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未得逞是“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

导读:
王某在松开闫某后追赶至闫某家门口是其强奸行为的继续后因同村村民发现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判决结果近日法院经过一审开庭审理认定王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遂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其次王某并未彻底终止犯罪行为不具备犯罪中止的有效性条件。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必须彻底抛弃犯罪意图停止犯罪行为或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由此王某强奸行为的未完成并不是自愿主动放弃的结果而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停止应成立犯罪未遂。
王某在松开闫某后追赶至闫某家门口是其强奸行为的继续后因同村村民发现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判决结果近日法院经过一审开庭审理认定王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遂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其次王某并未彻底终止犯罪行为不具备犯罪中止的有效性条件。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必须彻底抛弃犯罪意图停止犯罪行为或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由此王某强奸行为的未完成并不是自愿主动放弃的结果而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停止应成立犯罪未遂。关于强奸未得逞是“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基本案情
2011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王某酒后骑自行车行至同村村民张某家门口时遇到同村村民闫某王某遂将闫某按倒在地欲与其强行发生性关系。因闫某假意对王某提出到闫某家中发生性关系王某信以为真便松开闫某闫某趁机起身跑回家中并将大门反锁王某追至闫某家门口并拍打闫某家大门时被同村村民发现后未遂。
争议焦点
在本案中王某的犯罪形态该如何定性呢?对此存在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违背闫某意志使用暴力手段欲强行与闫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但王某在闫某假意提出到自己家中发生性关系时便松开了闫某王某在有条件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主动放弃了犯罪成立犯罪中止。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王某松开闫某是对闫某的假意劝说信以为真其目的是想换个地方与闫某发生性关系不具有放弃犯罪的意图不成立犯罪中止。王某在松开闫某后追赶至闫某家门口是其强奸行为的继续后因同村村民发现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未得逞属犯罪未遂。
判决结果
近日法院经过一审开庭审理认定王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遂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
综合分析
对于本案存在的争议焦点承办本案的襄城县检察院检察官作出了以下评析王某的犯罪形态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自动、彻底打消原来的某种犯罪意图如果行为人仅是基于某种外在原因客观上暂时放弃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而主观上仍保留该犯罪意图只是等待时机适当时再实行犯罪那么其实质是行为人实行犯罪的时机选择问题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本案中王某在闫某假意劝说下暂时停止强奸行为但并没有彻底放弃强奸意图而是准备去一个更为隐蔽的地方继续进行。其暂时停止的行为并非彻底放弃而是意图继续实施犯罪不具备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条件。
其次王某并未彻底终止犯罪行为不具备犯罪中止的有效性条件。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必须彻底抛弃犯罪意图停止犯罪行为或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本案中王某在松开闫某暂时停止了强奸行为之后又实施了追赶闫某并拍打闫某家大门的积极行为王某的行为是为了能够继续对闫某实施犯罪将强奸行为继续进行。因此王某并没有彻底终止犯罪行为。再次王某追赶闫某及拍打闫某家大门的行为是其强奸行为的继续。王某松开闫某是想换个地方继续实施强奸行为其强奸的主观故意并未改变或中断从其追赶闫某及拍打闫某家大门的客观行为也足以体现。可见闫某前后行为是在一个犯罪故意支配下的一个行为只是实施犯罪的地点有了改变但其强奸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并未改变。
王某未完成强奸行为系意志以外的原因而非自动放弃的结果。本案中王某在追赶闫某至闫某家并拍打闫某家大门时被同村村民发现这一情况显然是违背闫某本意的因素而该因素使其强奸行为未能得逞。由此王某强奸行为的未完成并不是自愿主动放弃的结果而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停止应成立犯罪未遂。
本案中王某在被害人闫某的假意劝说下暂时停止犯罪但并没有彻底放弃犯罪意图在被害人趁机跑回家之后实施了追赶被害人并拍打被害人家大门等积极行为王某的犯罪行为最终因同村村民发现而被迫停止应成立犯罪未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