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租赁合同可以随时解除吗
导读:
对于房屋租赁,虽然法律对于房屋租赁合同的形式没有强制性规定,趋于现状市场更强调意思自治。那么,不定期租赁合同可随时解除吗?基于诚实信用及公平合理原则,解约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前告知对方当事人。
一、不定期租赁合同可以随时解除吗
1、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出租人解除合同的,应当给予承租人合理的搬迁期限。
2、承租人解除合同的,应当给予出租人合理的期限寻找下一个承租人。
3、建议租赁双方的当事人签订定期租赁合同,并对合同主要条款,如租金、付款方式等进行明确,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案情介绍
2005年x月xx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上海市嘉定区xx路xx号x1-x2房屋出租给被告,租期自2005年2月1日至2008年1月31日止,租金每月xx500元。合同还约定,如租赁关系发生变更,装潢不作任何补偿,也不能随意拆除。合同签订后,原告交付了房屋给被告使用,被告亦支付了租金。2008年1月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被告仍使用承租的房屋。2008年8月27日原告发给被告律师函,要求被告在同年9月6日前搬出承租房屋并付清相关费用。但被告仍未搬出。2008年9月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从上海市嘉定区xx路xx号x1-x2室房屋内搬出,并支付自2008年8月1日至实际搬出之日止的房屋租金(以每月xx500元计算)。
法律分析:审理中,被告另提供一份房屋租赁合同,认为该合同系原告在承租期内与被告另行签订,上有原告李××的签名,该合同载明租期自2006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30日止。被告表示因租期未满,不同意搬出;同时要求原告对被告在承租房屋内的装潢作补偿。因原告否认与被告另行签订过合同,被告曾要求对其提供的租赁合同上的李××签名进行鉴定,但事后又不提出书面申请,经本院对被告进行法律释明后被告仍然未提出书面鉴定申请,因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