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复婚手续不享有财产继承权?
导读:
第三十二条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相关规定:《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十九条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因此,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与前夫属非法同居关系,你不能以配偶名义继承前夫遗产,第三十条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标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我与丈夫因家务纠纷于2001年离婚,后来为了孩子,在朋友的说合下,又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办理复婚登记手续。不久前,我丈夫因交通事故不幸死亡,我公婆称,我未办理复婚手续,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丈夫遗产。请问他们这样说对吗?
答: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律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即便是离婚后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亦为非法同居关系。因此,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与前夫属非法同居关系,你不能以配偶名义继承前夫遗产。但是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你可以作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分得你前夫适当的遗产。
相关规定:
《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二十九条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条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标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第三十一条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二条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