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相应刑事责任是什么
导读: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相应刑事责任对共同犯罪人分类的目的,在于明确各种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他们各自造成的实际危害,目的是可以对他们进行正确的处罚。并对他们各自的不同刑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是指这种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只起帮助的作用。所以,从犯既存在于犯罪集团和团伙犯罪之中,也存在于一般共同犯罪之中。因为从犯在共同犯罪中不起主要作用,所以应承担比主犯要轻的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教唆犯的犯罪目的是为了激起他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相应刑事责任对共同犯罪人分类的目的,在于明确各种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他们各自造成的实际危害,目的是可以对他们进行正确的处罚。并对他们各自的不同刑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是指这种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只起帮助的作用。所以,从犯既存在于犯罪集团和团伙犯罪之中,也存在于一般共同犯罪之中。因为从犯在共同犯罪中不起主要作用,所以应承担比主犯要轻的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教唆犯的犯罪目的是为了激起他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相应刑事责任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相应刑事责任
对共同犯罪人分类的目的,在于明确各种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他们各自造成的实际危害,目的是可以对他们进行正确的处罚。我国刑法按照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将他们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并对他们各自的不同刑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一)主犯问题
主犯的主观恶性很大,他们不仅自己实施犯罪行为,而且还指挥、策划、影响、制约着其他犯罪成员的犯罪行为。因而,他们对社会的实际危害也就更大,应当在犯罪集团中承担主要的刑事罪责,这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就体现了这一立法精神。
(二)从犯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是指这种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只起帮助的作用。在共同犯罪中,从犯是受主犯的指使、安排,只起协助主犯完成犯罪的作用,而不起主要或决定作用。所以,从犯既存在于犯罪集团和团伙犯罪之中,也存在于一般共同犯罪之中。因为从犯在共同犯罪中不起主要作用,所以应承担比主犯要轻的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样也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三)胁从犯问题
被胁迫、诱骗参加共同犯罪的是胁从犯,胁从犯与从犯有着本质的区别。关键在于胁从犯在主观上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参加犯罪活动,由于主犯或从犯的胁迫或者诱骗才参加共同犯罪的某些比较轻微的犯罪活动,在具体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更小。而从犯则是完全自愿参加共同犯罪的,其主观恶性远大于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大于胁从犯,其危害性也比胁从犯严重。因此,处罚不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条的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处罚胁从犯的根据,就是胁从犯虽然受到了胁迫或欺骗,最终是他们产生了共同犯罪的故意,实际实行了共同犯罪的行为,构成了犯罪。
(四)教唆犯问题
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刺激等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教唆犯不直接实施犯罪行为,而是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去实施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也就是说教唆犯的犯罪目的是为了激起他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正因为如此,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一般是处于主犯地位,有时候也可能属于从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依照法律规定,构成教唆犯的条件有两个:第一,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同被教唆人的犯罪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被教唆人的犯罪意图是教唆人的教唆行为引起的。如果没有这种因果关系,就构不成教唆罪。第二,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有教唆的故意。就是说教唆犯必须是有意识地去唆使他人犯罪,无此故意也不能构成教唆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