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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应否区分劳动关系

李楠楠律师2022.01.09747人阅读
导读:

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依据王某申请,认定其为工伤。劳动行政部门不服,认为山庄虽然没有与王某签定劳动合同,但以日工资形式发放劳动报酬,有具体工作内容,王某服从于山庄的工作安排,属于临时用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应认定工伤。对受伤害者本人来说,根据工伤保险的无责任赔偿原则,他们都毫无疑问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用工应当建立劳动关系,签定劳动合同。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同样适用《劳动法》。很显然,在确定赔偿责任主体的问题上,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则非常重要。那么工伤赔偿应否区分劳动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依据王某申请,认定其为工伤。劳动行政部门不服,认为山庄虽然没有与王某签定劳动合同,但以日工资形式发放劳动报酬,有具体工作内容,王某服从于山庄的工作安排,属于临时用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应认定工伤。对受伤害者本人来说,根据工伤保险的无责任赔偿原则,他们都毫无疑问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用工应当建立劳动关系,签定劳动合同。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同样适用《劳动法》。很显然,在确定赔偿责任主体的问题上,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则非常重要。关于工伤赔偿应否区分劳动关系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某山庄在本单位院内搭建蒙古包,责成山庄主管基建的负责人通过承揽该项工程干铁活的领班找来木工王某。当时口头约定由王某自带工具负责做蒙古包工程的木工活,山庄每天给付40元劳动报酬。一天下着小雨,工程负责人指派王某去帮干铁活。王某在往蒙古包上铁板时,因下雨板滑砸致双脚后跟跟腱断裂。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依据王某申请,认定其为工伤。但该山庄不服,以王某并非其职工,伤是私自帮铁工干活时造成,而且王某伤后除支付其治疗费外已一次性给付5000元,不应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为由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认为王某与山庄没有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判决撤消劳动行政部门对其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行政部门不服,认为山庄虽然没有与王某签定劳动合同,但以日工资形式发放劳动报酬,有具体工作内容,王某服从于山庄的工作安排,属于临时用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应认定工伤。据此理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起上诉。

本案反映出确认承担事故责任主体的问题,即是工伤事故责任还是民事伤害责任?对受伤害者本人来说,根据工伤保险的无责任赔偿原则,他们都毫无疑问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为他们都是在从事劳动过程中遭受的事故伤害,所以与他们存在劳动关系或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的主体首先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而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承揽关系,所以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用工应当建立劳动关系,签定劳动合同。但是,实践中不签定劳动合同的现象随处可见,特别是非公企业。或者以签定经济承包合同、承揽合同、劳务合同等等五花八门的形式否认劳动关系。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同样适用《劳动法》。因此,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即使没有劳动合同证明,用人单位同样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制度是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上的无责任赔偿,这与建立在平等主体关系上的民事责任赔偿有着本质的区别。很显然,在确定赔偿责任主体的问题上,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则非常重要。那么,究竟什么是劳动关系呢?由于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法律法规界定什么是劳动关系,因此,在确定双方关系时,目前主要分歧就集中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问题上。换言之,就是集中在用人单位和自然人之间因付出劳动或劳务和支付报酬而建立的法律关系是否必然为劳动关系?[page]

有学者认为,经过劳务派遣组织派员工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务,两个单位是劳务关系,员工和派遣组织是劳动关系,而真正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关系是工作关系。这种工作关系不能称为劳动关系,因为现有法律规定劳动者只能有一重劳动关系;但也不能称为是劳务关系,否则一旦工作中发生伤害事故,劳动者即可以向劳动关系主体要求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同时又可依据劳务关系要求真正的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有学者认为,派遣组织是将劳动力的使用权让度给真正使用它的用人单位。那么如果工作中发生事故伤害,就应该由真正使用该劳动力的用人主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而与劳动关系的主体无关。

用人单位和自然人之间因付出劳动和支付报酬所建立的法律关系一般情况下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劳动力的所有者使用和支配劳动力并与占有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它是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通过有组织的具体劳动生产出产品或劳动成果,所以,无论是劳务派遣,还是为多个用人单位提供劳务,只要劳动者通过出让劳动力支配权给用人单位并获得劳动报酬,用人单位通过管理、支配使用劳动力,组织开展劳动并获取劳动成果,双方形成的关系即为劳动关系,而社会保险关系又是依附于劳动关系之上的关系,只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那么用工主体就应当为其缴纳包括工伤保险费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如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职业伤害,其中无论是否有个人过失或其他责任人的存在,劳动者都应当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用工主体也都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但公民个人和用人单位之间因付出劳动和支付报酬而建立的关系也可能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其中的主要理由:一是有法律明确规定,例如依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就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保险代理关系。二是《民法通则》规定除自然人外,个体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也属于自然人范畴。那么个体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与其他用人单位因承揽一定劳务和支付劳务报酬建立的关系完全可以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为两个自然人之间是不能建立劳动关系的。

在现实中,由于劳动保障立法滞后,至今没有从法律上明确界定劳动关系的概念;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不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履行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的手续;或者有意规避法律,与劳动者签定所谓劳务协议、承包协议等,或只存在人事档案关系而不存在真正劳动关系。例如,劳动者与单位(特别是国有企业)签定协议保留档案关系或社会保险关系后到另外的单位工作。而这种协议保留档案关系或社会保险关系的做法还成为某些地区控制失业率、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措施。但是,这些做法的确在客观上造成用工行为本身的混乱,使社会保险关系与真正的劳动关系不统一。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也就造成难以判断双方之间究竟存在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从而成为确定承担责任主体的关键和难点![page]

在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在一方提供劳动获取报酬与另一方支付报酬获得劳动成果过程中建立的劳动关系与平等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区别和特点,如下:

(1)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劳动者和依法成立的用工主体(可以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法人(或依法成立的组织)与法人;民事关系的主体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组织)与自然人(包括个人、个体工商户以及承包户、个人合伙);自然人与自然人;

(2)劳动关系的形式是劳动者和用人主体签定劳动合同(雇主应办理招工手续),民事关系的形式是协商签定或约定劳务协议。

(3)劳动关系有行政隶属关系,地位不平等;劳动者应服从用人主体的组织、管理和工作安排;遵守劳动纪律以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民事关系的双方主体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一方自主生产、劳动,另一方不予干预。遵循诚实信用、平等协商的原则。

(4)劳动关系的工资按劳分配、同工同筹原则;应当遵守最低工资的规定;民事关系采用等价有偿原则,不受最低工资限制。

(5)劳动关系的特点在于用人单位应当负责提供劳动者生产资料、生产工具、生产作业环境等必要的劳动条件,依法或依行标,负责提供生产劳动所必需的设备、设施以及劳动保护用品等;负责并注重劳动全过程的组织与管理。民事关系的特点一般情况下,提供劳务方应自行负责生产资料、生产工具以及劳动条件及作业环境等事项,也可双方可平等协商;接受劳务方注重的只是劳动成果,不注重提供劳务的过程。

(6)劳动关系的法律师责任包括办理招工备案手续,负责建立雇工劳动档案,负责雇员的技能训练和职业培训,必须履行法定的社会保险义务和代扣代缴义务;民事关系则与档案问题无关,接受劳务方不必然负责提供技能培训,也不负担社会保险费缴费义务。

(7)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民事关系受经济法、民法调整。

在认定是劳动关系还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全面考虑以上所列内容,不能只强调一方面的区别或特征就做出判断,否则往往会出现以偏概全的错误,直接会影响正确判定承担责任的主体以及承担赔偿责任的性质。在区别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问题上,也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如果当事人双方明确是平等协商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那么适用《民法通则》调整。但如果双方没有签定合同而又发生争议,则应依据《劳动法》,以及《劳动法》保护弱势群体的立法宗旨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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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劳动者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工伤的,则解除劳动关系后同样可以依法要求工伤赔偿。例如劳动者被认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则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来支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劳动合同法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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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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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是怎样的

    内容:有很多临时工在企业工作的时候,是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的,如果在工作期间不幸遇到工伤,或者因为工作患上职业病,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很有可能没有办法向用人单位请求赔偿。那么工伤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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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五至十级工伤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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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北京五至十级工伤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赔偿标准

    内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至3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工伤职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工伤职工实际情况,由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协商确定补助金额并一次性支付。那么北京五至十级工伤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赔偿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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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与工伤三级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属于违法解除的,由用人单位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则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国家劳动法工伤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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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国家劳动法工伤赔偿标准

    内容:5、辅助器具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所需费用。8、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指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的伤残等级,应当按照规定一次性支付给工伤职工的伤残补助费用。即只有在终结劳动关系时才能享受,其具体标准由省内规定。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那么国家劳动法工伤赔偿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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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雇佣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的规定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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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雇佣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的规定

    内容:(一)、建立劳动关系,被认定为工伤的,适合《工伤保险条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一般情形下,两者不能并用,一旦认定为工伤,工伤职工及家属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赔偿待遇,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重赔偿。那么雇佣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的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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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终止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应否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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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终止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应否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

    内容:但提前三十日通知义务是为了使对方对其工作安排、人员配置等有一个准备期,故任何一方提出终止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均应提前三十日。否则应按相差的天数,以解除劳动关系前一个月劳动者的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支付赔偿金给对方。那么终止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应否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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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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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在交通事故赔偿中的不平等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在交通事故赔偿中的不平等

    内容:甲发生交通事故致D死亡同时甲伤残。经认定在各自的交通事故中甲乙都各负主要责任。有关司法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在交通事故赔偿中的不平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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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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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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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关系是否有非工伤死亡赔偿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劳务关系是否有非工伤死亡赔偿

    内容: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因为用工单位负有保障劳动安全的义务,所以员工在工作期间受伤的,用工单位需要负担主要责任。同时员工与劳务公司有劳动关系,因此,派遣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劳务关系是否有非工伤死亡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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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法1-10级工伤鉴定标准,劳动法工伤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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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劳动法1-10级工伤鉴定标准,劳动法工伤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内容:劳动法1-10级工伤鉴定赔偿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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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职工如果不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不需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但劳动者仍然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其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 工伤不解除劳动关系怎么赔偿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工伤不解除劳动关系怎么赔偿

    内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那么工伤不解除劳动关系怎么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2.01.13369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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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工伤赔偿有什么不同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工伤赔偿有什么不同

    内容: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工伤赔偿如何进行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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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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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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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施工事故中的工伤赔偿法律关系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建筑施工事故中的工伤赔偿法律关系

    内容:建筑施工事故中的工伤赔偿法律关系工伤是指职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形成的,依照《劳动法》、《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等规定处理的人身伤亡事故。工伤赔偿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工伤事故而发生的经济性

    崔玉君律师
    2021.11.09848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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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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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人单位如何应对工伤赔偿官司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用人单位如何应对工伤赔偿官司

    内容:六、 关于区分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必要性在工伤赔偿案件中,正确区分劳动合同关系和劳务合同关系是非常必要的。那么用人单位如何应对工伤赔偿官司。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2.01.09171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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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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