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擅长处理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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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定期合同的产生有三种情形: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明确期限;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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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如何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内容:合同必须严守,是合同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那么如何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2022.02.09333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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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书面租赁合同应视为不定期租赁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未签书面租赁合同应视为不定期租赁
内容:我一直承租李先生的房子,《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我继续承租他的房子,但未与他签书面租赁合同。最近,李先生要收回房子,要我在15日内搬出。朝阳法院冯慧法官: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那么未签书面租赁合同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2022.01.01615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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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定期租赁合同的产生有三种情形: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明确期限;二、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三、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区分的意义再与鼓励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否则任何一方均有任意的解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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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会设立不定期租赁合同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什么情况下会设立不定期租赁合同
内容: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那么什么情况下会设立不定期租赁合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1.12.24160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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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知识(精)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租赁合同知识(精)
内容:根据《合同法》规定,不定期租赁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那么租赁合同知识(精)。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2022.01.03597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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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导致租赁合同终止的事由判断标准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可以导致租赁合同终止的事由判断标准
内容:当事人对租赁合同期限约定不明确或未约定期限,以及未采用书面形式且当事人对期限有争议的,均视为不定期租赁。另外,《合同法》第236条规定,租赁合同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则使租赁合同期满后仍可转变为不定期租赁。1.依《合同法》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主要有不定期租赁,租赁标的物灭失等情形。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那么可以导致租赁合同终止的事由判断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2021.12.30235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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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租赁合同可以随时解除吗
陈宗琼律师
不定期租赁合同可以随时解除吗
内容:对于房屋租赁,虽然法律对于房屋租赁合同的形式没有强制性规定,趋于现状市场更强调意思自治。那么,不定期租赁合同可随时解除吗?基于诚实信用及公平合理原则,解约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前告知对方当事人。
陈宗琼律师2021.10.11390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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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定期租赁合同可能导致发生的问题有以下几种:1、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随时解除合同;2、双方可以在任意时间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3、其他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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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无合同拖欠房租怎么处理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房屋租赁无合同拖欠房租怎么处理
内容:但是有时候也会出现一些人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那么遇到出现拖欠房租的时候应该怎么处理呢?没有订立书面房屋租赁合同,视为不定期租赁,房东可以要求随时解除合同,并缴纳拖欠的房租。房客不按照双方口头约定的方式缴纳房租属于违约,需要承担补交房租的违约责任。本案双方当事人在结束租赁关系后协商了迟延履行的租金并打下欠条,因此欠条是合法有效能够证明二者租赁合同有效且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因此原告可以凭欠条原件追索被告拖欠的租金。那么房屋租赁无合同拖欠房租怎么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2022.02.09145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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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书面合同可否终止租赁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未签书面合同可否终止租赁
内容:我准备把自己的一套产权房出租给别人,请问是否需要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如果需要的话,租赁期至少应多长?李强对于这一问题,青房安居中心的徐律师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话,根据法律规定,该房屋租赁只能视为不定期租赁。在这种情况下,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终止租赁关系,即出租方有权随时要求承租方归还房屋;承租方也有权随时将房屋归还出租方。那么未签书面合同可否终止租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2021.12.30350人收看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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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届满后无续签合同的自动变更为不定期租赁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租赁期限届满后无续签合同的自动变更为不定期租赁
内容:在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江某继续承租商铺,但双方未续订《房屋租赁合同》。江某认为: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期仍为5年,江某的这一看法与我国的《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相悖,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36条的规定,虽然江某与黄某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商铺的租赁期限则为不定期,黄某依法有权随时与江某解除商铺租赁关系,但应给予江某一段合理的时间腾空商铺。”《合同法》第232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都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那么租赁期限届满后无续签合同的自动变更为不定期租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2021.12.28384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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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房屋租赁协议没有合同拖欠房租如何处理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口头约定房屋租赁协议没有合同拖欠房租如何处理
内容:没有订立书面房屋租赁合同,视为不定期租赁,房东可以要求随时解除合同,并缴纳拖欠的房租。房客不按照双方口头约定的方式缴纳房租属于违约,需要承担补交房租的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因承租方与租赁方依据真实意思表示等自愿订立口头租房协议,因此二者租赁协议是有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因此原告可以凭欠条原件追索被告拖欠的租金。那么口头约定房屋租赁协议没有合同拖欠房租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2022.02.09471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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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租赁合同可随时解除吗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不定期租赁合同可随时解除吗
内容:徐某考虑到可以长期租赁,尽管当时4000元的月租过高,还是咬牙租了下来。2008年6月徐某缴房租,未料房东不愿收租金,明确表示要将租金抬高到月租10000元。徐某经测算,感到难以承受,于是手执合同与房东理论。但房东不予理睬,且委托律师发函告知租赁合同解除,并限时予以迁出。争气不争财,徐某也当即聘请律师回函,要求履行合同,不同意解除。根据有约定从约定的规定,现在租赁房屋没有拆迁,故在租赁期限内,不同意解除合同。法院判决徐某与房东的租赁合同解除,给徐某两个月搬迁宽展期,宽展期的房租予以免付。那么不定期租赁合同可随时解除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2021.12.30310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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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合同的解除有两种方式,一是协商解除,二是法定解除,其中法定解除包括: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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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租赁合同(二)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物业租赁合同(二)
内容: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该物业转租第三者,或与第二者合租、分租。该物业内之一切原来设备及间隔,乙方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更改或增减。乙方须正确维护使用该物业内甲方所提供之家具、电器、装置及设备,甲乙双方已应定期核查资产状况, 如有乙方原因造成损坏,照价赔偿。租赁期内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退租,否则将没收乙方押金。那么物业租赁合同(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2022.01.04840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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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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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到期了怎么续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租赁合同到期了怎么续
内容: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如果想要继续租下去,可以和房东协商,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续签协议。租房合同期满自动续签吗我国法律并没有自动续约的规定。所谓定期租赁合同是指合同约定有明确的期限。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那么租赁合同到期了怎么续。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2021.12.30138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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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依法签订的不定期租赁合同是有效的。依照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满足承租人和出租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不违反法律规定等条件,合同即可依法生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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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商铺租赁合同可否随时解除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不定期商铺租赁合同可否随时解除
内容:故王某起诉,要求解除双方间的房屋租赁关系,杨某立即腾退房屋;给付截止2006年7月3日止的租金7500元;并给付自2006年7月4日起至交付租赁房屋之日止的房屋租金。顺义法院李遂法庭在审理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王某陈述,双方约定按月给付,不交租金就停止租赁。在本案中,王某与杨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未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对庭审中租赁期限各自的陈述又相互否认,且均不能提供证据,故法院认定是不定期租赁;对于双方间的不定期房屋租赁关系,王某与杨某均可以随时主张解除,故对王某解除双方间的房屋租赁关系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那么不定期商铺租赁合同可否随时解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2021.12.30484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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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可随时解约?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可随时解约?
内容:你们可以先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同时还可以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如果老板涉嫌欺诈,还可以向工商等有关部门投诉。那么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可随时解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2021.12.24141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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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欠款纠纷,经过多次对账、谈判、以诉促调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要账要遵循规律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132评论 -
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邢颖 329评论 -
【天用案例】甲方为央企,不敢“得罪”如何要回240万租赁费?天用律师认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问题是最佳方案!为了增加谈判的筹码,也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天用律师申请了财产保全,保全成功后,对方公司态度强硬的态度立马转变,主动服软与我方当事人联系,希望协商解决。 天用律师和对方公司项目负责人沟通联系,并在谈判过程中锁定相应证据,最终在开庭当日顺利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出具调解书,建工集团分期向兴盛公司支付240余万元租赁费,并由建工集团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
王熙 40评论 -
喝酒后签的合同有效吗?
林艳英 661评论 -
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376评论 -
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806评论 -
当事人因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被对方的一纸诉状告上法庭,天用律所查明真相、伸张正义,法院最终驳回对方诉讼请求,挽回巨额损失!
王熙 224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