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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能干预“婚外情”吗

崔玉君律师2021.12.15378人阅读
导读:

结果,法院判令违反“忠诚协议”的男方赔偿前妻30万元。赞同意见忠诚协议”有法律效力不管是“忠诚协议”或是其他什么协议,只要是在平等自愿、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就具有法律效力。在一个法制正逐步健全的社会里,有悖道德的事公众自会予以谴责,违犯法律的行为就要“违法必究”。对“忠诚协议”如此,对其他类似的协议亦然。那么法律能干预“婚外情”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结果,法院判令违反“忠诚协议”的男方赔偿前妻30万元。赞同意见忠诚协议”有法律效力不管是“忠诚协议”或是其他什么协议,只要是在平等自愿、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就具有法律效力。在一个法制正逐步健全的社会里,有悖道德的事公众自会予以谴责,违犯法律的行为就要“违法必究”。对“忠诚协议”如此,对其他类似的协议亦然。关于法律能干预“婚外情”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来源:解放日报

背景

日前,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婚外情而引发的“夫妻不忠赔偿案”。同是离异的曾x与贾x虹1999年通过征婚相识了。经过短暂接触,他们在几个月后登记结婚。为慎重起见,2000年6月,夫妻俩经过“友好协商”,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协议约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协议书中还特别强调了“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的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协议签订后不久,贾x虹发现丈夫与别人有染,于是起诉离婚,要求法院判令曾x支付违约金30万元。结果,法院判令违反“忠诚协议”的男方赔偿前妻30万元。这是婚姻法修改后,道德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首起判例。它开了一个先河:即通过协议的合法方式,让法律作用于婚外情。这起判例在引起人们兴趣的同时,更引起了广泛关注与争议。将婚外情纳入司法影响力范围,法律的手是否伸得过长?如果法院纷纷效法,法律留给人们的私生活空间还有多大?一些法律专家认为,法律允许夫妻对财产关系进行约定,但并不允许通过协议来设定人身关系。人身权是法定的,不能通过合同来调整。读者朋友,对这起判例,你怎么看?你认为法律能干预婚外情吗?

赞同意见

忠诚协议”有法律效力

不管是“忠诚协议”或是其他什么协议,只要是在平等自愿、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就具有法律效力。对毁约者予以处罚,作为社会公器的法律维护了自己的刚性底线,这就是法律效力的体现。在一个法制正逐步健全的社会里,有悖道德的事公众自会予以谴责,违犯法律的行为就要“违法必究”。对“忠诚协议”如此,对其他类似的协议亦然。任何时候,我想这都应当被看作是法律的题中应有之义。(耿宝文)

道德失范时应诉诸法律

闵行区人民法院根据夫妻双方曾经订立的协议,日前判令违反协议的男方赔偿女方30万元。笔者认为判得及时,判得正确,对那些有婚外情的人是个当头棒喝。无论从什么角度来看,婚外情都是一种既伤害他人感情,又破坏他人家庭和睦的不道德行为,是一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因此,一旦当道德约束对婚外情无能为力时,就应该理直气壮地诉诸法律,让法律来干预。这样的干预,完全是对权利被损害与被侵犯一方的有力保护,也是维护社会安定、祥和的有力保证。(朱赓荪)

受点法律约束是好事

婚外情造成的伤害,我们不止一次地听闻。因此,我认为虽然法律不是万能的,但它能在婚姻上做出一些限制,很大程度上也维护了社会、家庭的稳定,避免了许多不幸的发生。我们都知道感情的债用金钱肯定无法弥补,但通过协议的合法方式,让法律作用于婚姻,让违约的一方做出经济或其它赔偿,至少可以稍作弥补。虽然谁也不能保证对婚姻的忠诚一生不变,但是受一点法律约束,也未尝不是一件好事。总之能让婚外情越少越好,受伤害的人也越少越好。(居白)

法律可在一定限度内干预

我认为这个判例是正确的,而且可以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在一定限度和范围内,社会通过法律这一手段和工具对婚外情这种原本属于道德调整范畴的事作出制约、干预,实际上对相关领域中建立符合社会公德的社会秩序有益无害。我们知道,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调控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社会在建立和维持社会秩序时,都必须同时借助于法律与道德两种力量。可以说,法律与道德在功能上是互补关系,相辅相成,不可分离。婚外情问题原先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可是“避免婚外情,保护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这一道德规范,却仅仅靠个人的道德责任感和舆论的约束来保障实施。显然,在利益多元化和价值标准多元化的条件下,这种“软约束”已不足以防止违反道德的行为发生。于是,我们必须利用法律手段使之上升为法律义务,并以法律制裁为后盾予以强制执行,从而大大增强道德义务的约束力,使之从“软约束”变为“硬约束”。这正是婚姻法修改时把婚外情导致离婚的问题积极纳入法律条文加以解决的原因所在。(张航)

道德谴责是不够的

由于目前法律法规还有许多不够完善之处,眼下就有一些已婚男女一方深受另一方的“婚外情”之苦,且又找不到说话伸冤的地方。其实这些受害者也属于弱势群体,社会理应为他们伸张正义。我认为,对“婚外情”者,仅仅是道德上的谴责,还是远远不够的。司法机关介入,给予一点经济制裁也是十分必要的。为了确保婚姻的持久、幸福,婚前订立一个“忠诚协议书”的确有它的积极意义。不过订立“忠诚协议书”必须建立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其内容条款必须实事求是、合情合理;然后必须由公证机关给予公证。只有这样,日后才能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贾立顺)

中立意见

应作出更完备的规定

法律对婚外情作出干预,有其合理性。不过,从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看,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尽完善,需要进一步作出更为具体和可操作的明确规定。法律是社会正义和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当婚外情的问题演变到一定严重程度时,只有道德约束显然不足以解决相应问题,这时当然需要法律来加以干预,用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手段来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可是,由于法律具有相对滞后性的特征,这使得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婚外情问题上规定得并不完善,特别是关于有婚外情的一方该按何种标准,对无过错方进行经济赔偿,法律并无明文规定,这就给法律的具体操作带来很大困难。由此可见,法律干预婚外情无可厚非,但应当作出更完备的规定,才能真正让法律发挥其应有作用。(默之)

反对意见

干预无助提高婚姻质量

法律对发生婚外情导致夫妻婚姻关系破裂的行为进行惩罚,其目的是保护婚姻关系。但这样有助于提高婚姻质量吗?高质量的婚姻,应该是婚姻双方相爱,自愿维持他们的婚姻。产生婚外情的主要原因是婚姻本身出现了问题,一个人的感情需要在婚姻关系中得不到满足,从而转向婚姻外寻求安慰。法律的惩罚发生在婚外情之后,并不能消除婚外情产生的根源,夫妻之间原本的矛盾并不会因此而化解。婚姻关系说到底要靠夫妻双方共同维护,靠社会道德来监督。(王勇)

法律难断家务事

爱情、婚姻同生活本身一样,丰富而复杂。男女结合,有的风雨同舟,白头偕老;有的开始山盟海誓,最后劳燕分飞。几乎所有人都希望自己的婚姻生活美满幸福,但谈何容易!婚外恋现象总是难以避免。话题“背景”提到的这一对夫妻,在结为秦晋之好时,也一定希望婚姻牢固,由此而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但我觉得,“忠诚协议”也好,“爱到永远”的誓言也罢,都只是当时的感情的表白,决心的表述,是属于道德范畴的东西,不应由法律来插手。俗语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婚姻中的一方发生婚外情,是是非非往往很难说得清。有可能是自己经不住诱惑,但也可能为对方的不当言行所激发,更可能是双方磨合不好,难以相处才造成的。在这种复杂的情况下,如果法律插手,判别有婚外情的一方有错,并不见得一定公正。道德领域的事情,解决之道还是逐步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巫惟格)

婚外情只受道德约束

婚外情是属于道德范畴,如果当事人没有构成重婚罪,那么,人们只能从道德角度来谴责婚外情。如果法律可以干预婚外情的话,那么,法律就变得无所不能,其作用就被神化了。诚然,婚外情有害于婚姻,有损于婚姻当事人的幸福生活,是不道德的。但当事人如果没有构成重婚罪,没有对别人产生严重的侵害,就不能用法律进行制裁。有没有触犯法律,应有严格的界定。法律插手本应由道德调整规范的事情,这看起来情有可原,但在实质上是行不通的。(曹建明)

判决没有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以法律上没有禁止性规定,“忠诚协议书”系双方自愿所为为由,判决支持当事人的请求,实际是将婚姻人身关系与经济交往中的合同关系相混淆了。婚姻作为一种人身关系,男女双方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可登记结婚,而一旦因种种原因导致感情破裂的,既可双方自愿解除,也可单方通过诉讼由法院判决解除,而合同关系只要是依法建立,一旦生效,在未出现某种法定情形的情况下,不可单方解除,否则将负违约责任,两者间显然有着重大区别。而《合同法》也规定,该法不适用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是以感情为前提的,是婚姻得以成立的重要基石,其属于人身关系的范畴,是不能以金钱来衡量的。如果仅依靠婚前签订一份经济合同性质的“忠诚协议书”来保证夫妻之间的忠诚,等同于将“忠诚”兑换成金钱,其实质无异于买卖婚姻。而且,从社会效果上看,一纸“忠诚协议”并不能真正对维系婚姻稳定起到多少积极作用,对于那些财大气粗、移情别恋者并无多大的约束力。再说,既然这次有人可以通过一份“忠诚协议书”,获得30万元的违约金,今后就有可能会出现类似性质的“婚姻维持协议书”,如此发展下去,显然与婚姻自由的原则相违背。所以,该“忠诚协议书”在法律上应视为无效。(上海××律师事务所李明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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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家侦探“捉奸”证据作用有多大

    内容:既然一方有“婚外情”,在考虑离婚时,出于心理平衡,另一方必然想要设法取得对方“不忠”、“有奸情”的证据,以求在离婚时,得到心理的慰藉及财产分割权益的最大化。费尽心机取得的“证据”在离婚诉讼中的作用究竟有多大呢?就目前法律规定以及审判实践来看,即使捉到了奸,也即有“捉奸在床”的直接证据,也不能必然得到法院精神赔偿的支持。仅有婚外情即婚外性行为,法院支持赔偿诉请的可能性是不大的。捉到了“奸”,并不能证明过错方与第三者有同居关系。虽然证明另一方有不正当性行为,不能必然得到精神赔偿,也并不意味着没有必要去取这方面的证据。那么私家侦探“捉奸”证据作用有多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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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外情与第三者签订的“分手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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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婚外情与第三者签订的“分手协议”是否有效?

    内容:1年后,老王妻子发现丈夫的婚外情,要求离婚。老王为了挽回妻子,遂跟小李提出分手,当时出于愧疚,签订了一份“分手协议书”,称以后见面小李要装成陌生人,老王就赠送小李一套房,小李欣然同意。小编来告诉你:1、“分手协议”无效为什么“分手协议”是在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签订是无效的?订立合同属于民事活动,合同的订立应尊重社会公德才有效。签订的“分手协议书”是基于双方不正当男女关系而形成的,两人的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的公序良俗,签订的协议也是无效的。那么婚外情与第三者签订的“分手协议”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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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为“婚外情”?

    内容:何为“婚外情”?婚外情是指男女双方在已有婚姻家庭之外而产生的感情,俗称偷情。婚外情一般处于隐蔽状态,是婚姻生活的定时炸弹,常引发复杂的社会问题。婚外情一般有两种发展方向:一种是发展为婚姻关系,另一种是家破人亡,人财两空。"婚外情"一词的含义因人而异,有些人用来形容的行为在另一些人看来并不适用。显然,女性较为倾向将婚外情界定为一种具有感情深度的关系,把自然发生的婚外性行为视为拈花惹草或是红杏出墙。那么何为“婚外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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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实现婚外情“慷慨”放弃财产 离婚后反悔被驳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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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为实现婚外情“慷慨”放弃财产 离婚后反悔被驳

    内容:后来李某有了婚外情,为达到离婚的目的,李某承诺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的李某反悔,提出当时签订离婚协议是受郑某胁迫,现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配的约定,并由郑某给付其房屋折价款2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那么为实现婚外情“慷慨”放弃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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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瑞林

    资金挪用不能因“协议”而规避法律

    内容:约定张某为该厂驻国内西北地区销售员。张某因为挪用此款作自家养猪周转,一时无力填补巨大“窟窿”,便书面承诺半年内偿还该笔债务。今年7月中旬,厂方以张某买卖合同之债务纠纷为由,请求归还此款并对其提供的房屋进行诉讼保全。理由是厂方销售药品给张某,张某再转手销售给第三人,是买卖法律关系,属于合同之债,并对货款回笼事宜,张某自愿将自家房产作担保,故应该按照民事法律规范来调整;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属于刑事挪用资金案件,应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不属民事纠纷管辖范围。那么资金挪用不能因“协议”而规避法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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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捉奸”证据作用有多大

    内容:“捉奸”证据作用有多大?“婚外情”已成为夫妻感情的最大杀手。既然一方有“婚外情”,在考虑离婚时,出于心理平衡,另一方必然想要设法取得对方“不忠”、“有奸情”的证据,以求在离婚时,得到心理的慰藉及财产分割权益的最大化。费尽心机取得的“证据”在离婚诉讼中的作用究竟有多大呢?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过错方有上述法定情节,无过错方提起赔偿请求,法院才可能会支持。仅有婚外情即婚外性行为,法院支持赔偿诉请的可能性是不大的。捉到了“奸”,并不能证明过错方与第三者有同居关系。虽然证明另一方有不正当性行为,不能必然得到精神赔偿,也并不意味着没有必要去取这方面的证据。那么“捉奸”证据作用有多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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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关于“彩礼”背后的法律知识,你知道多少?

    内容:《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包括3类:给付彩礼后悔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即使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过就离婚的;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离婚时也可以以此为由要求返还彩礼。办理结婚登记是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定要件之一。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未登记的婚姻关系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若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以夫妻名义生活较长时间,婚约解除后,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时,不能片面引用《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判决女方返还男方财产,应该充分考虑女方遭受的损失。因此对于涉嫌通过订亲骗取彩礼的行为,可以诈骗罪进行起诉。那么关于“彩礼”背后的法律知识,你知道多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1.12.24584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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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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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外情原则上是不会有法律责任的,但是如果说婚外情构成重婚罪的,应承担法律责任。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或明知他人有配偶的情况下而与之结婚,经过法院的审判认定重婚者的重婚犯罪事实成立,会对其处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狗”案之约是否有法律效力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狗”案之约是否有法律效力

    内容:因家犬的所有权问题发生争议,双方约定采取野外放犬的方式确定该犬的归属,并约定该犬跑入一方家中,另一方给付其一万元——“狗”案之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案情:2003年初,任某在某集市上发现陈某所牵“灵蹄”犬与自己前不久丢失的那只极为相似,遂与陈某交涉。任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黄某返还其现金1万元。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所得具有“赌金”性质,属非法所得,应依法没收。结论不是应然的,这要看这种行为所产生的效果是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即“公序良俗”。那么“狗”案之约是否有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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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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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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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终止”和“中止”一字之差法律意义大不同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终止”和“中止”一字之差法律意义大不同

    内容:合同的终止,即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的终止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中止履行是指债务人依法行使抗辩权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暂处于停止状态。关于中止,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合同法第69条规定:“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显而易见,这里的“中止”是中途停止的意思。那么“终止”和“中止”一字之差法律意义大不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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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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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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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臣”携商业秘密赚钱公司被迫诉诸法律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重臣”携商业秘密赚钱公司被迫诉诸法律

    内容:近日,他们又双双被南海警方从上海“请”了回来,而且即将面对一场侵犯商业秘密和专利的官司。经查实,得知苗某、邓某于今年6月初在上海开办了一家名为“美逸”的礼品公司,由浙江温岭市某公司加工、西安某公司充当出口代理商,专营工艺风铃生意。起“飞脚”赚人民币67万元 被警方“请”回南海后,苗、邓两人在审讯中交代了事实经过。虽承认了主要事实,但邓某仍坚称与丈夫苗某一起带走的客户资料不是商业秘密,其“单飞”也不是要损害鹰图的利益。那么“重臣”携商业秘密赚钱公司被迫诉诸法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2.01.10341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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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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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地产赠与”行为的法律剖析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房地产赠与”行为的法律剖析

    内容:“房地产赠与”行为的法律剖析一、问题的出现2005年5月,国务院及七部委发布宏观调控房地产市场的相关政策,其中对于个人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在其对外销售时全额征收5.5%的营业税,并且一些地区还将一直未能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在销售房屋时开始征收。因此,2006年6月1日后40天内办理的房地产赠与过户是2005年同期的2.6倍。因此,房地产作为赠与的标的物有其特殊性。由于房地产赠与标的价值大,不少地方的登记机关还规定须办理赠与合同公证,以期减少纠纷。所以一般是签订赠与合同之后,或者办理赠与合同公证之后,当事人到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房地产所有权才发生转移的法律后果。那么“房地产赠与”行为的法律剖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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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31133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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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8”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律师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8”

    内容:为此,该“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只要《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违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认定合同无效的规定,并符合该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的,法院不支持“主张无效”的请求。而该“解释”明确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只要“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以认定有效。”该规定对广告内容事项能否成为合同条款提供了法律依据。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律师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8”。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1.12.25299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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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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