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何以不敌"房屋拆迁条例"
导读:
比如,《物权法》规定的征收、征用主体只能是政府,但条例规定的拆迁人却可以是开发商。又如《物权法》属民法领域,侵犯物权自可寻求民事司法救济。法律优于行政法规是一般原则,既然“条例”与《物权法》相冲突,低位阶的“条例”自应归依无效。其实,以明确所有权的《物权法》,并非可以当然担负起拆迁纠纷终结者的角色。一个基本的判断依据在于,早在《物权法》之前,宪法就已经确认了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但片面强化拆迁者的行政强权的“条例”,依然在现实中弱化甚至架空了被拆迁者的私权。为此,《物权法》急需装上“引信”,这个“引信”就是“条例”的修订。那么《物权法》何以不敌"房屋拆迁条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比如,《物权法》规定的征收、征用主体只能是政府,但条例规定的拆迁人却可以是开发商。又如《物权法》属民法领域,侵犯物权自可寻求民事司法救济。法律优于行政法规是一般原则,既然“条例”与《物权法》相冲突,低位阶的“条例”自应归依无效。其实,以明确所有权的《物权法》,并非可以当然担负起拆迁纠纷终结者的角色。一个基本的判断依据在于,早在《物权法》之前,宪法就已经确认了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但片面强化拆迁者的行政强权的“条例”,依然在现实中弱化甚至架空了被拆迁者的私权。为此,《物权法》急需装上“引信”,这个“引信”就是“条例”的修订。关于《物权法》何以不敌"房屋拆迁条例"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上海市闵行区一户主,不肯在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拆迁协议签字,结果遭遇强制 拆迁。女户主称当地政府侵权,官员称其“脑子别住了”。面对强拆队伍,女户主用燃烧瓶抵抗暴力拆迁,但终是螳臂挡车,无济于事。几小时后,房屋最终被推平。
上面这一幕,在11月22日的央视“经济半小时”节目中,被以影像的方式原汁原味地呈现出来。但其实,这件事本是旧闻,半年前就有平面媒体详细报道过。如今旧闻重又成“新闻”,半年前的这起“拆迁大战”再度成为舆论焦点。这一事件背后的法律冲突,至今仍未解决,“旧闻”的新闻价值仍然存在。
就说这起拆迁纠纷,有政府官员手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强拆依据,被拆迁户则拿着《物权法》与政府官员争辩论理。从表面上看,这起事件是被拆迁人和拆迁人之间的激烈冲突,内在的冲突更发生在行政法规与法律之间。比如,《物权法》规定的征收、征用主体只能是政府,但条例规定的拆迁人却可以是开发商。又如《物权法》属民法领域,侵犯物权自可寻求民事司法救济。而“条例”则过分依赖于行政权,行政裁决是给被拆迁人的常规救济管道,这使得拆迁人常常拿着行政裁决逼迫被拆迁人就范。
从立法位阶上说,这样的冲突本不应发生。法律优于行政法规是一般原则,既然“条例”与《物权法》相冲突,低位阶的“条例”自应归依无效。拆迁属于土地法律关系范畴的法律行为,在法理上,属于《物权法》领域。所谓的拆迁补偿协议实质是民事财产关系的调整,属于民事基本制度中的合同法律关系对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和“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也就是说,行政机关无权以制定行政法规的形式,干预合同的订立或强制性处置公民的私有财产所有权。
鉴于此,立法者在《物权法》通过之初,也同步启动了包括“条例”在内的配套法规的修订,但由于地方政府的反对等原因,至今没有完成。当《物权法》不足以保卫公民私产时,类似被拆迁人以燃烧瓶对抗外来的非法侵犯的激愤之举,也就难以避免。
央视将《物权法》比喻为“一个被拆掉引信的手榴弹”,形象地说明了它的无力。其实,以明确所有权的《物权法》,并非可以当然担负起拆迁纠纷终结者的角色。一个基本的判断依据在于,早在《物权法》之前,宪法就已经确认了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但片面强化拆迁者的行政强权的“条例”,依然在现实中弱化甚至架空了被拆迁者的私权。
拆迁纠纷的症结正在于此:私产不但应受宪法和法律文本的保障,这些宪法和法律原则更应被行政法规贯彻。一个是现实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且有强制力保障的公权,一个是空有宪法文本保障但失却具体保障措施的私权,如何能达成平衡与和谐?于制度上追根溯源,首当其冲的就是“条例”的合宪性与合法性问题。
要解决拆迁纠纷,就必须正视拆迁中的巨大地方利益。为此,《物权法》急需装上“引信”,这个“引信”就是“条例”的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