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刑法中是否存在结合犯之解读
导读:
通说观点认为,我国刑法中是不存在结合犯的,通说观点认为,我国刑法中是不存在结合犯的,通说之所以否定结合犯的存在,其根本理由在于,结合犯是甲罪乙罪丙罪或者甲乙罪,而我国刑法通篇是找不到此种形式犯罪的,通说之所以否定结合犯的存在,其根本理由在于,结合犯是甲罪乙罪丙罪或者甲乙罪,而我国刑法通篇是找不到此种形式犯罪的,在判断我国刑法中是否存在结合犯上,无论是通说观点还是其他观点都存在着这样那样的不足有的脱离了我国的立法实际,有的则在某种程度上没有站在结合犯的立法实质角度来分析问题,以至出现了偏颇的结论。
通说观点认为,我国刑法中是不存在结合犯的。通说之所以否定结合犯的存在,其根本理由在于,结合犯是甲罪乙罪丙罪或者甲乙罪,而我国刑法通篇是找不到此种形式犯罪的。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不少学者对通说观点进行质疑,明确提出我国刑法中不仅存在结合犯的立法例,而且还为数不少。关于对我国刑法中是否存在结合犯之解读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判断我国刑法中是否存在结合犯上,无论是通说观点还是其他观点都存在着这样那样的不足有的脱离了我国的立法实际,有的则在某种程度上没有站在结合犯的立法实质角度来分析问题,以至出现了偏颇的结论。因此,我国现有的结合立法存在着完善的必要。
一、我国刑法中是否存在结合犯之理论纷争
刑法中是否存在结合犯,这在刑法理论界是一个仁智互见问题。通说观点认为,我国刑法中是不存在结合犯的。通说之所以否定结合犯的存在,其根本理由在于,结合犯是甲罪乙罪丙罪或者甲乙罪,而我国刑法通篇是找不到此种形式犯罪的。
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不少学者对通说观点进行质疑,明确提出我国刑法中不仅存在结合犯的立法例,而且还为数不少。认为我国刑法中的结合犯2分为以下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为牵连型的结合犯。这一类型的结合犯有规定在以下几个刑法条款中(1)第171第3款。该款规定了伪造货币罪与出售运输假币罪的结合。(2)第208条第2款。该款规定了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结合。(3)第229条第2款。该款规定了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与受贿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结合。(4)第253条第2款。该款规定了邮政工作人员犯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与盗窃罪的结合。第二种类型为包容型的结合犯。包容型的结合犯有以下刑法条款(1)第239条。该款规定了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结合。(2)第240条第1款。该款规定了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卖淫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结合。(3)第321条第2款。该款规定了妨碍公务罪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结合。(4)第358条第1款。该款规定了强奸罪与强迫卖淫罪的结合。
有人主张,刑法第109条所规定的叛逃罪是结合犯,认为它是偷越国(边)境罪与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结合亦有人认为,刑法第239条所规定的绑架罪是结合犯,认为它是非法拘禁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结合还有人认为,我国刑法理论中所理解的选择罪,比如我国刑法第125条所规定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其理由是,其中任何一个行为均可独立成罪,如果同时实施了数行为,则将数罪名并列,而仍作一罪量刑,而不适用数罪并罚。
二、对我国刑法中是否存在结合犯的解读
科学判断我国刑法中是否存在结合犯,固然要注意从我国的立法实际出发,更为重要的是应当紧紧把握结合犯的立法实质,力戒表面性地进行分析、判断。据此,无论是通说观点还是其他观点都存在着这样那样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