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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司法解释: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 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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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18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七条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王学瑞律师
2022.03.21217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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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行政诉讼法83条的解释: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2、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2、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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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建筑施工合同解除的司法解释关于解除建筑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和第九条,分别规定了承包方和发包方的解除情形,例如承包方承包方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发包方可解除合同。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王熙律师
2022.04.256317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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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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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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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那么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司法解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4.274566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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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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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包括: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等行为。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条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等行为。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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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婚姻法解释会废止的,《民法典》实行后原有司法解释是废止的,与《民法典》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不统一甚至抵触的司法解释应当被废除,新颁布的司法解释应根据《民法典》条文内容及精神作出。综上所述,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会正式生效,届时最高法院将废止上述九部法律,其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应该同步废止,其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矛盾的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则可以等待最高院颁布新的司法解释来进行修改或者替换。
林艳英律师
2022.03.22563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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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建设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我国关于建设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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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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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一条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张芸律师
2022.03.221100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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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是依法解释。主要针对新行政诉讼法的具体条文,围绕审判工作中的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解释。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二是突出重点。对整部行政诉讼法的全面解释需要一定的实践积累,目前起草的《解释》只是针对新法规定的若干创制性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作出细化规定,确保新制度、新规定的贯彻落实。三是可行实用。《解释》注重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对于缺乏实践积累,存在较大争议的内容暂不规定,成熟一条起草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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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2.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2)《解释》中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根据《解释》第10条规定: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法学基本理论的评述与典型案例的剖析相结合,案例指导,实用性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第2版)》常见的处理办法:(1)解除合同的条件问题(2)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情况下责任承担问题其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第2版)》解除合同的条件问题的具体内容如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一些条件的出现会导致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解释》中对于解除合同的条件及其法律后果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李孟阳律师
2023.02.18258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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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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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对被告举证期限的规定,主要是《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交答辩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且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明确,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冯清琴律师
2024.01.12409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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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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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行政诉讼法56条释义如下: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3、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3、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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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建设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我国关于建设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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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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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现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对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若干问题作出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2、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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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精释精解)
内容:现行有效的婚姻家庭司法解释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修正)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孔孟廷律师
2024.01.08195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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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最高法律颁布司法解释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发施2017否.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为了正确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解释,(一)婚前一方取得的财产已转为夫妻共有财产的以及取得该财产所产生的债务,(二)夫妻因家庭共同生活而发生的债务,(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债务或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共同承担的债务,(四)配偶一方或者双方为有法律义务的人治病治病、治病的债务,(五)抚养子女的债务,(六)老年人因赡养义务而产生的债务,(七)用于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的债务,(八)支付社会交往债务所必需的费用,(九)夫妻约定作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十)其他应当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崔玉君律师
2022.06.172467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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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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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行政诉讼法56条的司法解释: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3、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3、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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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最高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 当事人驾驶的机动车如果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造成他人财产或者是认识的损害的,并且该当事人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如果存在下面的任一情况就会被认定对造成财产损失或者是人身损失由过错。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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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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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送诉法的问题解释,于2017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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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八)近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十四条规定的人员,提交受伤害职工委托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五)其它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如:可让申请人提供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工商注册信息表(应有工商部门盖章)、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住院(门诊)病历复印件、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包含事故经过、原因分析等,需参与调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工伤(亡)事故申报公示情况报告、工资发放凭证、受伤职工事故发生日工作证据(如考勤记录、打卡记录、排班表等)、证人证言等相关的客观证据材料。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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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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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纠纷案件的审理原则和依据,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违反法律规定:如果施工合同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未按照招投标规则进行合同订立,或者未获得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准确名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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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行政诉讼法74条司法解释: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1、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1、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2、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1、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1、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2、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