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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居装饰施工合同纠纷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1.12.22514人阅读
导读:

合同签订后,装饰公司于当年9月进入现场施工。装饰公司在施工过程中违法分包将工程分包给个人,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故双方发生争议,至今未完成结算。经审理查明:2008年,科技公司与装饰公司签订施工合同,。装饰公司表示虽然没有验收,但该工程已投入使用,应视为验收合格。本院认为,科技公司和装饰公司于2008年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那么家居装饰施工合同纠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合同签订后,装饰公司于当年9月进入现场施工。装饰公司在施工过程中违法分包将工程分包给个人,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故双方发生争议,至今未完成结算。经审理查明:2008年,科技公司与装饰公司签订施工合同,。装饰公司表示虽然没有验收,但该工程已投入使用,应视为验收合格。本院认为,科技公司和装饰公司于2008年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关于家居装饰施工合同纠纷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原告装饰公司称:2008年,装饰公司承包了科技公司一项装饰工程,双方签订了《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70万,如工程发生变动,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同时双方约定科技公司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工程款。合同签订后,装饰公司于当年9月进入现场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装饰公司按照科技公司的要求进行了增项部分的施工。工程完工后,装饰公司多次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增项部分的工程款,但科技公司除支付部分工程款外,至今拖欠装饰公司剩余工程款及增项部分工程款共计758400元,现装饰公司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剩余款项。

被告科技公司辩称:科技公司已支付了合同价款共计925000元。双方签订合同后,科技公司支付定金35000元,支付首付款40万元,又于11月支付了49万元,共计92.5万元。装饰公司在施工过程中违法分包将工程分包给个人,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故双方发生争议,至今未完成结算。科技公司已支付完合同价款,不同意装饰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科技公司与装饰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合同条款略)。2008年9月起,科技公司付给装饰公司工程款分别为5000元、2万元、19万元、21万元、3万元、21.5万元。装饰公司给科技公司出具的两张专用收据上均表明系部分三期工程款。

2008年11月21日,装饰公司向科技公司出具承诺,载明:今科技公司付装饰公司中期款24.5万元。我公司为安抚施工工人的情绪,将发放部分工人的工资。

2008年11月25日,装饰公司的监理和科技公司的现场项目经理及设计师确认了装饰公司的报价清单(清工辅料增减项明细),该报价单上项目与装饰方案报价相比,均为增加的项目;并显示税后总造价为81万元,确定项目折后价格为72.34万元;首次报价79万余元,实际折后70万元。

庭审中,装饰公司提交的2005年11月工程量合计仅显示工程项目和数量,未显示具体价款。科技公司表示除了装饰公司已认可且开具专用收据的已付工程款67万元之外,2008年11月21日的承诺显示其已给付装饰公司工程款24.5万元,共计应91.5万元,最后24.5万元的支付形式为1张支票,但科技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装饰公司表示科技公司已付款67万元,且均已经开具了专用收据,并表示立案时其以为科技公司已付款为66.5万元,故诉讼请求多主张了5000元。科技公司表示虽然工程已经入住,但双主对增项部分的工程量没有达成一致,工程未竣工验收。科技公司声称找了其他施工单位负责收尾工程,但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装饰公司表示虽然没有验收,但该工程已投入使用,应视为验收合格。

本院认为,科技公司和装饰公司于2008年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依均履行各自的义务。

科技公司和装饰公司在装饰方案报价中确认最后优惠价70万,中期发生变更,以实际发生为准,工程量若与实际不符,以实际发生为准;且科技公司认可确实存在增加的工程量,因此本院认为涉诉工程量确有增加,科技公司应当给付增项部分的价款。

至于增项部分的价款,科技公司和装饰公司在报价单(清工辅料增减项明细)上面确认该报价单的税后总造价为81.7万元,本次已确定项目折后价72.34万元;首次报价79万元,实际折后为70万元;且该报价单显示的项目与装饰方案报价相比,均为增加的项目,未显示减少的项目。综上,本院认定涉诉工程的总价款为首次报价70万元加增项部分的价款72.34万元,共计142.34万元。

科技公司虽表示已付工程款为91.5万元,但其提交的装饰公司的专用收据显示已付款总金额为67万元,其提交的2008年11月的承诺载明:“今甲方科技公司付乙方装饰公司的中期款24.5万元。我公司为安抚施工工人的情绪,将发放部分工人的工资。”科技公司虽表示其于2008年11月用1张支票的形式支付了承诺显示的该笔款项,但未举证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装饰公司向科技公司出具的两张专用收据上均表明2008年11月给付的3万元及21.5万元均为部分三期工程款。依据涉诉合同中付款方式的约定及上述承诺中显示的中期款24.5万元,本院认定承诺中显示的中期款24.5万元系科技公司于2008年11月给付的3万元及21.5万元之和,故科技公司实际给付装饰公司的价款为67万元,尚欠75.34万元至今未付。

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的问题,因涉诉工程已经入住使用,依据涉诉合同第十条工程验收的约定,科技公司擅自入住视同验收合格,故本安认为涉诉工程应视为验收合格,依据涉诉合同关于工程付款方式的约定,科技公司应当立即付清剩余价款,故装饰公司要求科技公司支付拖欠的剩余工程款及增项部分的工程款共计75.34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科技公司虽表示收尾工程由其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但未举证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其关于工程竣工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判决被告科技公司给付原告装饰公司价款75.34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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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勘察合同类纠纷 对于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主流观点还是认为其适用一般合同的管辖原则,双方当事人可自行约定由原告住址、被告住址、合同某方当事人住址、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中的任意一处的人民法院管辖,只要所约定的地点跟纠纷当事人或者纠纷标的物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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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实际履行而发生纠纷时,法院管辖有特殊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由谁管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 不动产纠纷 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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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常见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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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常见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决办法

    内容:根据该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价款(折价补偿款)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时间作出约定,是当事人的权利,是自愿原则的体现,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常见问题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应当依法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计算折价补偿款(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2年第22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法律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应以何种标准计算折价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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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管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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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管辖地

    内容:5、综上,根据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应该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并不包含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4、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由施工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工程合同引发的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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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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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内容:二、诉讼解决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无法通过商议妥协的方式解决时,双方可能选择采用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在商议妥协方式无法解决时,双方被迫选择了诉讼的方式处理纠纷,总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需要双方以合法、公正、公平的态度进行解决,双方需要对合同的条款有足够的了解,并在处理过程中充分尊重对方的意见,遵循诚信、公平、合法、公正的原则,以达成双方的最终妥协,而施工合同主要涉及工程质量、合同条款执行、工期执行等方面,因此,当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必须严格依据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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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内容:4. 工程款支付的风险和防范措施: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注意及时支付工程款,避免因拖欠工程款而导致工期延误、质量问题等风险,5. 工程验收和结算的风险和防范措施:在建设工程施工完成后,应当注意及时办理工程验收和结算,确保工程质量和造价符合合同约定,3. 工程签证和索赔的风险和防范措施: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注意及时办理工程签证和索赔,确保签证和索赔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类型1. 工期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期通常是固定的,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工程,将会面临罚款、赔偿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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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一个工程往往只涉及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件,但是可能会存在多个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与施工总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如施工总承包人与幕墙工程分包人之间、施工总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之间、劳务分包人与班组负责人(实为某一部分劳务的包工头)之间的纠纷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1什么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系发生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下的不同承包人之间,如 施工总承包人与地基基础分包人之间、施工总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之间、违法分包人与其手下名为班组实为劳务分包的包工头之间等,且不以合同效力来做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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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劳务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内容:如何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并不包含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3、 因此,该问题的焦点则在于劳务分包合同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范围,应否适用当前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专属管辖的规定,严格来讲,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分属不同的四级案由规定,是故,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

    陈明月律师
    2023.02.27830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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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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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状,建设工程合同起诉状范本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状,建设工程合同起诉状范本

    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状包含哪些内容一个完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状应包括以下几个主要内容:原告基本情况、被告基本情况、诉讼请求、案件事实、证据及其来源以及法律依据等,以上事实和理由,足以证明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在起诉状中,甲公司详细陈述了合同的订立过程、工程施工的具体情况以及乙公司的违约行为,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诉讼请求即原告希望法院对本案作出的裁定,包括要求被告承担的责任、追究的赔偿金额等。

    林艳英律师
    2023.11.08360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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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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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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