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毒后报警是否成立犯罪中止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投毒罪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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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投完毒后报警的不会构成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既遂但构成自首要依据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相应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具有中止的时间性、中止的自动性、中止的客观性和中止的有效性四个特征。
1、中止的时间性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犯罪还没有形成结局既不是未遂也不是既遂。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
2、中止的自动性即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犯罪意图。
3、中止的客观性。
4、中止的有效性。犯罪中止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的犯罪结果否则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成立并不要求没有发生任何犯罪结果而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
1、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是投毒罪同使用投毒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根本区别之所在。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投放毒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该种行为已经对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己威胁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所谓毒物是指含有毒质的有机物或者无机物如砒霜、敌敌畏、氰化钾、西梅脱、1059剧毒农药等。鸦片、大麻、吗啡等虽然也是毒物但不包括在投毒罪的毒物之中。投放毒物的场所很多。为了毒害群众有的在公用的自来水池、水渠、水井、公共食堂的水缸、饭锅以及公共食品中投毒为了毒害牲畜有的在牧场的饮水池和牲畜饲料中投毒为了毒害家禽有的在饲料中投毒等等。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投毒罪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所谓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公私财产的大量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投毒的动机可以是各种各样但不同的动机并不影响定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