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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以夫妻共同财产抵押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陈凯旋律师2021.12.29152人阅读
导读:

原告陈某与被告夏某系夫妻关系,共同共有座落于上海市松江区谷阳北路×号房屋1套。原告陈某在知晓上述抵押情况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夏某与被告徐某于2008年9月20日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无效。本案中,被告夏某系原告丈夫,其找来案外人冒充原告身份及签名,将夫妻共有的房产抵押给被告徐某,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另一方面,被告夏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是无权处分行为,该行为在不可能得到权利人,即本案原告追认的情形下,也应被确认为无效。因此被告徐某可以善意取得系争房产的抵押权,抵押借款合同的效力并不影响其取得抵押权。那么冒名以夫妻共同财产抵押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原告陈某与被告夏某系夫妻关系,共同共有座落于上海市松江区谷阳北路×号房屋1套。原告陈某在知晓上述抵押情况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夏某与被告徐某于2008年9月20日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无效。本案中,被告夏某系原告丈夫,其找来案外人冒充原告身份及签名,将夫妻共有的房产抵押给被告徐某,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另一方面,被告夏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是无权处分行为,该行为在不可能得到权利人,即本案原告追认的情形下,也应被确认为无效。因此被告徐某可以善意取得系争房产的抵押权,抵押借款合同的效力并不影响其取得抵押权。关于冒名以夫妻共同财产抵押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原告陈某与被告夏某系夫妻关系,共同共有座落于上海市松江区谷阳北路×号房屋1套。2008年9月20日,被告夏某与被告徐某签订《抵押借款合同》1份,约定将前述房产抵押给被告徐某,抵押物作价45万元,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为45万元借款,两被告在该合同上签名,抵押物共有人原告陈某的签名系由被告夏某找他人冒签。同日,两被告向上海市松江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了抵押登记申请书,该申请书上原告陈某的签名亦由被告夏某找他人(系与抵押借款合同签名同一人)冒签。同年9月23日,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经过核查准予抵押登记,并向被告徐某颁发了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原告陈某在知晓上述抵押情况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夏某与被告徐某于2008年9月20日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无效。

被告夏某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徐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之间的抵押借款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并已经在房地产管理中心办理了登记手续。原告已就该行政行为提起过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原告的诉请,因此该行政行为是有效的。另外,徐某对于原告的签名是夏某找人冒签的情况并不知情,因此,本案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更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审判主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原告陈某作为涉案抵押物共有人未在抵押借款合同上签名,系被告夏某找人冒签,且两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陈某系知道或应当知道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的事实,故被告夏某、徐某于2008年8月20日订立的抵押借款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同时,法院认为,被告徐某虽无法依据抵押借款合同取得抵押权,但其受让该抵押权是善意的,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而且该抵押权已由相关部门予以登记,故其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据此,法院在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同时确认被告徐某善意取得系争抵押物的抵押权。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评 析】

本案系抵押合同纠纷。抵押合同是设定抵押权的基础,抵押权因抵押合同而设定。但抵押权与抵押合同的效力是否存在必然联系?抵押合同如被认定为无效,是否必然导致抵押权无效?本案中,被告夏某系原告丈夫,其找来案外人冒充原告身份及签名,将夫妻共有的房产抵押给被告徐某,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被告徐某对与其签订抵押合同及办理抵押登记的女性并非原告的情况并不知情,而辩称其对系争房产的抵押权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丈夫伙同他人冒名妻子身份及签名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二、如果合同无效,被告徐某是否可善意取得抵押权。[page]

对于本案中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并不存在多大争议。系争房产为原告与被告徐某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另一方面,被告夏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是无权处分行为,该行为在不可能得到权利人,即本案原告追认的情形下,也应被确认为无效。关于被告徐某是否善意取得抵押权问题,笔者认为其行为符合构成善意取得的一切要件:1、其是善意的。被告徐某不知抵押权人是无权处分人,其在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及进行抵押权登记时对抵押物共有人原告陈某系他人冒名顶替的情况亦不知情,也不能推定其对上述情况应该知情;2、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即向被告夏某支付了借款45万,该借款已经法院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设定抵押权即是为该债务进行担保;3、抵押权已由相关部门予以登记。因此被告徐某可以善意取得系争房产的抵押权,抵押借款合同的效力并不影响其取得抵押权。

本案中,确认被告徐某善意取得抵押权与对原告共同共有权的保护是相矛盾的,保护任何一方的利益,必将损害另一方的利益,这时就需要法律作出取舍。《物权法》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确立,就是法律对此作出的取舍。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来民法法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护善意取得财产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活动的动态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其以牺牲财产所有权的静态的安全为代价,来保障财产交易的动态的安全。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理念是促进流通,尽量使物尽其用。因此,动态的交易安全的价值应高于静态的所有权安全。本案的判决与物权法的理念相符。至于原告遭受损害的利益,也非全无救济之可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原告可向被告夏某主张赔偿。但原告与被告夏某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限,一方向另一方主张赔偿尚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原告也可向登记机关求偿,被告徐某善意取得系争房产的抵押权,还在于登记机关的错误登记,登记机关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同时,本案原告自身也存在过错。其未妥善保管好身份证,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其丈夫被告夏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故原告应承担丧失共有所有权的风险。

当然本案的最终处理也存在个争议点,可再深入探讨。即关于被告徐某的答辩意见,法院是否可采纳的问题。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抵押合同无效,被告徐某的答辩意见有两点:一是,基于该合同已经在房地产管理中心办理了登记手续,故该合同有效;二是,本案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更能保护债权人权益。被告徐某的第一点答辩意见难以成立。因为抵押合同的效力与一般合同的效力并无实质区别。首先需符合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其次要有要约与承诺,由双方达成合意,抵押合同即告成立。依法成立的抵押合同只要不附生效条件或附期限,当即生效。本案中的抵押合同,如前文的分析,显然是无效的,并不因在房地产管理中心办理了登记手续而有效。房地产管理中心的登记行为仅是作为确认抵押权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被告徐某的第二点答辩意见,虽然确有其法律依据,但是应否为法院采纳,值得商榷。被告徐某的该节答辩意见是针对抵押权效力提出的,而非针对抵押合同的效力,并不能构成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反驳。有观点认为对该答辩意见,法院不应采纳,因其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告知被告徐某另案解决。但被告徐某另案起诉的话,一方面增加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也可能无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因仅对抵押合同效力审查并判令确认其无效,原告就可能凭该判决到房地产管理中心申请撤销抵押权登记,甚至迅速转让该房产;另一方面也增加法院讼累,挤占司法资源。本案中将抵押合同与抵押权效力问题一并处理是更为经济、合理的方式,也能真正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审判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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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婚内财产协议怎么写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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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凯旋

    夫妻婚内财产协议怎么写才具有法律效力?

    内容:夫妻婚内财产协议怎么写才具有法律效力?哪些人适合签订婚前财产约定和夫妻财产约定?婚内财产协议能够有效解决将来可能产生的财产纠纷,但如何写婚内财产协议,才能有效地避免踩雷、掉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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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处理有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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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处理有没有法律效力

    内容:若夫妻一方随意处置共同财产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大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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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的共同财产是否可以由双方协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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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的共同财产是否可以由双方协议处理

    内容: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离婚应作出缩小的解释,是指一方要求离婚,而不包括协议离婚。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指实行法定财产制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或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书面约定的共同财产和约定不明确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不包括夫妻的个人财产。夫妻的个人财产是指依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属于夫妻个人的财产,或者由夫妻将婚后所得财产全部或部分约定为个人财产,或由夫妻将婚前财产部分约定为共同财产后所剩余的财产。只要分割共同财产的协议合法有效,人民法院一般不得主动干预。那么夫妻的共同财产是否可以由双方协议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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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约定财产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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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夫妻约定财产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内容: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关于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适用的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关于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适用的制度,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效力是指夫妻就财产关系进行约定后对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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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单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买卖合同法律效力如何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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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夫妻单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买卖合同法律效力如何

    内容:2014年2月起,谢某的妻子孙某多次找到章某,称该商铺为其与谢某的双方共有财产,自己并不同意出售该套商铺,要求解除谢某与章某的商铺转让合同。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那么夫妻单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买卖合同法律效力如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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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前书面约定房屋为双方共有财产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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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婚前书面约定房屋为双方共有财产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内容:婚前书面约定房屋为双方共有财产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婚前对房屋所有权约定为双方共有具有法律效力。离婚时,该房屋应当按照夫妻共有财产来处理,并非属一方个人所有。所以,如果双方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双方各占一半份额。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那么婚前书面约定房屋为双方共有财产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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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领证后转到女方卡上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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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妻子以共同财产为由否认其丈夫生前赠与效力是否合法

    内容:可是,天有不测风云,在谢某正在筹划出版期间,儿子不幸遭遇交通事故,虽经极力抢救仍旧回天乏力。痛苦不堪的谢某为了纪念儿子,遂决定将儿子援助的款项出一本纪念文集,当他取款的时候,发现该项存款已被儿媳商某到银行以存款单遗失为由取走。伤心不已的谢某与商某协商,并表明自己的出版意图,但是商某认为这笔存款是他们夫妻共同财产,因该赠与没有经过她的同意,赠与无效。谢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某归还存款。那么妻子以共同财产为由否认其丈夫生前赠与效力是否合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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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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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共同财产有抵押可以财产分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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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共同财产有抵押可以财产分割吗

    内容: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共同财产,不仅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所得,购置的财产,即知识产权收益等,还包括原本是一方的婚前财产,但在婚后约定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平均分割为原则,同时兼顾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合情地予以解决。那么夫妻共同财产有抵押可以财产分割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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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先不管公司对于试用期的出尔反尔是否合理,单凭你入职三个月那么久了他们还没有和你签订劳动合同一点来看,就已经不合法。《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公司应当在和你建立劳动关系开始的一个月内,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的话,那么从第二个月开始,应当支付你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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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夫妻约定财产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内容:夫妻约定财产制正是基于夫妻约定财产关系产生的,是夫妻以契约、协议的方式决定婚前和婚后财产归属、管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的清偿、婚姻解除时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夫妻之间订立财产约定是一项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无权约定。那么夫妻约定财产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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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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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配偶去世,另一方不能继承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半。因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除了配偶外,还包括父母和子女,也就是说,需要配偶和死者的父母子女平分死者的合法个人财产,当然有遗嘱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 丈夫擅将夫妻共同财产立遗嘱有没有法律效力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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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擅将夫妻共同财产立遗嘱有没有法律效力

    内容:丈夫擅将夫妻共同财产立遗嘱事件郁老太太和老伴育有两子一女。老太太认为,那栋楼房是夫妻共同财产,老伴的遗嘱将本该属于她自己的那一部分也分给了儿子,遂要求法院宣告遗嘱无效,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在继承之前要先析产,把夫妻财产进行分割。本案中,郁老太太的丈夫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可以订立遗嘱,他的儿子也是遗产的合法继承人。但楼房是在他们婚姻存续期间建造,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未进行财产分割情形下,老太太的丈夫就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老太太的那部分财产以遗嘱的形式予以处分,损害了老太太的财产所有权。那么丈夫擅将夫妻共同财产立遗嘱有没有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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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方擅自处理共同财产的行为有法律效力吗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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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擅自处理共同财产的行为有法律效力吗

    内容:一方擅自处理共同财产的行为有法律效力吗1、夫妻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么一方擅自处理共同财产的行为有法律效力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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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征地补偿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可以分吗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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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农村征地补偿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可以分吗

    内容:农村征地补偿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可以分吗那么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承包权证,婚后该土地被征收,所获得补偿款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对此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还未作明确规定。离婚可以协商分割。土地补偿款指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征地补偿款夫妻离婚如何分配征地补偿款一般来说是对农民自有土地的一种赔偿,是属于个人婚前财产的,农村夫妻离婚,不能分割这笔财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应当足额支付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那么农村征地补偿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可以分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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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内财产协议无论是否公证,只要是在夫妻双方在自愿、平等的情况下,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或共同所有,即具有法律效力,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公证与否不影响协议的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 婚前财产协议中关于离婚赔偿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婚前财产协议中关于离婚赔偿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内容:婚前财产协议签订后一个月,王某和赵某某正式结婚开始共同生活。因此,王某向北京市某区级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赵某某的婚姻关系。在诉讼庭审中,王某主张双方婚前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违反公平原则,违背其处分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撤销。而赵某某在庭审中辩称,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同意离婚,但婚姻财产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合法有效,现王某提出离婚,应按照协议的相关约定予以履行。那么婚前财产协议中关于离婚赔偿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2.02.11886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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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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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冒名以夫妻共同财产抵押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荣静月

    冒名以夫妻共同财产抵押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内容:原告陈某与被告夏某系夫妻关系,共同共有座落于上海市松江区谷阳北路×号房屋1套。原告陈某在知晓上述抵押情况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夏某与被告徐某于2008年9月20日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无效。本案中,被告夏某系原告丈夫,其找来案外人冒充原告身份及签名,将夫妻共有的房产抵押给被告徐某,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另一方面,被告夏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是无权处分行为,该行为在不可能得到权利人,即本案原告追认的情形下,也应被确认为无效。因此被告徐某可以善意取得系争房产的抵押权,抵押借款合同的效力并不影响其取得抵押权。那么冒名以夫妻共同财产抵押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荣静月律师
    2021.12.29152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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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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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凯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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