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仲裁的受理期限,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导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中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那么关于劳动仲裁的受理期限,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中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关于关于劳动仲裁的受理期限,法律是如何规定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中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