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抢劫中个别行为人中途退出如何认定
导读:
二、分歧意见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对李某、王某、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并无异议但对张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如何认定存在以下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犯罪形态属于抢劫犯罪的预备阶段,从本案的事实来看张某在知道李某让他一起抢劫被害人刘某家的情况后仍携带尼龙绳、尖刀等作案工具窜至刘某家附近进行蹲点守候伺机作案这说明张某在主观上有抢劫犯罪的故意客观上也已经实施了抢劫犯罪的预备行为,理由是张某两次来郑州均在尚未着手实施抢劫的情况下主动放弃抢劫行为而偷跑回家中而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张某完全有条件进一步实施乃至完成犯罪但他却自动中止了犯罪行为应当以中止犯论处。
犯罪嫌疑人张某农民。后李某伙同王某携带猎枪、尖刀等工具进入刘某家抢劫人民币15万元及照相机、手提包等物。其次张某尚未着手实行抢劫其行为停顿在预备阶段并且张某的行为停顿在预备阶段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就本案的事实来看张某虽然自动放弃抢劫行为但并未阻止李某、王某的抢劫行为。关于共同抢劫中个别行为人中途退出如何认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主要案情
犯罪嫌疑人李某农民。犯罪嫌疑人王某农民。犯罪嫌疑人张某农民。1996年7月份李某以做生意为由将张某骗至A市后告知其要抢劫个体户刘某张某后跟随李某多次到刘某家附近踩点又多次携带尖刀、尼龙绳等工具至被害人刘某家附近但因被害人家人多而未动手。后张某害怕罪行一旦败露会受到严惩即偷跑回家中。同年11月份在李某唆使、带领下张某和王某一起来到A市准备抢劫刘某家张某根据李某的要求带王某指认了作案地点三人踩点后又多次携带尖刀、尼龙绳等工具窜至刘某家附近伺机抢劫因被害人家里人多、作案工具不力等原因而未敢动手。张某因害怕再次偷跑回家中。后李某伙同王某携带猎枪、尖刀等工具进入刘某家抢劫人民币15万元及照相机、手提包等物。二、分歧意见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对李某、王某、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并无异议但对张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如何认定存在以下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犯罪形态属于抢劫犯罪的预备阶段。理由首先张某主观上有实施抢劫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已经实施了抢劫犯罪的预备行为。从本案的事实来看张某在知道李某让他一起抢劫被害人刘某家的情况后仍携带尼龙绳、尖刀等作案工具窜至刘某家附近进行蹲点守候伺机作案这说明张某在主观上有抢劫犯罪的故意客观上也已经实施了抢劫犯罪的预备行为。其次张某尚未着手实行抢劫其行为停顿在预备阶段并且张某的行为停顿在预备阶段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是在犯罪预备阶段自动放弃犯罪的其犯罪形态应属中止犯。理由是张某两次来郑州均在尚未着手实施抢劫的情况下主动放弃抢劫行为而偷跑回家中而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张某完全有条件进一步实施乃至完成犯罪但他却自动中止了犯罪行为应当以中止犯论处。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既遂。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中止以彻底放弃犯罪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为必要条件中止犯罪者如果未能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不能以犯罪中止处理。就本案的事实来看张某虽然自动放弃抢劫行为但并未阻止李某、王某的抢劫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只要其中一人实施并达到既遂则可以认为整个共同犯罪也达到既遂。在本案中抢劫犯罪已由李某、王某完成所以对张某应作为既遂犯看待。三、评析意见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共同犯罪中个别行为人中途退出如何认定。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即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既遂。具体理由如下1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预备。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有关的刑法理论犯罪预备形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状态具体而言就是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构成预备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所谓犯罪的预备行为是指为实行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各种外部身体活动的总称。它表现为行为人在犯意的支配下采取一系列积极行动力图使犯罪进入着手实行阶段以便最终顺利地实现其犯罪目的。犯罪预备的具体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方式准备犯罪工具调查犯罪场所和被害人行踪出发前往犯罪场所或诱骗被害人赴犯罪地点追踪被害人或守侯被害人的到来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拟定实施犯罪的计划等等。二是必须在犯罪预备阶段停顿下来即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如果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或者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或者法定的犯罪结果已经发生都不可能构成犯罪预备。三是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从主观上看是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即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在本案中张某在知道李某让他一起抢劫被害人刘某家的情况后携带尼龙绳、尖刀等作案工具至刘某家附近进行蹲点守候伺机作案但后来张某由于刑罚的威慑力而主动放弃了自己的抢劫行为。可见张某没有继续抢劫的实行行为不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是主动放弃的结果。因此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预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