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导读:
(三)主犯的刑事责任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除了对自己直接实施的具体犯罪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对集团成员按该集团犯罪计划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一)主犯的概念与种类根据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但在聚众犯罪并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如刑法规定只处罚首要分子而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时)不存在主犯、从犯之分其中的首要分子当然无所谓主犯。
对共犯人进行分类并规定相应的处罚原则有利于正确处理共同犯罪。在聚众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原则上也可以认定其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关于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对共犯人进行分类并规定相应的处罚原则有利于正确处理共同犯罪。我国刑法规定了主犯、从犯、胁从犯与教唆犯。
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一)主犯的概念与种类
根据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可见主犯包括两类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组织主要是指为首纠集他人组成犯罪集团领导就是策划、指挥策划主要是指为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出谋划策主持制定犯罪活动计划指挥主要是指根据犯罪集团的计划直接指使、安排集团成员的犯罪活动。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是否起主要作用应从主客观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对主犯的认定应以共犯人的主客观事实为依据以刑法第26条的规定为准绳不能任意扩大或者缩小主犯的范围。
(二)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
根据刑法第97条的规定首要分子分为两类一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但犯罪集团中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因为在犯罪集团中除了首要分子是主犯以外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但他们不是首要分子。在聚众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原则上也可以认定其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但在聚众犯罪并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如刑法规定只处罚首要分子而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时)不存在主犯、从犯之分其中的首要分子当然无所谓主犯。
(三)主犯的刑事责任
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除了对自己直接实施的具体犯罪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对集团成员按该集团犯罪计划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这样处理完全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因为这些罪行是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实施的。需要注意的是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不等于按照集团成员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首要分子对于集团成员超出集团犯罪计划(集团犯罪故意)所实施的罪行不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如聚众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可见从犯包括两种人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对共同犯罪的形成与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完成起次于主犯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为共同犯罪提供有利条件的犯罪分子通常是指帮助犯。从犯是相对于主犯而言的。主犯是共同犯罪中的核心人物没有主犯就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只有主犯(须二人以上)没有从犯的现象是存在的而只有从犯没有主犯的现象则不可能存在。
从犯也应对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但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8条的规定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如果行为人起先是因为被胁迫而参加共同犯罪但后来发生变化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则不宜认定为胁从犯。由于胁从犯是共犯人的一种具有犯罪故意与犯罪行为故行为人身体完全受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时实施的某种行为以及符合紧急避险条件的行为不成立胁从犯。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其中的情节主要是指被胁迫的程度、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四、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一)教唆犯的概念与成立条件
教唆犯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成立教唆犯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即被教唆的人)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间接正犯。例如乙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且精神正常如果甲教唆乙杀人甲便是教唆犯如果甲教唆乙盗窃甲则是间接正犯(参见刑法第17条第2款)。
2必须有教唆行为。教唆行为的实质是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如果教唆行为引起了被教唆人的犯罪故意被教唆人进而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行为则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的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如果教唆犯实施了教唆行为但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则教唆犯与被教唆的人不成立共犯但教唆犯仍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教唆行为的形式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是示意性的动作。教唆行为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劝告、嘱托、哀求、指示、利诱、怂恿、命令、威胁、强迫等等。但如果威胁、强迫达到了使被教唆人丧失意志自由的程度则成立问接正犯。教唆行为必须是唆使他人实施较为特定的犯罪的行为让他人实施完全不特定的犯罪的难以认定为教唆行为。但是只要所教唆的是较为特定的犯罪即使该犯罪的对象还不存在而是以出现对象为条件的也不失为教唆行为。例如教唆怀孕的妇女在分娩后杀死婴儿的也成立教唆行为。教唆行为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就具体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等作出指示。
3必须有教唆故意。教唆犯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可能成立教唆犯。一般来说教唆犯认识到自己的教唆行为会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故意进而实施犯罪认识到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被教唆人实施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教唆犯的认定
1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而不能笼统地定为教唆罪如教唆他人犯抢劫罪的定抢劫罪教唆他人犯放火罪的定放火罪。如果被教唆的人将被教唆的罪理解错了实施了其他犯罪或者在犯罪时超出了被教唆之罪的范围教唆犯只对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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