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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依法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关于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有哪些类型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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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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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这些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五)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六)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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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尽管双方已经协议离婚,但在离婚协议中张-倩并没有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起诉的时候也没有超过一年的除斥期,张-倩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遂依法判决陈-东赔偿张-倩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有配偶的一方具有第46条规定的事由而导致离婚的,有过错方在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的制度。本案中,张-倩在离婚协议中并没有明确放弃精神损害请求权,所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实施的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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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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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立法赋予支付抚养费一方抚养费开支知情权,即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可以不定期要求抚养子女的一方提供开支情况,抚养子女的一方必须依法如实提供;超过月平均给付额的大项支出必须预先告知支付抚养费一方。对于年满10周岁的子女,将抚养费打入子女个人帐户,由子女自行支配。对抚养费一次性给付设定法定追索条件,在分阶段确立抚育费每年需支付的金额和总额后,有证据证实抚养子女一方未将款项全部用于抚养子女或未成年子女意外死亡时,他方可向法院申请索回已支付的但未用于子女抚养部分的款项。那么确保抚养费的“专款专用”的方法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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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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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因生父与生母结婚而准正;二是通过法官宣告而准正。即规定凡是在婚姻关系导存续期间出生或受胎的,均为婚生子女。婚生子女的否认是指丈夫证明在受胎期间内,未与妻子有同居行为或者有其它证据证明子女非由夫之受胎,而依法否认子女是自己的亲生子女的制度。非婚生子女可以要求生父生母给予其相似或相近的生活条件。确保非婚生子女的正常健康成长。那么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形式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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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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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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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权利主体问题,我国的有关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作了明确的规定,即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出必须是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由此可知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婚姻当事人,而且也只有在离婚当事人提出离婚时才能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从而将家庭成员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与夫妻间离婚请求权紧密相连,而依法理离婚请求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家庭成员遭虐待、遗弃的赔偿请求权是三个不同主体的法律关系。因此关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不应涵盖家庭其他成员。因此第三者的过错责任依法应由其自己的配偶在离婚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主体。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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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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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二)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具有以下责任:1、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负全责,并确保实现质量目标;2、项目经理必须全面贯彻和执行各种有关质量的政策、法规、制度,落实各项质量保障措施;3、要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项目管理制度、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4、设置总质检师、质量管理机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5、经常对职工进行质量安全教育,加强施工人员的岗位技术,提高质量意识;6、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 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南水北调相关部门的相关规定、通知,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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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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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律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是检验社会法治理念发展程度的试金石,也是完善社会法治发展的重要一环,应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一)建立婚生子女推定与否认制度1、确立婚生子女的推定制度所谓婚生推定制度是指子女婚生性的法律强制规定。即规定凡是在婚姻关系导存续期间出生或受胎的,均为婚生子女。即由政府拨款儿童福利机构或慈善会先行垫付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用,再以债权人的身份,要求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返还。确保非婚生子女的正常健康成长。那么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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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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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权人的代位权起始于罗马法中的代位请求权。我国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鉴于上述社会现实,为确保市场经济的交易安全,加强对债权人的债权保护就突显必要,而作为债权保全手段之一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自然就在我国立法中得到了确立。这便是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债权人代位权不能独立产生,也没有独立存在的可能,只能依附于合同债权以及其他债权而存在。那么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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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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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四是审查分包单位的工伤社会保险交纳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人员缴纳保险费。此外,还要审查分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证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公证处公证书、特殊工种证件以及安全管理制度等内容。加强分包单位的管理,提升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是消除安全隐患,减少安全事故的有效措施。一是促使分包单位形成自身的安全管理体系。督促分包单位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那么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要达到五个确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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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夫妻财产约定制度:1.一般共同财产制一般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婚后的全部财产均归夫妻共同共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当事人双方可以依法终止限定共同财产制,转改采用其他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自愿终止限定共同财产制后,应对共同共有的财产,包括共同债权和共同债务进行分割和清算。分别财产制的终止包括夫妻一方死亡,夫妻双方离婚以及夫妻双方协商变更夫妻财产制度。由于在分别财产制下,夫妻的财产的权利和义务是分开的,一般不存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和清算。那么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分哪几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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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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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及认领越来越受关注。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因父母结婚或法院宣告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法律制度。即规定凡是在婚姻关系导存续期间出生或受胎的,均为婚生子女。婚生子女的否认是指丈夫证明在受胎期间内,未与妻子有同居行为或者有其它证据证明子女非由夫之受胎,而依法否认子女是自己的亲生子女的制度。确保非婚生子女的正常健康成长。那么非婚生子女准证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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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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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哪些方面还不完善:一、诉讼主体范围狭窄。因此,应从立法上确立受害方对第三者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从而更好地保护无过错方,体现法律的社会价值。婚姻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离婚”程序究竟为诉讼离婚还是协议离婚。民法属于私法,在夫妻双方就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已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又同意通过行政登记离婚,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予干预。如果当事人达不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协议,则可通过诉讼离婚,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既然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也是侵权诉讼的一种,自然涉及到了举证问题。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哪些方面还不完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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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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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需定供,改善拆迁制度供给服务,确保拆迁制度供求的均衡
内容:从供求分析的角度看,所谓制度均衡,指的是当影响人们的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的因素一定时,制度的供给适应制度的需求。制度需求决定制度供给。在分析比较拆迁制度及不同改革方案成本—收益的基础上,就可以判断出拆迁制度改革的需求态势,这就要求要通过改善拆迁制度供给服务,寻求拆迁制度的供求均衡。分析表明,当前我国拆迁制度供求的处于一种非均衡的状态,尤其是强调五个统筹和科学发展观的今天,这表现得更为明显。那么以需定供,改善拆迁制度供给服务,确保拆迁制度供求的均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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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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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我国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体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的议事机构。完善债权人会议制度,充分保障债权人的权利,是我国新破产立法中的一项重大举措。下面就新破产立法中有关债权人会议的设置思路和争议问题作一评述。目前新破产法草案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1这一问题的产生,主要是因为目前我国破产法将债权审查列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没有设置独立的债权审查确认程序。那么新破产立法中债权人会议制度的设置思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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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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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何正确认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失予以物质赔偿的法律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揭开了婚姻“契约”本质的面纱婚姻是男女双方为共同生活之目的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民事契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拓展了婚姻“离异”自由的空间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而契约不仅强调权利,更强调自由。弱者在解除婚姻契约之后,往往陷入离婚所引发的心理伤感或精神顾虑,甚至基本的物质生活也不能保证。那么如何正确认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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