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撞死人后保险公司的责任

导读:
2007年4月5日,柳某在保险公司为其“松花江”牌小型客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柳某按约定交纳了保险费。经交警认定,柳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2007年10月22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下,柳某与受害人父母签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约定柳某一次性支付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等共计175000元。那么醉酒驾车撞死人后保险公司的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07年4月5日,柳某在保险公司为其“松花江”牌小型客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柳某按约定交纳了保险费。经交警认定,柳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2007年10月22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下,柳某与受害人父母签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约定柳某一次性支付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等共计175000元。关于醉酒驾车撞死人后保险公司的责任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07年4月5日,柳某在保险公司为其“松花江”牌小型客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柳某按约定交纳了保险费。
在保险合同期限内,2007年8月26日,柳某驾车由南往北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南廊路北辛屯村南时,将行人及其停放的人力三轮车撞出,又与东侧路树相撞后侧翻,造成柳某受伤,一名行人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经交警认定,柳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2007年10月22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下,柳某与受害人父母签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约定柳某一次性支付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等共计175000元。柳某在赔付后,起诉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交通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保险金6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