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股东不配合变更登记怎么办?
1、协商。如果法人不配合变更,首先当然是能协商得尽可能的去协商,不然的话,他经手的很多事情都不给公司交代,很容易造成公司损失。所以先尽可能的去协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法人心甘情愿的去配合。
2、免去其职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般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而公司的执行董事或经理是由股东大会选举,聘任产生的。如果说法定代表人不配合变更,我们可以通过,召开股东大会,免去其职务。当然了,免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需要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免去旧的法定代表人职务之后,拟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4、股东会召开完毕之后,相关股东签署,股东会决定书。
5、签署好股东会决定书之后,填写变更法定代表人相关申请表,新选举的法定代表人签名。
6、写好相关申请表并签名之后,携带公司的相关证件去工商,申请变更股东就可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