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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国的土地性质有两种:一种是国有入地,另一种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入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资、抵押和继承。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则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入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性质分五类: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在我国,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广泛,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都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成为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一条 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第四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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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土地使用二十年后所有权只能归国家所有。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法规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概念。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土地使用者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取得。那么土地使用20年所有权归谁所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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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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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性质包括专有权性质、共有权性质和成员权性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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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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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解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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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因落实政策而恢复所有权的代理经租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分割,一般归所有人。实际居住人的安置问题,按照本市有关政策处理。通过市场买卖取得的使用权公有居住房屋被拆迁后,所得到的货币补偿款,一般应归出资人所有。售后公房在性质上属于私有房屋,应当按照私有房屋拆迁补偿款份额划分的原则处理。那么国有土地上私有房屋的拆迁补偿款的分割。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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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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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国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国家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拥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城市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单位与个人不具有所有权。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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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土地使用证过户的条件:1、户口是当地户口。按我国规定,土地只是拥有它的使用权,而产权是拥有它的所有权,两者是不一样的。那么需要缴纳该土地的土地出让金,转变该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国有出让性质,此时才可以办理土地证过户,再缴纳几百元手续费就行。(三)因继承、赠与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公证书》(原件)。那么一般土地使用权不能过户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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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土地所有权是土地的所有权及由其派生出来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的统称。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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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现实社会中大家都知道国家征收土地的话是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的,有的家庭成员比较多,当初建筑房屋的时候出嫁女也是有出钱的,面对这样的情况下,那么对于出嫁女是否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呢?下面就由大律网小编为大家解答相关的内容。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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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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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国的土地性质有两种:一种是国有入地,另一种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入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资、抵押和继承。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则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入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性质分五类: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在我国,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广泛,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都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成为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一条 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第四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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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在父母过世后,部分子女对被继承房屋提出权属异议,或在登记权利人先于父母死亡后,父母对子女房屋权属提出异议,加剧了继承人之间的矛盾。部分子女提出以继承全部房屋为条件承担赡养义务,或以放弃继承为条件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调解方案。在拆迁利益的诱导下,农村房屋的继承分割不再是以是否需要实际居住为标准。那么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房屋可否继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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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当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闫先生须保证该房屋为大产权,并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事后,张先生得知该房屋根本没有产权证,且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因闫先生拒绝退还订金,他起诉要求解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闫先生双倍返还订金两万元。开庭时,闫先生不同意退钱,辩称他已告知张先生房屋是小产权。此外,签合同后,他将房屋腾出,在外租房,张先生应赔偿他这部分损失。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性质的房屋不具有房屋所有、转让、处分、收益等权利,进而不具有进行交易的资格。张先生与闫先生所签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那么农村集体土地性质的房屋不得参与买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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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产权是不一样的:(一)房屋所有权是永久的,没有期限限制,只要房产没有完全毁损灭失就能一直享有,“房产证里是没有期限登记栏的”;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国家通过土地有期出让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三)续期的性质:土地使用权的续期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同其性质,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的续期也是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那么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产权是否一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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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是一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合同行为,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基于合意的基础上的不动产的移转。由此来看,城市房屋拆迁似乎成为一种私人之间的民事行为。所以,被拆迁人虽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但却是在使用国有的土地。由此,房屋拆迁实际上变成了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改变,即从原来的被拆迁人变更为拆迁人。这也就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在拆迁之前必须向国家申请拆迁许可证的原因,所谓国家许可拆迁就是国家同意了将该块土地的使用权人从被拆迁人变更为拆迁人。那么城市房屋拆迁的性质如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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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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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土地使用证加名字,携带双方身份证明及相关资料到房产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城镇土地使用登记发证的范围包括城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和城镇其他用地,它是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后的变更土地登记,发证对象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企业。可见,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才需要给使用权人发给土地使用证,发证机关为县级或者市级土地管理部门。只有在乡政府规划中,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征用,土地性质才能由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才能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那么土地使用证兄弟共有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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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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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感谢您对我的信任,针对您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建议:1、您可以详细描述一下事情的整个经过,以便帮您分析解答。2、您也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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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第三百四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定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三百五十三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民法典出让的土地受让人是否有所有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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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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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所谓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是指合同主体据以独立订立合同并独立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资格。合法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也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当然要件。同时合同不仅应当符合法律而且在内容上也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土地性质改变是否影响合同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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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2、证件作用(1)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作用,主要是表明持证人对其土地拥有使用权,可以建设房屋或者是其他附属设施,也有权将房屋拆除重建(前提是需要向村集体进行申请),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是房产证吗其实,不管是从产权性质还是证件作用等方面来看,这两个证件都是存在一定的差异的,具体如下:1、产权性质(1)从产权性质方面出发,农村集体土地证和房产证有着明显的差异,其中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从字面意思上就可以看出,这个证件仅代表的是持证人对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是所有权人依法对农村集体土地享有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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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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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土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所有,被继承人只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因此,被继承人对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能继承,二、农村土地证有什么作用1、可以证明对这片土地的所有权利,它是重要的法律的依据,同时受法律保护的,也是土地确权之后的产物,2、土地证上面会明确标注土地的面积,包括它的性质如何以及具体的位置,使用者等相关的信息,对于通过赠与、继承方式获取房屋产权的,还需提交公证书及原土地证书,协议拆迁是否有法律依据“协议拆迁”只是拆迁方为了加速拆迁活动而采取的策略,在没有依法取得相关拆迁许可和征地批文的情况下就展开拆迁活动,是完全不符合法律程序的,也是很难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拥有了土地进行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合法权利,就能够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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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小产权房”的性质有两种:一种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属于该农村的集体所有者,外村农民不能购买;另一种是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房子。中国实行二元制土地所有权结构,即国有土地所有制和集体土地所有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即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因此,小产权房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只能在村集体成员内部转让、置换。那么小产权房的性质是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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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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