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无效状告公证处败诉
导读:
张女士的叔叔许某所立的遗嘱是经公证机关办理,按照严格公证程序要求制作的,许某亲自与公证员办理、经公证处审查其身份,其在公证员面前书立遗嘱内容,公证机关对遗嘱内容经过审查并制作公证书,且支付了相关费用,这些足以证明该遗嘱属于公证遗嘱,并非判决所认定的代书遗嘱,原告遗嘱定性错误失误理当负责虽然已是终审判决,但原告张女士的代理人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只要经公证办理的遗嘱就属于公证遗嘱,碑林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许某经公证的遗赠书为代书遗嘱,但该遗嘱只有一个代书人的签名,无其他见证人签名,违反了《继承法》的规定,属无效遗嘱。
哪怕是经过公证的遗嘱,当事人对于其效力也并非可以高枕无忧。因为遗嘱行为是法律行为,我国法律对于遗嘱已有相当成熟的规定,订立遗嘱亟需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一个严峻的现实是:公民自行起草的遗嘱,在遗产纠纷中几乎破绽百出,或对遗产处分不全、不明,或因重大瑕疵就像在本案中一样被法院判定无效。这样极不利于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付诸实现,也很容易引起继承人之间的纷争,破坏家庭的安定团结。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能够帮助和指导公民订立有效的,合乎行为人真实意思的遗嘱,保障遗嘱人实现意志,有利继承人和睦相处。
华商报报道了一起案件:
叔叔立遗嘱,过世后要将房产赠与侄女张女士,遗嘱经过了公证。但叔叔过世后,其子女认为遗嘱缺少见证人,公证无效。后经司法机关认定及法院判决,将该公证遗赠书撤销。其后,张女士状告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经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张女士提出的索赔5560元的请求。张女士对终审判决并不满意,表示将继续申诉。判决公证程序错误遗嘱公证无效2000年12月,张女士的叔叔许某在病榻上委托律师范某立下遗嘱:因张多年来一直照顾自己,在自己过世后将其名下一套房产赠与张,任何人不得争议。同日,该遗赠书经碑林区公证处公证。2003年1月,许某去世,其子女们对遗嘱提出异议,后经两级司法部门认定,公证办理程序违反相关规定,遂将该公证书撤销。张女士认为,遗嘱是叔叔的真实意思,因公证员工作失职,致使公证书被撤销,给她造成经济损失。今年3月,张女士将碑林区公证处告上法庭,请求被告赔偿给她造成的损失5560元。碑林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许某经公证的遗赠书为代书遗嘱,但该遗嘱只有一个代书人的签名,无其他见证人签名,违反了《继承法》的规定,属无效遗嘱。碑林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张女士的诉讼请求。9月26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遗嘱定性错误失误理当负责虽然已是终审判决,但原告张女士的代理人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只要经公证办理的遗嘱就属于公证遗嘱;张女士的叔叔许某所立的遗嘱是经公证机关办理,按照严格公证程序要求制作的,许某亲自与公证员办理、经公证处审查其身份,其在公证员面前书立遗嘱内容,公证机关对遗嘱内容经过审查并制作公证书,且支付了相关费用,这些足以证明该遗嘱属于公证遗嘱,并非判决所认定的代书遗嘱。法院根据代书遗嘱的法律规定,认定其无效,致使原告丧失继承权,这样的判决对于原告来说是不公平的。原告张女士也表示,公证遗嘱产生的问题应当由办理公证的机关负责。被告碑林区公证处因公证员过错,给她在精神和物质上带来的伤害是客观存在的,公证机关应当对此负责。近日,张女士准备继续申诉,以讨回自己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