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吗
在建筑行业,工程项目的实施往往涉及到多方的协作与分工。其中,分包作为一项常见的商业实践,其法律性质及所引发的纠纷处理方式,对参与方的权益具有重大影响。
工程分包,通常指主承包商将其承包工程的一部分或几部分,转交给其他次级承包商施工的行为。在法律层面上,分包行为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建筑法规的规制。从本质上讲,工程分包是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
工程分包中的合同问题
当涉及工程分包时,可能会产生的合同纠纷主要包括:分包范围的确定、工程质量的责任归属、工期延误的责任承担、分包款项的支付等。这些问题的解决,首先需要依据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条款进行判定。如果合同中相关条款不明确或存在争议,可能需要借助于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进行处理。
工程分包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区别
尽管工程分包是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一部分,但二者并不等同。主承包商与业主之间的合同称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分包仅是主承包商为履行该合同而与分包商另行建立的合同关系。因此,不是所有的施工合同问题都可以归类为分包引起的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分包与违法分包
《民法典》第791条:【总包与分包】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筑法》第29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合法分包的构成要件
法律允许承包人将部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部分分包给第三人来完成,但承包人的分包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就构成违法分包,合法分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总承包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总承包合同是分包合同赖以发生的前提,如果总承包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被确认为无效,分包合同也就丧失了合法性存在的基础。
(2)分包合同中的分包人必须具有相应建筑施工资质条件,这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的实质性要件。
总承包人可以将勘察、设计、设备安装、装修等专业工程项目分包给其他建筑施工企业,但分包人必须具有与所分包的工程相适应的资质条件,这是判定工程分包合同是否有效的重要标志。如果总承包人将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即使符合其他要件,分包合同也是无效的。
(3)承包人分包工程必须基于合同的约定或者征得发包人许可。承包人获得建设工程承包权的重要原因是发包人基于对承包人的施工能力、管理水平的信任和期待,如果承包人将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将可能损害发包人的利益,因此,除劳务作业分包合同外,承包人分包建设工程必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或许可,或者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允许承包人分包,这是工程分包合同是否有效的必要条件。
(4)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目的在于期待通过承包人的施工,生产出质量合格的建筑产品,交付给发包人使用。主体工程是整个建设工程的基础,其质量优劣直接决定了整个建设工程的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性安全标准,因此,对于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法律要求由承包人亲自完成施工任务,不得分包给其他施工企业来完成。
(5)分包人不得再次分包。承包人只能进行一次分包,分包人不得将分包的工程再行分包。不符合上述合法分包构成要件的建设工程分包行为均属于违法分包。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处理原则是:
1、合法分包——分包合同有效情形下的纠纷处理原则
(1)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就因工程质量、保修、工期等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依法(《民法典》第791条、《建筑法》第29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依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分包人应就欠付工程款向总承包人主张权利。
2、违法分包的处理原则
(1)发包人有权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民法典》第806条第1款(原04年《司法解释》第8条第4项)规定,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违法分包的,发包人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
(2)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所订立的分包合同应依法认定无效。
(3)建设工程违法分包情形下工程价款的结算原则——原则上应参照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4)接受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2021年版》第43条【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第44条 【实际施工人的代位诉讼权】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面对此类复杂的工程分包纠纷,建议各方应事先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分包的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并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同时,一旦发生争议,应及时采取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避免问题的扩大化。
工程分包虽可能引发一系列合同纠纷,但它本身并不等同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处理此类问题时,需要细致审查合同的具体条款,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判断。如果遇到法律实务问题,建议咨询律总管本页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为精准的法律服务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