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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夫妻共同房产私人出售无效

王学瑞律师2021.12.301025人阅读
导读:

黑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一方在没有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采取欺骗的手段处理财物是违法的。故依法判处陈某与孟某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陈某未征得李某的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是一种侵权行为,其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法院收案后,经审理认为,被告孟某与原告李某前夫达成的房屋买卖关系已经两级人民法院确认无效。故依法判决被告人孟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从居住的房屋中搬出。孟某接到法院判决后,虽然服判,却拒不搬出所居住房屋。那么以案说法:夫妻共同房产私人出售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黑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一方在没有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采取欺骗的手段处理财物是违法的。故依法判处陈某与孟某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陈某未征得李某的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是一种侵权行为,其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法院收案后,经审理认为,被告孟某与原告李某前夫达成的房屋买卖关系已经两级人民法院确认无效。故依法判决被告人孟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从居住的房屋中搬出。孟某接到法院判决后,虽然服判,却拒不搬出所居住房屋。关于以案说法:夫妻共同房产私人出售无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原本很简单的一桩离婚诉讼案件,在法院宣判前却横生枝节。原来,李某与陈某婚后在黑山镇内买了三间土平房,并于1985年翻建为瓦房。李某提起离婚诉讼后,陈某意识到夫妻关系已没有再维系的可能,他瞒着李某找到买房人孟某,与其协商卖房一事。孟某知道李某是陈的妻子,此房应属共同财产,表示在买房写文书时要求李某到场。但孟某轻信了陈某此房没有任何争议的谎言,在李某没有到场的情况下,以1.5万元的价格,买下了有争议的房屋,埋下了房产纠纷的隐患。

据理维权,原告公堂胜诉

李某与陈某离婚后,得知陈已将房屋卖给孟某。在交涉无效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陈某与孟某一齐告上法庭。李某诉称:在我起诉离婚期间,陈某在没有通知我,也没和我商量征得我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我们的共有财产三间瓦房卖给孟某。我要求法院判决他们的买卖关系无效。黑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一方在没有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采取欺骗的手段处理财物是违法的。故依法判处陈某与孟某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

孟某不服一审判决,于2001年12月3日上诉到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孟某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我是房屋的善意取得人,依法应确认房屋买卖有效,请求二审依法改判。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陈某未征得李某的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是一种侵权行为,其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孟某明知双方正处于离婚纠纷期间,仍购买陈某出售的房屋,其行为主观上有过失,其依法改判的主张不能成立,故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拒不搬迁,法院强制执行

虽然市中级法院作出了陈某与孟某房屋买卖关系无效的裁定,但是,孟某以种种借口拒不搬出。李某于2002年3月再次诉至黑山县人民法院,状告孟某房屋侵权的行为,要求孟某立即从所买房屋中搬迁。法院收案后,经审理认为,被告孟某与原告李某前夫达成的房屋买卖关系已经两级人民法院确认无效。至于其它问题孟某可另案主张权利。故依法判决被告人孟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从居住的房屋中搬出。孟某接到法院判决后,虽然服判,却拒不搬出所居住房屋。李某只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因某种原因,直到2005年末,孟某仍没有搬迁。

2006年初,李某再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黑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组织精干的执行人员,反复研究卷宗,十几次找到被执行人员孟某,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在多次工作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只好向孟某下达了强制执行的公告。到3月8日,孟某终于接受了法院判决,自行搬出了有争议的房屋。李某依靠法律维护了自己正当的权益 .[page]

相关法条:

婚姻法中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对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这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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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案释法:婚后购买的房产并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以案释法:婚后购买的房产并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吴女士对于该房屋没有任何出资,夫妻俩于2005年6月结婚,从结婚到购房只有几个月的时间,夫妻没有共同存款,没有能力购房,故认为该房屋由四被告共有。法院认为,根据证据,购买系争房屋的款项来自天宝路房屋的拆迁款,吴女士在拆迁中并没有利益,故首先可以确定吴女士对系争房屋没有出资。至于购房其余出资部分,即使同吴女士所述是丈夫其他家人的赠与,因购买房屋登记在王先生个人名下,从社会常理出发,也应认定是她们对王先生个人的赠与,属于王先生的个人财产。综上所述,吴女士对于系争房屋没有任何贡献,王先生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以案释法:婚后购买的房产并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1.12.29435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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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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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后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以案说法:如何认定和分割夫妻房屋等共同财产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以案说法:如何认定和分割夫妻房屋等共同财产

    内容:但夫妻离婚系原告的过错行为所致,故反诉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害费人民币5万元。对原告所提出的住房分割方案无异议。另资金账户中所有款项属他人所有,不属共同财产,亦不同意分割。原告于2000年9月21日离家与异性吴某在江宁路685弄190号租房共同生活。之后,双方关系并无改善,原告仍与吴某同居。原告、被告发生争执后,被告拨打“110”报警,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江宁警署接警后到现场处理了纠纷。那么以案说法:如何认定和分割夫妻房屋等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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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案说法:如果界定个人房产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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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以案说法:如果界定个人房产

    内容:去年3月他结婚了,婚后并没有和妻子进行任何的书面财产约定,收入仍然是各管各的,而房贷一直都是用孙先生的工资在还。但最近两人闹起了离婚,妻子说房子是共同财产,婚后涨价部分应当属于双方投资所得,她应享有一半份额,而孙先生则认为房子应该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妻子根本没有权利分。因此,该房屋应当属于孙先生的个人财产,其银行还贷应当属于个人债务,而房价的上涨基于这一基础也应当属于孙先生个人所有。但是如果孙先生无法证明双方之间的财产有所约定的话,那么配偶就被视为参与了贷款的清偿,尽管不改变个人财产的性质,孙先生却应该归还妻子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数额中的一半。那么以案说法:如果界定个人房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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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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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一方出售共同房产如何办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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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夫妻一方出售共同房产如何办

    内容:根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以及其他财产等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夫妻另一方可以起诉,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买房的人返还房屋。在构成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夫妻一方私自卖房的行为是有效的。所谓的造成损失,是指卖房后所取得的款项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由卖房的一方用于个人消费。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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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案说法:共同房产私自交易 第三人不知情可取得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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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以案说法:共同房产私自交易 第三人不知情可取得

    内容:2008年4月8日,因家庭矛盾,夫妻发生纠纷,当晚丁某开房离家。2008年8月14日,丁某未与孙某协商,以400000元价格把房子卖给李某,并于当天到房管部门,谎称其丈夫外出办事,办理了房屋买卖手续。丁某将房产过户给李某。次日,此事被孙某发现,随即,孙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买卖。购买出租房的被告李某答辩称:被告丁某卖房,我同意买房,事先不知孙、丁之间的矛盾,属于自愿合法交易,不存在合谋行为,应受到法律保护。本案第三人购买丁某出卖的房,是善意、有偿的。那么以案说法:共同房产私自交易。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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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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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案说法:婚前购房婚后领证 房产如何分割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以案说法:婚前购房婚后领证 房产如何分割

    内容:一年后,李先生与女友张某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李先生认为房子是自己婚前所购,不需与妻子平分;张某则认为,房产证是房屋权属的法定凭证,既然房产证是在结婚后才领到,而且双方一直共同还贷,就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律师表示,李先生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并付首付款,可以作为他拥有该房产的证明,房产证只是拥有产权的标志,即使没有办理房产证,该房屋依旧是他的婚前个人财产。律师表示,张某婚后参与还贷的行为只是在偿还银行的债务,与房屋产权分属物权和债权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改变房产作为李先生婚前个人财产的性质。那么以案说法:婚前购房婚后领证 房产如何分割。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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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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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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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母赠与房产给子女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荣静月

    父母赠与房产给子女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内容:总的来说,父母赠与房产给子女是否算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如果夫妻在婚前,子女在婚后接收到父母赠与的房产,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的房产属于子女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如果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子女在这段时间内接收到了父母赠与的房产,那么这个问题就有点复杂了,父母赠与房产给子女算夫妻共同财产吗,其中,父母赠与房产给子女算夫妻共同财产吗,然而,很多人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和父母赠与子女财产的认知却存在困惑。

    荣静月律师
    2023.06.06323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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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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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详解:夫妻共同买房,离婚时房产如何处理?

    毋磊颖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毋磊颖

    详解:夫妻共同买房,离婚时房产如何处理?

    内容:于是,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且分割房产。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不影响房屋权属,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一方的个人债务。结婚两年后,金某和肖某共同偿还了69万元的贷款,并于婚后取得房屋产权所有证。金某起诉离婚,主张房屋系自己婚前购买,并且交纳了数额较大的首付款,所以应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后杨某发现与何某性格不和于是起诉离婚。何某称房产证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故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予以分割。审理中,主要问题是当事人举证能力不足,建议夫妻共同购买房屋时,注意交易记录、贷款支付记录的保存,以便必要时作为证据提交。那么详解:夫妻共同买房,离婚时房产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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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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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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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子一方去世了不能买卖,因为该房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其中有一半是死者的遗产,只能按照死者的遗嘱或者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由死者的继承人来继承;而对于活着的一方只能处理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您爱人和公公都是您婆婆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对于该部分房产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所以如果您婆婆无父无母无其他子女,该房子的买卖您公公需要与您爱人进行协商
  • 以案说法:离婚过错是否对房产分割产生影响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以案说法:离婚过错是否对房产分割产生影响

    内容: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支付损害赔偿金5000元,诉讼费被告负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请媒人张某出庭作证。经质证认为,媒人的证言不能证实结婚时所住房屋为被告父母赠给双方,该房屋不能认定为双方共同财产。原告主张损害赔偿证据不足,对损害赔偿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那么以案说法:离婚过错是否对房产分割产生影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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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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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案释法:被胁迫而签订的离婚房产分割协议无效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以案释法:被胁迫而签订的离婚房产分割协议无效

    内容:事后小郭以签署放弃协议,不是自己真心意愿,起诉到法院要求对离婚前的房屋进行分割。8月15日,双方再次签订协议约定,双方离婚时该房屋未作分割,该房系任某一人出钱购买若卖掉房屋,与小郭没有补偿关系。小郭自愿放弃对该房屋的补偿权利,但任某必须让小郭在当晚见到儿子一小时,如见不到此协议无效。万般无奈下与任某签署放弃对该房屋的权利,但这绝非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认为8月15日协议属可撤销的协议,要求法院判令对该房屋应作为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审理中,法院查明该房屋除任某已作部分还贷外,剩余本金4.2万余元尚未归还。那么以案释法:被胁迫而签订的离婚房产分割协议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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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凯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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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是吴某与魏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魏某在转让该房时,既无吴某的授权,也无事后追认,因此,魏某的卖房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即使小静支付了对价,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也不属于善意取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魏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
  • 以案说法:妻子瞒住丈夫卖方 法院判决无效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以案说法:妻子瞒住丈夫卖方 法院判决无效

    内容:青浦法院审理认为,妻子与房产局所签《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妻子与其亲生女儿所签《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为了改善家庭经济状况,两人商定由吕某出国打工,何某照顾家里。在随后的离婚诉讼,因何某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认定夫妻感情尚可改善被驳回。私自盖丈夫印章: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有关部门在去年5月,曾对该房内的居住人员进行核对,房屋承租人为吕某,家庭人员为吕某的亲生女儿和妻子何某及吕某三人。提起妻子与她的亲生女儿之间的转让住房协议,吕某更表示气愤,未经共有人同意买了房,又把它卖了,这两个行为都应该无效。那么以案说法:妻子瞒住丈夫卖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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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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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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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感谢您对我的信任,针对您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分析: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继承或赠予夫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如果还需要进一步咨询,您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 婚后购置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婚后购置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婚后自己买的房子属于共同财产吗婚后自己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取决于具体的婚姻法和财产制度,这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有所不同,虽然在婚后买房,但是如果房子是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且父母出资后指定房产归自己子女所有的,那么该房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该房屋不予分割,在这种情况下,婚后自己买的房子可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存在特殊约定或法律规定将其排除在外,2、夫妻双方婚后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或双方名下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双方对于房产有约定,那么按照约定确定房产归属。

    周春花律师
    2023.10.20971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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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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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房产分割计算方法一览表,2023夫妻共同财产新规定(离婚房产如何分割新婚姻法)

    李广荣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广荣

    离婚房产分割计算方法一览表,2023夫妻共同财产新规定(离婚房产如何分割新婚姻法)

    内容:3、对于一方婚后,以个人婚前财产出全资购买的房屋,在离婚时,应当析出个人婚前财产部分,对于房屋的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均等分割,4、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混合出资的,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析出个人婚前财产部分后由夫妻双方均等分割,虽然说房屋是一方婚前买的,但是婚后房屋的增值部份还有共同偿还贷款的部份,除非夫妻双方另外有约定之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2、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出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时仍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但产权人应当就婚内共同还贷及对应的增值部分,给予另一方补偿。

    李广荣律师
    2023.11.215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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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以案说法:夫妻共同房产私人出售无效

    内容:黑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一方在没有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采取欺骗的手段处理财物是违法的。故依法判处陈某与孟某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陈某未征得李某的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是一种侵权行为,其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法院收案后,经审理认为,被告孟某与原告李某前夫达成的房屋买卖关系已经两级人民法院确认无效。故依法判决被告人孟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从居住的房屋中搬出。孟某接到法院判决后,虽然服判,却拒不搬出所居住房屋。那么以案说法:夫妻共同房产私人出售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1.12.301025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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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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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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