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未遂如何认定
导读:
强奸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那么强奸未遂如何认定?即男女两性器官接触即为强行性交行为的完成,构成强奸既遂,两性器官未能接触的是强奸罪未遂。即男性生殖器插入女性生殖器的,构成强奸罪既遂,反之是强奸罪未遂。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强奸罪未遂与强奸中止的根本区别。处罚原则:1、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即定性上是强奸罪;2、适当从宽处罚,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那么强奸未遂如何认定?强奸未遂怎么处罚?下面本篇文章就为大家解答,欢迎阅读。
强奸未遂如何认定?
强奸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主要特征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强奸行为。强奸罪是包括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行为和强行性交行为两方面行为的双行为犯,因此行为人无论是先实行手段行为,还是先实行强行性交的目的行为,均为强奸罪的着手。犯罪未得逞,即未完成强行性交的行为。
关于强行性交的目的行为达到何种程度是犯罪既遂,各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观点不一,主要有三种主张:其一是接触说。即男女两性器官接触即为强行性交行为的完成,构成强奸既遂,两性器官未能接触的是强奸罪未遂。其二是插入说。即男性生殖器插入女性生殖器的,构成强奸罪既遂,反之是强奸罪未遂。其三是射精说。即男性生殖器插入女性生殖器并且射精而满足犯罪人性欲的,为强奸罪的既遂,未射精的构成强奸罪未遂。中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插入说。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强奸罪未遂与强奸中止的根本区别。
强奸未遂怎么处罚?
处罚原则:
1、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即定性上是强奸罪;
2、适当从宽处罚,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可以”在法律上是指是否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要考查每个案件的具体情节。“可以”在法律上也意味着可以不从轻或减轻。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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