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行政诉讼的对象
行政诉讼一般处理的是行政争议,因而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一般而言就是行政争议。行政争议是指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因为一定的原因而双方发生一定的争议。在这样的争议中一般而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属于弱势的一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行政诉讼一般处理的是行政争议,因而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一般而言就是行政争议。行政争议是指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因为一定的原因而双方发生一定的争议。在这样的争议中一般而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属于弱势的一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擅长处理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
内容:某公司向仲裁委递交了中止审理申请书,称耿某在非工作时间内受伤,不是单位安排耿某工作,不应认定工伤,并已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仲裁委中止该案件的审理。当事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后,出现《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情形,则该具体行政行为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因此,当事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中止案件审理请求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中止审理案件,并办理中止审理手续。”本案中,某公司提出中止审理的理由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和《关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是否中止审理问题的复函》规定的法定中止情形,因此,仲裁委不应当中止该案的审理。那么公司耍赖申请行政诉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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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仅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那么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审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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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小王驾车在十字路口撞到闯红灯的小李交警部门制作了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其中认定小王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小李负次要责任。小王不服以“行政认定行为错误”为由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评析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只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在当事人共同申请的交警调解中该认定书是当然的依据但在法院的民事赔偿诉讼中事故认定书仅是比较重要的证据之一已经不再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当然依据。法院根据当事人各方举证证明的事实完全可能依据不同于责任认定书载明的责任分担比例做出判决。法院对赔偿责任的划分是基于举证质证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出判决而不仅是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那么当一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之后能否提起行政诉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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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通知》第4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为国务院授权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其本身即为行政机关,其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行使法律授予的行政职权,是具体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并不在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不予受理的范围内。我国目前尚未有法律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终局行政行为,因此,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提起的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那么浅议交通事故认定案件的审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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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第二百七十四条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对依法公开审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行政诉讼法上的规定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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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北京市首例“世纪城小区3名业主不服海淀区建委重新划定物业区域案”被海淀区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后,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裁定海淀区法院应予审理此案,并首次认可业主个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随后,原告杨爱秋等三业主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2007年5月18日,市一中院裁定,杨爱秋等3名业主作为世纪城东区业主,认为分区公告违法,其行政行为影响了自己的具体权益,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这是北京市首次认定单个业主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为了节省诉讼时间,我们分别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个人名义提起诉讼。所以,美丽园小区又分别以以上三个主体向市一中院提起了诉讼。那么物业纠纷单个业主也可提起行政诉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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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行政诉讼案由规定1、法律分析:行政案件的案由分为:作为类案件、不作为类案件、行政赔偿类案件,行政诉讼案由1、法律分析:行政案件的案由分为:作为类案件、不作为类案件、行政赔偿类案件,最高法关于行政诉讼案由法律分析:行政案件的案由分为:作为类案件、不作为类案件、行政赔偿类案件,2、法律分析:行政案件的案由分为:作为类案件、不作为类案件、行政赔偿类案件,2、行政诉讼案件的案由规定有哪些行政案件的案由分为:作为类案件、不作为类案件、行政赔偿类案件行政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行政案件的案由分为:作为类案件、不作为类案件、行政赔偿类案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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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那么行政诉讼可否申请误工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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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那么事故认定书能不能提行政诉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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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本文拟以近年来我院受理的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各类数据情况为基础,分析该类案件具有的特点、成因和审理中的难点,为此类案件的审理工作提供客观的参考。随着物业管理业的兴起,各种因物业管理引起的纠纷随之出现,起诉到法院的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也随之增加。为此,以我院2003年以来审结的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为对象,展开统计分析和调查,力求找出有资于审判工作的客观规律和参考依据。其中物业管理费纠纷案件146件,占74.11%;拆除搭建纠纷案件32件,占16.67%;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纠纷案件8件,占4%;其他类型纠纷11件,占5.63%。那么对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查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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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但是其前提在于拆迁人拆迁行为的合法性。也就是说,一旦在行政诉讼中拆迁人拆迁许可被撤销,那么,作为拆迁合同主体之一的拆迁人的地位不复存在,拆迁合同将因为主体不适格而被确认无效。因此,在拆迁合同纠纷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拆迁人以有关拆迁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等提起行政诉讼,并请求对民事诉讼中止审理的情形,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情形,对民事诉讼部分的审理予以中止。那么房屋拆迁纠纷——拆迁纠纷中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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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2002年5月18日方梅与另一男子再婚。法院经再审复查认为原审被告王兵在离婚诉讼期间就患有精神分裂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再审条件该案裁定进入再审程序。分歧再审程序启动后对本案究竟如何审理产生了三种不同意见。本案由于原审原告离婚诉讼时隐瞒原审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的事实导致原审程序错误故应将原调解书撤销由原审法庭对全案按一审程序恢复审理。同时对原审原告方梅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法律制裁但不应追究其重婚的刑事责任。一本案再审的范围是否包括婚姻关系原审被告王兵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再审的对象是离婚案件。那么再审中如何审理这宗离婚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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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调解是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土地纠纷对方不接受调解应该怎么办法律主观:土地争议 调解不成功 ,如果政府部门作出了处理决定,可以到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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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推荐阅读: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物业管理条例如何避免物业纠纷 审理经过一、二审法院审胖,法院认为2001年6月以前,B公司既不是房产的所有权人,也不是房产的实际使用人,因此不是物业管理费的承担人,A公司有权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但应向相关的对象收取。B公司在入伙前因未办理房产证而未成为房产所有权人,也未使用房产享受到A公司的服务,依法不承担交纳管理费的义务。因此在实际操作中,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时间以办理房产证和通知入伙时间的二个时间中较早的一个时间开始。那么物业费收取须分清对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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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道路交通事故适用范围与对象有哪些任何人都可以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但是必须要满足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201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界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认定办法一、当事人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的大小,认定当事人应负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分析的角度、方法不同,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分类也不同。那么道路交通事故适用范围与对象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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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引发的民间借贷,通过一审、二审,我方上诉后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新审理,我方再次扳回一局👍,上月底到现在已经有两个案件成功的发回重审,这样的结果比维持原判决又多了成功的机会,这一切的努力都来自于我们资深的周律师带领下的成果🌹。
【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