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是受贿罪还是票据诈骗罪
导读:
根据约定石世芳擅自以瑞金支行的名义非法出具了5份商业承兑汇票不可撤消担保函即农行瑞金支行提供担保保证在承兑人到期未还款的情况下由农行贵阳瑞金支行无条件支付所有款项,根据约定石世芳擅自以瑞金支行的名义非法出具了5份商业承兑汇票不可撤消担保函即农行瑞金支行提供担保保证在承兑人到期未还款的情况下由农行贵阳瑞金支行无条件支付所有款项,他们找到石世芳商定由石世芳以瑞金支行的名义提供商业承兑汇票担保函周洪元则按贴现金额08%的比率支付石世芳的好处费。
6月6日珠海红大公司与贵州东龙公司签订了5份虚假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即贵州东龙实业集团公司向珠海经济特区红大发展总公司购买铝型材应支付货款人民币399亿多元支付方式为商业承兑汇票。根据约定石世芳擅自以瑞金支行的名义非法出具了5份商业承兑汇票不可撤消担保函即农行瑞金支行提供担保保证在承兑人到期未还款的情况下由农行贵阳瑞金支行无条件支付所有款项。因银行追查较紧石世芳将其未开出的3本空白银行承兑汇票交回。审判结果2004年7月贵阳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原农业银行贵阳市瑞金支行行长石世芳有期徒刑13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其余犯罪嫌疑人均另案处理。关于此案是受贿罪还是票据诈骗罪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基本案情
石世芳原任中国农业银行贵州省分行瑞金支行行长兼党支部书记。
周洪元原珠海经济特区红大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珠海红大公司法定代表人。
林凡勇原贵州东龙实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东龙公司法定代表人。
李晓燕原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郑州市经纬支行副行长。
2002年6月周洪元得知中国工商银行郑州市经纬支行可以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2003年5月周洪元与林凡勇共谋采取商业承兑汇票的形式套取巨额银行资金。他们找到石世芳商定由石世芳以瑞金支行的名义提供商业承兑汇票担保函周洪元则按贴现金额08%的比率支付石世芳的好处费。5月23日周洪元将50万元的好处费交给石世芳。
6月6日珠海红大公司与贵州东龙公司签订了5份虚假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即贵州东龙实业集团公司向珠海经济特区红大发展总公司购买铝型材应支付货款人民币399亿多元支付方式为商业承兑汇票。3天后贵州东龙公司以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身份按照合同总金额向珠海红大公司出具并且承兑了43张商业承兑汇票。根据约定石世芳擅自以瑞金支行的名义非法出具了5份商业承兑汇票不可撤消担保函即农行瑞金支行提供担保保证在承兑人到期未还款的情况下由农行贵阳瑞金支行无条件支付所有款项。
6月13日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郑州市经纬支行副行长李晓燕等相关人员为该商业承兑汇票伪造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并为上述合同项下的7张商业承兑汇票办理了贴现金额总计人民币6600多万元其余汇票约定分期贴现。
2003年11月周洪元又找到石世芳请帮忙融资并答应将其注册的贵州红大公司和680万现金给石世芳。于是石世芳以其他银行借用票据的名义从农行贵州省分行营业部瑞金支行重要凭证管理员处领取4本空白银行承兑汇票每本25张每张可填1000万元交给周洪元填开。周洪元将其中一本已经开出总金额人民币21亿元。因银行追查较紧石世芳将其未开出的3本空白银行承兑汇票交回。
审判结果
2004年7月贵阳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原农业银行贵阳市瑞金支行行长石世芳有期徒刑13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其余犯罪嫌疑人均另案处理。
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