官说法现实生活中,离婚时财产的分割有各种各样的情况,其中也存在不少夫妻一方在婚前贷款购房,婚后继续还贷的现象,夫妻婚姻期间父母偿还的房贷在离婚时如何处理今天接到一个咨询,委托人在其儿子婚前拿了首付买了一套房子,近500万,房子登记到儿子名下,儿子结婚后,委托人为了减轻其儿子的负担,又拿出200万打給他儿子,替儿子还了贷款。
生活中,两人结婚,婚前一方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况很普遍。那么,离婚时这套房产该如何分割呢?近日,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5年前,原告李某(女)与被告张某(男)结婚。婚前,张某按揭购买了一套房屋。婚后,张某用自己的工资偿还贷款10余万元。
孩子出生后,双方常因琐事争吵,感情逐渐出现裂痕。今年1月,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庭审中,法官发现双方对房屋的分割问题争议较大。张某认为,房屋是他在婚前购买,婚后也一直用自己的工资还贷,原告并未参与,房子应该属于自己。李某认为,虽然房屋是张某付款购买的,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收入是两人的共同财产,因此张某应当提供一定补偿。
考虑到两人育有子女,双方关系将影响孩子的成长,法官组织双方调解。
“房屋借款中婚前支付的首付及婚前还贷金额部分视为婚前财产,而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部分则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承办法官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了解法律规定后,张某同意向李某支付1万余元。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离婚时财产的分割有各种各样的情况,其中也存在不少夫妻一方在婚前贷款购房,婚后继续还贷的现象。这种情况下,房屋不能简单定性为婚前或者婚后财产。
人民法院在分割此类房产时,既会保护个人婚前财产权益,也会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利益,公平分割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形成的夫妻共有的财产权益。
夫妻婚姻期间父母偿还的房贷在离婚时如何处理
今天接到一个咨询,委托人在其儿子婚前拿了首付买了一套房子,近500万,房子登记到儿子名下,儿子结婚后,委托人为了减轻其儿子的负担,又拿出200万打給他儿子,替儿子还了贷款。目前,儿子的婚姻出现了危机,有可能会离婚。委托人咨询的问题是如果他儿子离婚,这套房子如何处理,他替儿子偿还的贷款怎么处理?
法律意见:
1、在本案中,如果房子的归属达不成一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其儿子拥有房产。
2、委托人替儿子还的贷款,如果儿子給委托人打了借条的情形下,该父母还的贷款属于其儿子儿媳的共同借款,需要共同偿还。
3、委托人替儿子还的贷款,如果儿子給委托人没有打借条,也没有特殊声明是給其儿子单方的赠与,一般认为是对其儿子儿媳的赠与。该父母还的贷款属于其儿子儿媳的共同财产,需要均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