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构成强奸未遂还是中止
导读: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王某从进入到离开作案现场的整个过程应作为一个独立完整的形态进行分析本案的强奸行为未得逞虽然有被害人反抗、央求、给钱的情节但被告人主动放弃犯罪应居于主导地位应认定为强奸中止。从本案的具体案情分析被告人王某的强奸行为开始时因乙女的反抗虽未完成但在当时条件下王某仍有可能继续实施其犯罪行为。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王某从进入到离开作案现场的整个过程应作为一个独立完整的形态进行分析本案的强奸行为未得逞虽然有被害人反抗、央求、给钱的情节但被告人主动放弃犯罪应居于主导地位应认定为强奸中止。从本案的具体案情分析被告人王某的强奸行为开始时因乙女的反抗虽未完成但在当时条件下王某仍有可能继续实施其犯罪行为。关于本案构成强奸未遂还是中止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被告人王某准备到一出租屋嫖娼甲女。刚好甲女不在屋中甲的朋友乙女成年人独自在屋中闲坐。王某进入出租屋后见到乙女以为乙女同意供给其嫖宿即强行将乙女抱至床上并脱去乙女的衣服强行要与乙女发生性关系。乙女反抗在反抗中她的头部因碰撞到墙壁而流血。乙女诈称自己来月经央求王某不要强奸她并说你不要强奸我我把钱给你。同时丢下一张一百元。王某见乙女头部流血随拾起乙女丢下的一百元后离开现场。评析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主观上并没有想抢劫的动机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抢走一百元钱的暴力行为因此对其拿走一百元行为作为强奸罪的情节考虑对此都无异议主要的争议在被告人强奸罪的形态上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存在强奸未遂行为与中止行为被告人王某犯罪未得逞的原因中客观障碍应居于主导地位且按照犯罪行为持续中不同形态的吸收前面的犯罪未遂形态吸收后面的犯罪中止形态因此对被告人的行为认定为强奸未遂。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王某前后的行为分为二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被告人王某已着手实施强奸手段但由于乙女不从并反抗在反抗中头部因碰撞到墙壁而流血使被告人未能继续实施强奸行为这是被告人王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符合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特征应认定为犯罪未遂第二阶段是在乙女的央求并拿出一百元给王某作为一种交换条件的情况下被告人没有继续实施强奸行为被告人主观上有一种占便宜的心态在给个甜头即可放弃的情况下拿走了这一百元并离开现场这是主动放弃的犯罪中止。被告人前一阶段的强奸未遂行为与后一阶段的中止犯罪行为在本案中均存在按照犯罪持续中的不同形态的吸收犯罪未遂吸收后面的犯罪中止形态对被告人定为未遂犯罪。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王某从进入到离开作案现场的整个过程应作为一个独立完整的形态进行分析本案的强奸行为未得逞虽然有被害人反抗、央求、给钱的情节但被告人主动放弃犯罪应居于主导地位应认定为强奸中止。从本案的具体案情分析被告人王某的强奸行为开始时因乙女的反抗虽未完成但在当时条件下王某仍有可能继续实施其犯罪行为。乙女的反抗、央求、给钱的行为不足以使其犯罪行为终止至多只是被告人主动放弃犯罪的一个原因而犯罪行为是否要继续实施完全是王某主观上的原因王某主动离开现场完全符合中止犯成立的三个条件mdashmdash及时性、自动性、彻底性。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特征理应认定为犯罪中止。本案的关键是将王某的行为完整地分析还是割裂开来分析从客观上看王某从进入到离开现场的整个过程是一个独立完整的形态在乙女反抗、央求、给钱的情况下王某如果仍然继续对乙女实施强奸行为在当时双方的力量强弱对比的条件下王某强奸行为完全可以得逞。如果将前后的行为割裂开来分析自然会有前面的犯罪未遂吸收后面的犯罪中止等片面性认识。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本案犯罪未得逞的主客观因素都存在且犯罪未得逞是客观障碍还是主观放弃之间很难分清主在认定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时应本着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认定。理由是犯罪未遂与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一样都是由于某种原因而使犯罪被阻却在实行阶段的某一点上没有继续发展下去。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犯罪未得逞是否出于犯罪分子本人主观上的意愿。在强奸犯罪中当犯罪分子遇到了被害人的强烈反抗致使犯罪分子客观上无法顺利实施强奸行为并因而被迫放弃强奸的才能认为是强奸未遂如果虽存在妨碍犯罪分子继续实施犯罪的客观障碍但这些障碍尚不足以阻止犯罪分子继续其犯罪行为而是犯罪分子出于本人的主观意愿主动停止犯罪的就应认定为犯罪中止。通常我们把犯罪中止理解为能达目的而不欲但司法实践中有时难以分清是否能达目的也就是说在客观障碍和主观放弃之间难以分清谁主谁这就要根据刑法的基本原则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认定对被告人有利的犯罪形态。所谓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是刑法的三项基本原则之罪刑法定原则所自然演生出来的一项准则适用于具体案件在法律适用、事实认定、犯罪罪名及形态确定发生争议、难以绝对区分清楚时倾向有利于被告人的无罪或罪轻的方向认定。尽管我国法律对这一准则未作明文规定但这却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固含之意且为世界绝大多数法治国家普遍接受因而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也应积极加以适用。就本案来说在乙女不从、反抗、央求、给钱这一客观因素和王某是否自己主动放弃这一主观因素间就很难区分其主就应本着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出发认定。我国刑法对于未遂犯及中止犯作如下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而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从这两款规定中我们不难得出的结论是对犯罪中止的处罚明显轻于犯罪未遂。因此在中止和未遂难以区分的情况下基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认定为犯罪中止。故本案应依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认定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强奸中止。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