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才能认定是强奸未遂中止

导读:
如何才能认定是强奸未遂中止案情介绍2007年12月初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杨某、王某、孙某某在逃预谋与被害人赵某发生性关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对嫌疑人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以及其犯罪行为是犯罪中止、既遂还是未遂有不同意见。不能因为其中有的实行犯的行为已经得逞有的实行犯的行为未能得逞就分别认定为既遂和未遂。第四种意见认为被嫌疑人刘某的行为是强奸未遂。刑法理论认为强奸犯罪中的轮奸情形是共同犯罪。第三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是强奸既遂的错误根源在于没有搞清犯罪未遂的构成条件。
如何才能认定是强奸未遂中止案情介绍2007年12月初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杨某、王某、孙某某在逃预谋与被害人赵某发生性关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对嫌疑人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以及其犯罪行为是犯罪中止、既遂还是未遂有不同意见。不能因为其中有的实行犯的行为已经得逞有的实行犯的行为未能得逞就分别认定为既遂和未遂。第四种意见认为被嫌疑人刘某的行为是强奸未遂。刑法理论认为强奸犯罪中的轮奸情形是共同犯罪。第三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是强奸既遂的错误根源在于没有搞清犯罪未遂的构成条件。关于如何才能认定是强奸未遂中止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如何才能认定是强奸未遂中止
案情介绍2007年12月初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杨某、王某、孙某某在逃预谋与被害人赵某发生性关系。12月12日18时许孙某某以邀请吃饭为名将被害人赵某骗至天津市塘沽区某地嫌疑人杨某家中。嫌疑人杨某、刘某某以暴力、胁迫手段相威胁先后将被害人赵某强行奸淫后嫌疑人王某、孙某某趁被害人赵某酒后不能反抗之机先后将被害人赵某再次奸淫。
该起案件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通过对几名嫌疑人的讯问、对被害人的询问以及对整起案件事实的核查笔者发现其中一处重要情节在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对赵某实施强奸过程中在现场观看、等候奸淫的另外一名涉案人员刘某因生殖器未能勃起而未能与被害人赵某发生关系其强奸的主观故意与行为均客观存在因此涉案人刘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对嫌疑人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以及其犯罪行为是犯罪中止、既遂还是未遂有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嫌疑人刘某在其他嫌疑人进行轮奸的整个过程中对被害人赵某既没有任何暴力、胁迫的语言和动作也没有与被害人赵某发生任何身体上的接触既未违背被害人赵某的意志又没有对被害人进行性侵犯。无行为则无犯罪其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因此嫌疑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嫌疑人刘某的行为是犯罪中止。因为刘某在其他人轮奸的过程中未与被害人赵某发生关系应视为自动放弃了犯罪故其行为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是犯罪中止。
第三种意见认为嫌疑人刘某的行为是强奸既遂。因为刘某与他人一起轮奸妇女属于共同犯罪只要共同实行犯中有一人犯罪既遂全体实行犯的犯罪目的都已实现因此他们都应当负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不能因为其中有的实行犯的行为已经得逞有的实行犯的行为未能得逞就分别认定为既遂和未遂。在本案中虽然刘某的强奸行为未能得逞但其他同案犯的强奸行为已经既遂刘某也应承担强奸既遂的罪责。
第四种意见认为被嫌疑人刘某的行为是强奸未遂。
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认定刘某的行为为强奸未遂是正确的。在审查轮奸案件时我们应当从共同犯罪的本质特征为切入点判断罪与非罪牢牢把握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既遂的构成条件从而正确认定犯罪所处的形态对嫌疑人作出罚当其罪的公正处理。
首先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并且具有轮奸的加重情节。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的错误根源在于没有搞清共同犯罪的本质特征。刑法理论认为强奸犯罪中的轮奸情形是共同犯罪。从语义解释来看轮奸的意思即为轮流奸淫即二人以上轮流强行与同一妇女发生性行为是作为强奸罪的一种加重情节来规定的它并不能独立成为一个罪名。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强奸罪是一种直接故意犯罪存在着预备、中止、未遂、既遂的情形如果仅以刘某没有实际轮流奸淫同一妇女就认为其行为不是轮奸那就违背了立法的本意放纵了犯罪分子不能切实做到罪刑相适应。
其次刘某的行为不是犯罪中止。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是犯罪中止的错误根源在于没有搞清犯罪中止的构成条件。因为在刑法理论上已经明确了犯罪中止的构成要求是自动性、彻底性与有效性共存。犯罪中止是行为人主动放弃犯罪不想完成。犯罪未遂是行为人想犯罪但实际完成不了。我们一般可以用两句话来概括一句是能为之而不愿为犯罪中止一句是想为之而不能为犯罪未遂。刘某事先与其他嫌疑人有预谋在强奸的过程中非常积极、主动地想和被害人发生关系只是由于自己的生殖器未能勃起这一生理原因而未能得逞其行为是典型的想强奸但不能为而不是能强奸而不愿为。因此刘某的行为不是犯罪中止。
最后刘某的行为符合强奸未遂的全部条件。第三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是强奸既遂的错误根源在于没有搞清犯罪未遂的构成条件。因为共同实行犯的犯罪既遂与未遂问题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理论问题不可一概而论。对绝大多数犯罪来说共同实行犯中有人的行为虽然未能得逞如果其他实行犯的行为得逞全体共同实行犯均应以犯罪既遂论处不能对行为未能得逞的实行犯以未遂论处。但是对有些犯罪来说情况并非如此。例如在强奸、脱逃、偷越国边境的共同犯罪中由于其犯罪构成的特点不同每个人的行为有其不可替代的性质各个实行犯的既遂或未遂就表现出各自的独立性。一个共同实行犯的未遂或既遂并不标志着其他共同实行犯的未遂或既遂。就强奸罪而言其犯罪目的是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这种犯罪目的决定了每个共同实行犯的行为具有不可替代的性质只有本人的强奸行为达到既遂才算既遂如果已经着手实施强奸因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逞即使其他共同实行犯的强奸行为已经得逞对强奸未逞的实行犯来说仍是犯罪未遂。因此本案被告人刘某与他人一起轮奸妇女在着手实施强奸后因生殖器未能勃起而未能得逞虽然其他共同实行犯已经强奸既遂对他也只能以强奸未遂论处。
塘沽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5日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刘某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