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实行过限是什么
导读:
要对共同犯罪实行过限进行定义就必须对其客观行为、主观罪过以及主体等方面进行限定。基于对上述这些因素的考虑本文将共同犯罪实行过限定义为部分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的整个过程中故意的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一种犯罪行为。共同犯罪故意和单独犯罪故意相比具有显著的特点。并且除实行犯以外其他共同犯罪人例如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的行为都不是由刑法分则所规定而是由刑法总则规定的。而在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的情况下各实行犯之间在主观上具有犯意的联系并自觉地协调相互的实行行为以便达到共同犯罪的目的。
在现实生活中不可能所有的共同犯罪都是按照事先预谋的所进行和发展的当受到一些意外因素影响时共同犯罪就会偏离其原有的轨迹而发生预料之外的事件这就有可能出现实行过限据此实行过限是在共同犯罪发生的前提之下产生的。
要对共同犯罪实行过限进行定义就必须对其客观行为、主观罪过以及主体等方面进行限定。关于实行过限概念的各种表述有的将实行过限定义为一种行为并没有明确这一行为是只限于犯罪行为还是包括所有的违法行为有的将实行过限定为一种犯罪行为但并没有强调其主观罪过是故意还是过失亦或两者皆可有的将实行过限的主体限定为共同犯罪的实行犯排出了预备犯、帮助犯等成为实行过限主体的可能性有的认为实行过限是发生在共同犯罪中的但没有明确是只发生在共同犯罪的实行阶段还是可以发生在共同犯罪的整个过程中。基于对上述这些因素的考虑本文将共同犯罪实行过限定义为部分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的整个过程中故意的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一种犯罪行为。
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注意该共同犯意只要求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相同并不要求犯罪故意的具体形式和内容必须完全相同如一方是直接故意另一方是间接故意只要双方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也可成立共犯。二人以上通过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人的行为形成一个共同的有机整体而因共犯比单独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共同犯罪故意和单独犯罪故意相比具有显著的特点。单独犯罪故意只是对本人行为的性质的认识以及对本人行为可能造成的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希望或放任。而在共同犯罪故意中还包括对其他共同犯罪人行为的认识以及对共同造成的危害结果抱着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并且以此表明共同犯罪人之间在主观上具有一定犯意联系这种犯意联系将各共同犯罪人的思想沟通成为共同犯罪的重要内容。并且除实行犯以外其他共同犯罪人例如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的行为都不是由刑法分则所规定而是由刑法总则规定的。因此这些共同犯罪人只有在对本人的行为有所认识并有意识地将本人行为与实行行为结合起来成为协同一致的共同犯罪行为并对实行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具有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才能使之具备承担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各种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可分述如下
共同犯罪中的实行故意是指实行犯对其犯罪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状态。如果共同犯罪中只有一个实行犯那么除了这个实行犯明知是在和其他共同犯罪人例如教唆犯、帮助犯一起实施犯罪以外其对犯罪结果的故意心理状态无异于单独犯罪的故意。而在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的情况下各实行犯之间在主观上具有犯意的联系并自觉地协调相互的实行行为以便达到共同犯罪的目的。在这一点上共同犯罪中的实行故意不同于单独犯罪的故意。对此我们在认定共同犯罪的时候必须加以注意。
组织故意是指组织犯的犯罪故意。组织犯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以他为首建立犯罪组织制定犯罪计划领导、策划、指挥实施犯罪。因此组织犯对于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预谋以内的全部犯罪活动都具有共同犯罪故意。
教唆故意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这是教唆犯的主观恶性的体现。教唆的故意从其内容上分析具有双重的心理状态。在认识因素中教唆犯不仅认识到自己的教唆行为会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的意图并去实施犯罪行为而且认识到被教唆人的犯罪行为将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中教唆犯不仅希望或者放任其教唆行为引起被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和犯罪行为而且希望或者放任被教唆人的犯罪行为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
帮助故意是指帮助他人主要是指实行犯犯罪的故意。帮助犯在其主观上也具有双重的心理状态。在认识因素中一方面认识到实行犯所实行的是犯罪行为和这种犯罪行为将要产生的危害结果另一方面认识到自己所实行的行为是帮助实施犯罪的行为即以自己的帮助行为为实行犯实施和完成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在意志因素中一方面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行为能为实行犯提供方便另一方面希望或者放任通过自己的帮助实行犯能够顺利地完成犯罪或者造成一定的犯罪结果。
这是依据共同犯罪有无组织形式而对共同犯罪形式进行的划分。
一般共同犯罪简称一般共犯又称非集团性共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其特点是共同犯罪人为实施某种犯罪则临时结合一旦犯罪完成这种结合便不复存在一般共同犯罪既可以是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也可以是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既可以是简单共同犯罪也可以是复杂共同犯罪。
特殊共同犯罪简称特殊共犯亦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通称为犯罪集团。根据刑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据此犯罪集团成立必须具有如下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
2、犯罪组织成立的目的便在于实施犯罪。
3、犯罪人所共同建立的组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
4、犯罪分子之间相互纠合体现出一定的组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