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偷卖房产的行为是否有效

导读:
私自盖丈夫印章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有关部门在去年5月曾对该房内的居住人员进行核对房屋承租人为吕某家庭成员为吕某的亲生女儿和妻子何某及吕某三人,私自盖丈夫印章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有关部门在去年5月曾对该房内的居住人员进行核对房屋承租人为吕某家庭成员为吕某的亲生女儿和妻子何某及吕某三人,法院认为何某将家庭成员的利益都归于自己房地局没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何某能代表家庭共有成员是为家庭共同利益因此不构成表见代理房地局与吕某妻子所签合同无效。
今年元月吕某回国后经过再三考虑决定离婚并向妻子索要一直由其保管的租赁公房的房卡。状告妻子和房地局吕某莫名其妙丢了房子几番思考挣扎后决定把房地局和妻子何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定妻子与房地局签订的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无效。私自盖丈夫印章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有关部门在去年5月曾对该房内的居住人员进行核对房屋承租人为吕某家庭成员为吕某的亲生女儿和妻子何某及吕某三人。提起妻子与她的亲生女儿之间的转让住房协议吕某更表示气愤未经共有人同意买了房又把它卖了这两个行为都应该无效。关于妻子偷卖房产的行为是否有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今年六十岁的吕某在十三年前经人介绍与大他七岁的何某结婚由于两人都是再婚故非常珍惜新成立的家庭夫妻感情也较好。为了改善家庭经济状况两人商定由吕某出国打工何某照顾家里。
婚后第四年吕某出国务工并一去四年未归其间何某的家务开支均由吕某负担。长期的分居致使两人产生矛盾。
今年元月吕某回国后经过再三考虑决定离婚并向妻子索要一直由其保管的租赁公房的房卡。没想到妻子已将此房买了下来并转手卖给了自己的亲生女儿。在随后的离婚诉讼因何某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认定夫妻感情尚可改善被驳回。
状告妻子和房地局
吕某莫名其妙丢了房子几番思考挣扎后决定把房地局和妻子何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定妻子与房地局签订的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无效。
何某认为当时买公房时是经过吕某同意的但吕某不同意出钱吕某的亲生女儿也说不买所以自己就拿了两人的印章去到房地局把房屋买了下来。
房地局则认为由于何某与吕某是一家人房产局没有义务再去审查印章的真伪根据有关规定房产的权属应当由房产证来证明房地局与吕某妻子何某所签合同应为合法有效。
私自盖丈夫印章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有关部门在去年5月曾对该房内的居住人员进行核对房屋承租人为吕某家庭成员为吕某的亲生女儿和妻子何某及吕某三人。
去年六月何某购买了该套承租公房支付对价约17000元。当时协议上应当由吕某签名处盖有吕某的私章在“同住成年人”栏内则有吕某女儿的签名和印戳。
吕某和女儿当即对此表示否认认为买房一事自己从不知晓虽然印章是吕某一直使用的私章但合同上的签名是伪造的现在两人都不同意购买此房。提起妻子与她的亲生女儿之间的转让住房协议吕某更表示气愤未经共有人同意买了房又把它卖了这两个行为都应该无效。
法院认为何某将家庭成员的利益都归于自己房地局没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何某能代表家庭共有成员是为家庭共同利益因此不构成表见代理房地局与吕某妻子所签合同无效。何某的女儿作为理应知道内幕的第三人在售让房屋后未能支付相应对价对该房屋的取得并非善意与何某所签合同也视为无效合同。
律师点评
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指出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由此可见法官对本案的判决于法于情于理都是正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