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主观方面是什么
导读:
此案例中医生是故意杀人罪护士是医疗事故罪不能成立共犯。同此类似而比较常见的还有共同盗窃行为过程中经常出现一人因抗拒抓捕等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从而转化为抢劫罪但其他共犯人仍以盗窃罪论处的情形。
此案例中医生是故意杀人罪护士是医疗事故罪不能成立共犯。同此类似而比较常见的还有共同盗窃行为过程中经常出现一人因抗拒抓捕等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从而转化为抢劫罪但其他共犯人仍以盗窃罪论处的情形。关于共同犯罪主观方面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共同犯罪主观方面
1、意识因素
这是指行为对事物及其性质的认识和分辨情况。
1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及其结果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或者说对与犯罪客体有关的事实及性质的认识。
2行为人对犯罪的基本事实情况的认识或者说对犯罪客观方面有关的事实的认识。行为人对犯罪基本事实情况的认识首先包括了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和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识。只有当刑法分则明确要求行为人对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事实也要有认识时犯罪客观方面中的选择要件才能构成特定犯罪罪过的内容。
我国刑法并没有要求行为人认识自己的行为是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行为即不要求认识刑事违法性。如果不认识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就不能构成罪过不负刑事责任的话那么就容易使有些人借口不懂法律逃避应负的刑事责任。
2、意志因素
这是指行为根据对事物的认识决定的控制自己行为的心理因素。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意志对于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遥支配和控制作用表现为四种形式即希望、放任、疏忽、轻信。
二、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
1、共同过失犯罪行为
即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属于共犯只需根据个人的过失犯罪情况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即可。
2、故意加过失的情形
二人以上实施共同的危害行为但罪过形式不同即一人为故意犯罪一人为过失犯罪虽然两人的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不属于共同犯罪。具体包括这样的两个方面一是过失地引起或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二是故意地教唆或帮助他人实施过失犯罪。此种情况下也是根据各人的罪过形式和行为形态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例如医生甲故意将药量加大十倍护士乙在给病人服药时注意力不集中没有发现这一常识性的错误致使病人用药后很快死亡。此案例中医生是故意杀人罪护士是医疗事故罪不能成立共犯。
3、犯罪的故意内容不同
该不同的罪过内容能够决定行为性质不同如甲乙共同用木棍打击丙甲出于杀人的故意而乙仅出于伤害的故意结果由于甲打击丙的要害部位而导致丙死亡此时二人所有共同的行为但由于没有共同犯罪故意而不构成共犯关系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见注①如果该罪过内容的不同并不足以影响行为定性则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如一方出于直接杀人故意另一方面为间接故意二人共同实施杀人行为的可以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4、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所谓同时犯即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场所实施行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对此应作为单独犯罪分别论处。如甲乙不约而同地意图杀害丙而向丙射击甲没有命中乙命中丙的要害部位致丙死亡则甲应负故意杀人罪未遂的刑事责任而乙则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5、实行过限的情形
所谓实行过限即超出共同故意范围之外的犯罪行为这部分过限不属于共犯范畴。共犯人超过共同犯罪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对其他罪只能由实行该种犯罪行为的人独自负责其他共犯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如甲、乙密谋共同盗窃甲在门口望风和接应乙进入房间窃取财物时又看到一熟睡的妇女乘机强行发生性关系。则该强奸行为即属于实行过限行为不要作为共犯处理应由实行行为人乙单独负刑事责任即甲以盗窃罪论处而乙则以盗窃罪和强奸罪并罚。同此类似而比较常见的还有共同盗窃行为过程中经常出现一人因抗拒抓捕等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从而转化为抢劫罪但其他共犯人仍以盗窃罪论处的情形。
6、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
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主要是指事后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等行为对此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在事先无通谋、在犯罪实行过程中也无通谋故缺乏共犯的主观条件对这种事后帮助行为应单独定罪。
7、先后犯的特殊情形
所谓先后犯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在同一或者极为接近的时间、场所对同一犯罪对象先后实施同种犯罪而主观上没有犯意联系的情况。由于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共同故意因而不构成共同犯罪。行为人对其行为只能由各人分别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