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授因从事间谍活动被审查,如何看待间谍罪

导读:
在世界各国的刑法中间谍罪被普遍规定为一种可以被判处最严厉刑罚的严重犯罪。我国除刑法第一百一十条明确规定了间谍罪外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 年11月1日审议通过了反间谍法成为我国第一部规范和加强反间谍工作的专门法律为深入开展反间谍斗争和其他各项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国家安全受到侵犯就是这些具体对象受到了侵害。间谍活动是隐蔽斗争的一种形式是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建国以来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活动从来没有停止过隐蔽战线的斗争一直尖锐、复杂。那么一教授因从事间谍活动被审查,如何看待间谍罪。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间谍罪的构成要件
间谍罪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这种为境外敌对势力窃取情报的行为会对国家安全造成非常大的危害。在和平时期重视间谍罪不仅对反奸防谍工作有着直接意义而且有助于加强国家安全意识和法治建设。
在世界各国的刑法中间谍罪被普遍规定为一种可以被判处最严厉刑罚的严重犯罪。我国除刑法第一百一十条明确规定了间谍罪外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 年11月1日审议通过了反间谍法成为我国第一部规范和加强反间谍工作的专门法律为深入开展反间谍斗争和其他各项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下面是间谍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国家安全是通过一个主权国家独立自主地生存和发展保障的具体对象表现出来的。国家安全受到侵犯就是这些具体对象受到了侵害。
间谍作为国家与国家或集团与集团之间进行军事、政治、外交斗争乃至经济、科技竞争的有效手段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它以隐蔽的方式打入对方营垒以至高级机关进行发展组织、窃取机密及其他各种破坏活动以颠覆对方国家政权。使用间谍搞离间和颠覆活动消灭异国扩大势力范围是一种不动兵戈制服政敌的有效手法。间谍活动是隐蔽斗争的一种形式是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建国以来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活动从来没有停止过隐蔽战线的斗争一直尖锐、复杂。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境外间谍机关利用我国扩大对外交往的便利条件派遣间谍入境发展组织建立据点进行策反、渗透、窃密甚至进行行动破坏范围不断扩大方式也更加多样。他们以公开掩护秘密以合法掩护非法的活动方式以外交官、记者、商人、访问学者、留学生或者旅游者等各种身份为掩护入境打着新闻采访、经贸合作、投资办企业、友好往来、学术交流、观光旅游、探亲访友等旗号向我国国家机构和各种组织进行渗透颠覆政权窃取国家秘密和情报策反公职人员进行暗杀、放火、爆炸、投毒、散布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谎言等行为正是这些行为使国家机关、国家秘密、各类情报、国家工作人员等具体对象受到侵犯从而使国家安全受到了侵害。这里所说的这些具体对象受到侵犯并不要求一定具有物质性的损害结果。而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危害或可能危害到这些对象就可认定其行为侵害了我国国家安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1、参加间谍组织成为间谍组织的成员充当间谍
所谓间谍组织主要是指外国政府建立的旨在策反我公职人员、人民群众、商业组织等向我国国家机构和各种组织进行渗透、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和情报进行颠覆和破坏活动的组织。参加间谍组织是指行为人履行一定的加入手续(如挑选、登记、专门训练等)或者在非常情况下虽未按常规正式加入但事实上已作为该间谍组织的成员进行活动。
2、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间谍组织的代理人是指受间谍组织或者其成员的指使、委托、资助进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人例如某国记者虽在组织上不隶属于该国间谍组织的成员但其接受了该国间谍组织收集情报的任务在此情况下该记者可视为间谍组织的代理人。这里的代理人应是广义的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实践中由于间谍组织代理人的情况比较复杂根据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间谍组织代理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确认。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是指行为人受间谍组织(不管其是否正式加入)及其代理人的命令、派遣、指使、委托为间谍组织服务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实践中境外间谍组织既有直接在我国境内秘密设立活动网点直接派遣又有大量通过境外其他机构如公司、记者站、商会等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安插或委托具有合法身份的人作为其代理人进行活动。接受间谍组织代理人的任务虽不是直接从间谍组织处受领任务实际上与接受间谍组织的任务毫无两样只是多了一个中间环节这正是间谍活动隐蔽性的体现。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接受间谍组织或者代理人任务的行为便满足了间谍罪的构成且既遂的要件。至于行为人是否实施接受的任务或完成程度对间谍罪的成立且既遂不存在影响。而且这种行为不需要行为人一定具有间谍的身份即行为人有否参加间谍组织不影响该罪的构成。
3、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它是指为军事侵略我国国家的敌国提供攸关我国安全的重大车班设施、建设项目、城市等目标的行为。行为方式是在战时为交战敌对国或敌方用画图、文字、使用信号、标记等手段向敌人明示所要轰击我方目标。这里所谓的敌人不是指国内暗藏的个别敌对分子而是指军事侵略我国的敌国和武装力量。这种行为不以行为人是否参加间谍组织或是否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为限。行为人只要实施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就构成间谍罪。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三种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不要求三者同时具备。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法人不能成为间谍罪的犯罪主体。根据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境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的境内组织、个人但本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本条并未对单位犯罪作出规定。因此单位不能成为间谍罪的犯罪主体。若发现机构、组织实施间谍行为的其法律责任应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故意的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是间谍组织或者明知是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等等而参加或者予以接受。至于行为人的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出于图财有的出于贪恋美色有的出于出国或探亲方便有的出于贪生怕死有的出于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等等。无论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都不影响该罪的构成。
二、间谍罪的刑罚规定与定罪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条间谍罪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间谍罪的罪名认定如下
1、行为人实施的间谍行为必须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的即行为人实施的间谍行为必须是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否则不构成间谍罪。
2、要把参加间谍组织的间谍分子同这些组织中的非间谍分子加以区别。所谓非间谍分子是指间谍组织中未履行参加间谍组织的手续也未进行间谍活动的工程技术、一般勤杂、医务、传达、庶务等人员。这些人员虽然也来我国旅游、探亲、学术交流、经贸洽谈等但没有进行间谍活动的不能按间谍罪予以追究。
3、行为人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而进行其他犯罪的在构成间谍罪的同时又构成了其他所犯的罪应予数罪并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