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起诉状
导读:
股权转让纠纷是指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纠纷的总称。股权转让纠纷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不同的类型应该以不同的方式处理。
股权转让纠纷的诉讼当事人
法律分析:股权转让纠纷的诉讼当事人,对股权转让合同的违约之诉,因主要针对的是合同法律关系,所以,应当以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人,即股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作为原告或被告;另外,在涉及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方面还涉及利害关系人公司,所以,还可以将公司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如何处理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主观:对于如何处理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这个问题,下面我将做简要分析。股权转让合同可能出现的争议很多,如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了虚假的公司账目或信息、受让方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等等。这些纠纷,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由违约方承担责任,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违约方。有一种情形稍微特别一些,就是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并履行后,股东的工商注册变更登记因其他股东的阻扰不能顺利进行,受让方能否因此主张解除股权转让合同,要求返还转让款并赔偿损失?在此情况下,转让方只要在转让前尽到通知义务后,一般不会有其他过错,因此还是应该承认股权转让合同的对双方的约束力,不支持受让方因上述原因解除合同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股权受让方可以起诉公司,以配合办理变更工商注册登记为理由,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排除对受让股东行使权利的妨碍。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股权转让纠纷应如何解决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并征求其是否同意转让的意见。公司和其他股东应于30日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转让;公司和其他股东再起诉请求撤销转让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转让人将转让股权价款用于补足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且可以追加受让人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受让人以转让标的存在瑕疵或者受到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的,实际出资人按照约定请求名义股东赔偿其因股权转让而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股权转让流程是怎样的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二、股权转让要交什么税
第一、股权转让是需要缴税的。需要缴纳的税费包括
1.如果转让方是个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按照20%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2.内资企业转让股权涉及的税种,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税费的问题。
第二、公司转让股权涉及以下税种:
对公司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因此,贵公司的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如果公司股权投资转让价公允,与股权投资成本持平,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公司股权投资转让价不公允,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起诉状
法律分析:股权转让合同又称股权转让协议,是指股权转让方与股权受让方签订的,约定在股权转让中双方各自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由于股权转让是一项较为复杂的法律行为,涉及的法律关系多,为了避免转让方与受让方出现不必要的纠纷,一般都需要签署书面的股权转让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此股权转让合同在股权转让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有些地方还要求股权转让协议必须经过公证或鉴证,才可以作为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股权转让属于转让合同纠纷吗
股权转让中,如果是因股权转让合同引起的纠纷,则属于合同纠纷。转让人和受让人可以依法协商约定由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股权转让纠纷处理
股权转让纠纷是指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纠纷的总称。股权转让纠纷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不同的类型应该以不同的方式处理。
第一类是转让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可以包括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纠纷和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股权转让合同必须符合有效要求,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可以要求返还财产,因自己的过错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
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受让人可以起诉出让人,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公司可以根据法院的通知,在一定期限内征求其他股东对转让合同的意见。如果其他股东在规定期限内有一半以上的追认或者不做相反的表示,且不同意转让的其他股东不购买转让出资或者只想以低于转让合同的价格购买,法院将判决转让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第二类是保护公司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纠纷。
《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但如何确定购买价格,是以对外转让合同价格还是以公司净资产重新评估确定价格,在实践中存在争议。在另一种情况下,股权转让合同已经履行,因为转让股东没有履行通知公司其他股东的义务,公司其他股东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
对于这类案件,有法院认为首先要审查公司章程是否有约定,公司章程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公司章程没有约定的,应当考虑合理期限。股东名册或者工商登记变更超过一定期限的,其他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考虑不予支持。
三是转让瑕疵出资股权引发的纠纷。
如果受让方知道出让方出资有瑕疵,仍然受让股权,应对未足额出资部分承担连带补充责任;相反,如果受让方不知道这一点,则不应承担责任,并有权以此为由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
四是显名股东、隐名股东转让股权引发的纠纷。
这种情况比较复杂,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一般来说,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公司和其他股东,也不能对抗第三方。
最后一种是股权善意纠纷。公司股权无权转让后,双方主张善意取得公司股权。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考虑公司法律关系具有外部宣传的特点,还要注意是否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要求。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