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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保险制度的发端及其在中国的演进

段建国律师2021.12.04727人阅读
导读:

强制保险制度的发端及其在中国的演进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系指以被保险人对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所遭受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法定保险,故又称机动车责任法定保险。它是一国或地区基于公共政策之需要,为维护社会大众利益,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其主要目的是保障车祸受害者能够获得基本的损害赔偿。那么强制保险制度的发端及其在中国的演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强制保险制度的发端及其在中国的演进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系指以被保险人对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所遭受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法定保险,故又称机动车责任法定保险。它是一国或地区基于公共政策之需要,为维护社会大众利益,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其主要目的是保障车祸受害者能够获得基本的损害赔偿。关于强制保险制度的发端及其在中国的演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强制保险制度的发端及其在中国的演进

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Compulsoryautomobileliabilityinsurance)系指以被保险人对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所遭受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法定保险,故又称机动车责任法定保险。它是一国或地区基于公共政策之需要,为维护社会大众利益,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其主要目的是保障车祸受害者能够获得基本的损害赔偿。强制保险制度是人类进入汽车社会(注:因机动车主要是指汽车,且很多国家直接称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为汽车责任强制保险,所以本文如无特别说明,“机动车”和“汽车”通用。)之后,为分散车祸所带来的风险与损害而出现的。当今世界,汽车已成为社会生活中不可替代的交通工具。一方面固因汽车之问世,对近代物质文明有莫大贡献;但在另一方面则因汽车之增加,为人类社会带来无数生命财产之损害。

以我国为例,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大幅度增加。据公安部门统计,截至2004年底,祖国大陆在用机动车已达10779万辆。同时,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则日益严峻。2004年全国公安交管部门受理的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约为57万起,造成10余万人死亡,近50万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7亿元的严重后果.与1998年相比,6年间道路交通事故数量增长92.8%,死亡人数增长33.7%,受伤人数增长121.9%,直接经济损失增长74.6%。鉴于汽车对现代社会生活的不可或缺性和肇事者常常难以独自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事实,建立系统的责任风险转移机制,增强肇事人的基本赔偿能力,为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势在必行,强制保险制度由此发端。世界上最早立法推行强制保险的是美国的马萨诸塞州,该州于1919年通过了《赔偿能力担保法》(FinancialResponsibilityLaws),要求汽车所有人必须于汽车注册登记时,提出保险单或以债券作为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时赔偿能力的担保。1927年马州更是在《赔偿能力担保法》的基础上,出台了《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CompulsoryAutomobileLiabilityInsuranceLaw),进一步规定每一居民在取得驾驶执照或车辆牌照前,必先购买汽车责任保险.此后,强制保险不仅为美国大多数州所采纳,亦为其他步入汽车社会之国家,如英、法、德、日、韩等国所接受,从而成为交通事故肇事机动车一方履行赔偿责任的最佳保证。

在我国,虽然现在还没有正式建立强制保险制度,但具有强制保险部分特征的险种实际上已经存在多年了。早在20世纪80年代,国家有关部门即对农民个人或联户经营运输的机动车辆投保责任保险问题做出了强制性规定。之后,拖拉机和所有在华外国人的机动车辆也被要求必须投保责任保险。1991年出台的有关规章规定了在若干行政区域强制推行责任保险。截至2004年,大陆已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部门规章或地方立法的形式强制推行机动车责任保险。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强制推行的责任保险虽然具有“强制缔约”的特征,却没有真正的强制保险制度所应具备的“法定赔偿”、“无过错责任”、“无利或微利经营”等特征,其实质是以国家规定强制推行的“商业责任保险”;因此,原有责任保险是按照商业责任保险来设计和经营的,在投保人没有选择投保“无过失责任附加险”的情况下,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的过错责任给予赔偿,并且赔偿标准一般遵循的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而不是新的司法解释。

《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一些投保人、被保险人认为原有责任保险即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强制保险,保险人应当为被保险人的无过错责任“买单”,保险公司则依据保险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抗辩,因而发生了大量的机动车责任保险纠纷案件。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不得不于2004年6月发布了《对保监会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意见》,指出:“……自愿原则是《合同法》中一项基本原则,应当适用于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法》第四条也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循自愿原则。因此,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只是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计算方法,而不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它不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失效而无效。”最高司法机关虽然没有明确认定现有责任保险的性质,但却认为保险合同是“自愿”达成的,且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皆以合同为准而不是依照法律规定,实际上是间接承认了现有责任保险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法定责任保险。这对于当初被强制投保,且急需强制保险保障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显然在某种程度上有失公允;但如果要求按照商业责任保险来经营的保险人承担强制保险责任同样是不公平的。最高人民法院也是再三权衡之后根据尊重合同约定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支持了保险公司的主张;因此,只有等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的《强制保险条例》出台,才能为强制保险的实施提供法律依据,全国范围的普遍的强制保险制度才能正式确立。

事实上,早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过程中,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保监会就开始会同各家保险公司共同起草关于强制保险的行政法规,并于1999年4月拿出了条例的初稿;2001年9月形成了《机动车辆法定保险条例》(送审稿);2003年12月根据已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强制保险的规定,对条例送审稿进行了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几经征求意见和修改之后,于2004年5月形成了《强制保险条例》(草案)交国务院法制办审阅;2005年1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开了经修改的条例草案,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迄今,条例草案已经十易其稿,短期内仍无法正式出台。条例的制定过程之所以如此曲折漫长,根本原因在于其涉及到多方面的权利与利益、权力与职责。一个社会,任何有关公共问题的立法,都会面临复杂的权衡和取舍,不仅关系到公平,还涉及效率和社会稳定。只有对相关因素通盘考虑,妥善衡平,才能制定出一部兼顾各方利益,科学合理,且适应我国国情的《强制保险条例》。

【延伸阅读】

第三者责任险

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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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的法律体系,没有资本主义制度下的那种保释制度。但是,在中国有类似保释的取保候审制度,在满足法律要求的取保候审条件,并且提供人保护的钱包之后,可以获得取保候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 中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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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中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内容:为帮助大家更好理解我们上述对无父母照料未成年人的分类理由和本文着眼点的选择,在具体展开分析之前,我们首先介绍一下中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用四款规定了中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第四款规定:“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中国的监护制度可以分为五类:父母监护、特定亲属法定监护、亲友意定监护、特定组织监护、国家监护。那么中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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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公务员退休,指国家公务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为国家服务到一定的工作年限,或因病残丧失了工作能力,离开工作岗位,依法办理退休手续,由国家给予生活保障,并给予妥善安置和管理。这是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一个重要管理环节,也是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充满生机和活力的重要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中国现行债权让与法律制度的缺陷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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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中国现行债权让与法律制度的缺陷是什么

    内容:一)债权缺乏可识别性影响了债权让与的平安债权让与中,保证受让人能够平安地取得债权是债权一让与制度的首要问题。三)欠缺有效的公示方式导致债权双重让与的难题现行的债权让与并不像物权变化那样进行公示,实践中经常发生让与人将同一债权分别让与两个不同的权利主体。国合同法没有规定债权双重让与的法律后果。如果第三人尽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仍无法查知债权已被让与的事实,最终却无法取得债权,债权让与将毫无交易平安可言。无论采取绝对无效说,注:禁止让与约定绝对无效,不只不能约束当事人,而且不影响债权让与的效力。那么中国现行债权让与法律制度的缺陷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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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什么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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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什么

    内容: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投保一年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中相对应的金额确定基础保险费。投保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按短期费率系数计收保险费,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那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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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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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阶段我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兵役制度,是国家关于公民参加军队和其他武装组织、承担军事任务或在军队外接受军事训练的一项重要的军事制度。它随着国家的出现而产生,又随着国家的经济情况、政治制度和军事需要而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 交通强制保险的理赔范围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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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交通强制保险的理赔范围

    内容: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其保费实行全国统一收费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1、根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的规定。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那么交通强制保险的理赔范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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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分析与解读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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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分析与解读

    内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76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该款规定的理解以下两点值得注意第一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后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者是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就应当首先予以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如何。那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分析与解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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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存在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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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存在的缺陷

    内容: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存在的缺陷在交强险贡献出巨大社会价值的同时,作为新生事物,现行的交强险在经营模式、赔偿原则以及相关的配套制度等方面尚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需要在今后的经营管理过程中逐渐加以完善。那么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存在的缺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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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未取得驾驶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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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未取得驾驶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

    内容: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柳兆福诉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支公司一案的咨询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实务中,“未取得驾驶资格”包括驾驶人实际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情形。那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未取得驾驶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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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正确解读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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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如何正确解读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

    内容: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强制保险是指投保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先行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1法律上一般也称之为“强制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强制保险作为一项全新的保险制度与之前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有着本质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实行强制性投保和强制性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业务具有社会公益性保险公司经营该项业务不以盈利为目的实行单独核算。那么如何正确解读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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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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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费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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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费

    内容: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那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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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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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何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何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内容:所谓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是指保险机动车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的法定保险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那么何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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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强制保险制度的发端及其在中国的演进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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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强制保险制度的发端及其在中国的演进

    内容:强制保险制度的发端及其在中国的演进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系指以被保险人对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所遭受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法定保险,故又称机动车责任法定保险。它是一国或地区基于公共政策之需要,为维护社会大众利益,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其主要目的是保障车祸受害者能够获得基本的损害赔偿。那么强制保险制度的发端及其在中国的演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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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现行强制保险的法律制度体系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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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我国现行强制保险的法律制度体系

    内容:同时,对强制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实行审批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规范《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具体措施。那么我国现行强制保险的法律制度体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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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间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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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间

    内容: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那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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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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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强制保险制度下的法国承包业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强制保险制度下的法国承包业

    内容:法国传统的承包方式称为分别承包,其具体运作方式与通常的传统方式类似,但不同的是不存在总承包商,而是由业主与不同的分包商分别签定合同或与一组联合的承包商签定合同。法国模式的另一主要特点是强制保险条款对承包业的影响。保险的责任涉及在承包项目中与业主有合同关系的每一方,包括建筑师、工程师、专业分包商、制造商及参与项目承包的任何人。法国的强制保险制度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出现的。承包商及业主在工程最终验收之日起计算。如此,强制保险制度又保证了分别承包法的顺利实施。那么强制保险制度下的法国承包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1.12.101012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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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内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通俗的讲第三者就是排除四种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除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受害方。同时我们可以看到一旦这些人下车后除驾驶员外均可视为第三者。这些财产也不属于第三者责任。另外私车家庭成员也不属第三者。那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1.26318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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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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