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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房屋确权需要的手续:1、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2、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3、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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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房屋抵押人对抵押房屋享有处分权,但若想转让抵押房屋,须事先征得房屋抵押权人同意。由于抵押人对抵押房屋的侵害行为,致使抵押房屋的价值减少时,房屋抵押人应恢复抵押房屋的原状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而作为房屋抵押人,很多时候都是借贷的当事人,不过也有那种第三人提供房屋进行抵押的情况。虽然将房屋抵押了,但实际并没有转移所有权和占有,作为抵押人依旧享有对抵押房屋的各种收益的权利。那么房屋抵押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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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感谢您对我的信任,针对您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建议:1、您好,不可以了,只能向妹妹主张房屋过户。2、您也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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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被拆迁人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
内容:一)在房屋拆迁活动中,被拆迁人应当享有如下权利:1、依法获得安置和补偿的权利。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受理做出行政裁决的申请前,如果与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较多时,应当进行听证。(二)在房屋拆迁的过程中,被拆迁人承担如下的义务:1、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拆迁人给予安置和补偿后,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任务。那么在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被拆迁人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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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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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按照《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主要权利:按照《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选择补偿安置方式,并要求拆迁人补偿安置;与拆迁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时,可以申请裁决;对拆迁补偿估价结果有异议时,可以申请鉴定等。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主要义务:必须在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或者拆迁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负责将房屋使用人迁出被拆除房屋。那么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哪些主要权利和义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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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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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期间房东卖房租赁合同还有效吗?房屋出售时租客的权利
内容: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将租赁物卖与他人,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承租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房屋出卖后,原租赁合同仍然有效。所以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依合同规定拥有房屋的占有权和使用权。而在租赁合同期限内房屋出售期间,出租人经常领他人看房等行为,如果妨碍了承租人正常使用房屋,那么承租人有权提出异议,并拒绝他人看房。那么房屋租赁期间房东卖房租赁合同还有效吗?房屋出售时租客的权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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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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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房产会给男方,但是你可以主张分割婚姻存续期间房屋的收益部分及还款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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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物业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有相应的权利,例如收水费电费等。业主的权利包括住宅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享有房屋出租的全部租金收入。物业没有权利验收业主的房屋。那么物业有没有权利验收业主的房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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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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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承租人与被拆迁人解除租赁关系的可以要求适当的补偿;承租人与被拆迁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可以要求被拆迁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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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人以及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承租人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
内容:所谓房屋承租人,是指以租赁方式取得房屋,并对房屋进行占有、使用的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通过租赁合同来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租赁合同便成为确立承租人身份的证明。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对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不按照其承诺履行补偿安置协议的,承租人有权向人们法院起诉。那么房屋承租人以及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承租人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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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宅基地红线外房子不能确权。农村宅基地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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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房屋承租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1、出租人未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承租人交付房屋的房屋承租人可以催告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交付逾期仍未交付的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房屋在交付时存在缺陷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限期修复或者减少租金危及承租人安全的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承租人需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其中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由出租人或出租人委托承租人报有关部门批准。承租人应当对出租人检查出租房屋的使用情况予以配合。那么房屋承租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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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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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房屋拆迁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房屋拆迁当事人是指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活动中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即房屋拆迁人、被拆迁人、承租人等。那么,房屋拆迁的赔偿问题,关于房屋拆迁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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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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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子女没有与老人分户,老人是户主,房屋应该确权在户主名下 农村宅基地确权,也就是不动产确权。确权是以户为单位,确权名字应该是户主。如果是独生子女,与父母生活在一起,又没有分户,那这个户主肯定父房屋确权应该确权在父亲名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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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承租人承租房屋以后,即对房屋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当第三人的行为影响其上述权利时,承租人可以基于承租权请求排除妨碍、损害赔偿。但房屋所有权人也可以基于所有权向侵权人主张权利。前者称为违约责任的积极要件,后者称为违约责任的消极要件。那么承租人可否向侵害房屋的第三人主张权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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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房屋确权后可以子女可以继承,宅基地不能继承。由于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不是该集体成员不得享有,所以城市户口对于宅基地是没有继承权的;而房屋属于父母的财产,子女可以继承。操作方式就是变卖房屋为现金进行财产继承,宅基地归还原农民集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二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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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新动拆迁有关法规的规定,拆迁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标准的非居住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未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安置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那么拆迁非居住租赁房屋承租人应享有哪些权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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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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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户口在县城,农村的房子无法确权。宅基地是属于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只能由本村的村民拥有,所以村民转为城市户口外,丧失村集体成员资格,对宅基地不能确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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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当事人权利义务在房屋转租合同的三方当事人中,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除房屋租赁合同有特别约定的外,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关规定;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的权利义务除房屋转租合同有特别约定的外,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关于出租人和承租人权利义务的规定。那么房屋转租合同当事人有何权利义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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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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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本文主旨即在于说明房屋租人的权利。当事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依法进行登记后,承租人即享有以下一些权利:1.请求出租人交付租赁房屋并使租赁房屋保持合同约定使用的状态。承租人在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后,可以转租。如在承租人死亡后,有关政策及司法实践一般均承认与承租人生前同住的家庭成员享有继续租住的权利。那么房屋承租人的各种权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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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房屋抵押人对抵押房屋享有处分权,但若想转让抵押房屋,须事先征得房屋抵押权人同意。由于抵押人对抵押房屋的侵害行为,致使抵押房屋的价值减少时,房屋抵押人应恢复抵押房屋的原状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那么房屋抵押有什么权利义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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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房屋所有权是占有权、管理权、享用权、排他权、处置权的总和。获得房屋所有权的方式为:依法新建的房屋;添附的房屋,如翻建、扩建、加层等通过买卖、赠与、互换等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所有权的房屋;继承或受遗赠的房屋。典权:是指房屋所有权拥有者将其房屋典当给他人以获得利益的权利。房屋典当是指承典人用价款从房屋所有人手中取得使用房屋的权利的行为。承典人与出典人要订典契,约定回赎期限,到期由出典人还清典价,赎回房屋。典价无利息,房屋无租金。抵押权:是一种优先权,是在不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前提下,将标的物的权利置于他人控制之下,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抵押人仍享有标的物使用与收益的权利,但无权处置。抵押权人也不可以随意处置抵押物。当合同到期时,抵押人未能达到合同约定,抵押权人可以将抵押物拍卖,并优先获得补偿。租赁权: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有将其房屋租赁给他人的权利。房屋租赁,是指房屋的所有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承租人取得房屋使用权后,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随便处置所承租的房屋,除非租赁合同另有约定。赠予权:就是赠予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予的一种权利。赠予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予行为一旦签约了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予行为,就不具有撤销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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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按照所有权制度,所有人对房屋拥有处分权,而抵押之后,就不得变更房屋的所有权,由此影响到拆迁活动中对房屋补偿安置的权益,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被拆迁人不得擅自作出处分。二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在拆迁期限内达不成新的抵押协议的,该房屋视为产权有争议的房屋,由拆迁人提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那么慎重处理权利受限房屋的拆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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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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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私有房产是公民个人所有的房产,受到法律的保护,产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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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城市房屋拆迁是全社会最为关注、最为敏感的问题,也是易引发群体上访,激化社会矛盾的问题。房屋拆迁问题在所有的社会矛盾中应当是个非常重大而敏感的问题,处理不好不仅侵害了他人合法的物权,而且很容易引发群体上访事件。笔者日前所承办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中所折射出的方方面面问题,使我们看到当前城市规划与房屋拆迁工作中仍存在着相当多的行政法律问题。建设部的这一规定,目的就是为了纠正滥用行政许可权。根据建设部的通知,从发文之日起,这种违法行为理应得到纠正,然而时至2007年这种行政违法问题却仍然存在。那么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行政法律问题及权利救济。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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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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