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并存的债务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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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并存的债务承担能否连带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中并存的债务承担能否连带
内容: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人的份额确定及追偿权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人与第三人成为连带债务人。第三人因加入合同关系而成为主债务人之一依连带债务的规定债权人可径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全部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以原已存在有效的债务为前提。那么民法典中并存的债务承担能否连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1.30316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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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移与债务承担区别是什么?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务转移与债务承担区别是什么?
内容: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话,在一般情况下,合同具有相对性,债权人只能找债务人还钱,但是有债务转移的情形。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解答。债务转移是指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成为合同中新的债务人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原债务人则脱离债的关系。而并存的债务承担是第三人单方表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并没有和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那么债务转移与债务承担区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2.0977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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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并存的债务承担有哪些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的并存的债务承担有哪些
内容: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因原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全部清偿而消灭债务的消灭因第三人的清偿发生时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可能发生求偿关系。那么民法典的并存的债务承担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1.30245人收看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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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让与,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权让与,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
内容:法律主观:债务转让法律依据通常认为,债务转移又称为债务承担,是指合同的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将合同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二是合同义务部分转让给第三人,通常被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有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有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务人一起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合同义务,合同的债权转让以及合同的债务承担是怎样的而合同中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债务中,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翁玉素律师
2023.11.20245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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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债务与个人债务并存时怎么承担这个债务
陈宗琼律师
合伙债务与个人债务并存时怎么承担这个债务
内容:在合伙债务与个人债务并存的情况下,各方应如何承担,是摆在我国合伙企业面前的一个重要命题。许多商业伙伴不了解他们之间的关系,导致不必要的经济纠纷,那么对于合伙债务与个人债务并存时如何承担这个债务呢?假如其中一人私自抽回出资或者私分合伙财产的行为都是无效的,在产生债务时,分别取得的合伙财产应全部返还,作为合伙共有财产,偿还合伙债务。不足清偿部分,由合伙三人按其协议约定,依照其出资比例,以其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当其中一位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与合伙债务共同存在时在这种情况下,个人财产首先应当偿还其个人债务;而在合伙经营中的应有份额优先用于偿还合伙债务。那么合伙债务与个人债务并存时怎么承担这个债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2.02.091044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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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存债务承担与履行承担有什么区别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并存债务承担与履行承担有什么区别
内容:并存债务承担需有承担人与债务人特别约定,如约定债权人对承担人直接享有请求权,或约定承担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等,如无此类特别约定,应推定为履行承担。并存债务承担的方式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成立方式,与免责的债务承担基本相同,但在采取债务人与承担人达成协议的方式时,无须以债权人同意为生效要件。那么并存债务承担与履行承担有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2.02.0765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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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的物保和人保并存时,债权人是否必须先以债务提供的物保实现债权?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务人的物保和人保并存时,债权人是否必须先以债务提供的物保实现债权?
内容:在混合担保中,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和人保并存的情形最为常见。例如公司作为借款人以自己的房屋提供了抵押担保,其法定代表人作为保证人提供了保证担保。《物权法》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债务人的物保和人保并存时,债权人是否必须先以债务提供的物保实现债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2.02.09482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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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债务承担与并存债务承担区别是什么
许瑞林律师
免责债务承担与并存债务承担区别是什么
内容:免责债务承担和并存债务承担的区别是什么1、债务承担的性质不同。并存的债务承担则属于新的债务负担因为并存的债务承担的结果并不导致原债务人免除其合同债务而且第三人的债务与原债务人的债务不必相同所以应该视为一项新产生的债务负担并非债务的特定承受。一般理论界认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因为原债务人要退出债的关系所以其转移债务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但是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因为原债务人仍然在债的关系中所以其转移债务不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免责的债务由新的债务人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由原债务人和新加入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免责债务承担与并存债务承担区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2.01.24161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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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的特点以及债务承担的种类具体包括哪些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务承担的特点以及债务承担的种类具体包括哪些
内容:债务承担的特点1、必须有债务承担合同债权人与承担人间的合同或债务人与承担人间合同经债权人同意均可发生债务承担。债务承担发生后,债务承担主体有所变化,但新旧债务仍具有相同内容,包括从属于原债务的特定债务如利息等,移转于承担人。债务承担的种类债务承担,按照承担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以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那么债务承担的特点以及债务承担的种类具体包括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2.09274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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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
内容:并存债务承担需有承担人与债务人特别约定如约定债权人对承担人直接享有请求权或约定承担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等如无此类特别约定应推定为履行承担。这对债权人、债务人和承担人三方都是公平的也符合未经同意不得为第三人设定义务的原理。那么民法典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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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30178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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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并存债务承担的形式是什么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并存债务承担的形式是什么
内容: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三人清偿规则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那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并存债务承担的形式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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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30346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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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存的债务承担与保证的区别是什么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并存的债务承担与保证的区别是什么
内容:并存的债务承担具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是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按份承担债务即债务人将部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第三人与债务人按照约定的份额承担债务第二种是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即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而债务人并不退出债务人与第三人就债务的全部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与债务担保相比较并存的债务承担特别是第三人承担连带债务而言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主要是起一个担保作用。只有当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方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对于连带责任的保证和第三人承担连带债务这两个概念笔者认为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那么并存的债务承担与保证的区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2.01.30399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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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债务承担和并存债务承担的区别是什么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免责债务承担和并存债务承担的区别是什么
内容:一般理论界认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因为原债务人要退出债的关系,所以其转移债务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但是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因为原债务人仍然在债的关系中,所以其转移债务不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免责的债务由新的债务人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由原债务人和新加入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并存债务承担与免责债务承担的区分方法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意思表示。债务承担行为系民事法律行为,故当事人约定债务承担的过程实质上是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的过程。那么免责债务承担和并存债务承担的区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2022.02.07486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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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存债务承担指的是什么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并存债务承担指的是什么
内容:并存债务承担指的是什么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是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的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来并与原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以他人之债务有效的成立为前提第三人以担保之目的对于同一债权人新负担与该债务于其承担时有同一内容之债务之契约谓之并存的债务承担或重叠的债务承担亦称债务加入或共同的债务承担。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那么并存债务承担指的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1.301029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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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与担保并存的区别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债务承担与担保并存的区别
内容: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是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的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来,并与原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与债务担保相比较,并存的债务承担,特别是第三人承担连带债务而言,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主要是起一个担保作用。只有当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方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与第三人承担连带债务的情况是不同的。因此对于连带责任的保证和第三人承担连带债务这两个概念,催天下小编认为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那么债务承担与担保并存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2.02.09687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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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确定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执行过程中债务人去世,如何让债务人的继承人还款? 是申请变更执行人?还是再诉一个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76评论 -
本案几个亮点被吴律师实现了👍 1.未约定利息,按照4倍LPR支持 2.配偶代还部分借款,视为债务追认,共同偿还 3.律师费和诉讼费全部由对方承担
吴梦云 248评论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姚平 291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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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413评论 -
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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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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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案例】婚内欠款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吗?离婚时怎么分割? 2016年,80后的刘先生与90后的林女士经介绍认识,不久便步入了婚姻殿堂,并生育一子。 然而,在他们原本幸福美满的生活背后,一场突如其来的经济危机悄然降临。自从孩子出生后,家庭开销逐渐加大,由于两人工作收入较低,夫妻俩人觉得网店生意能赚钱,于是在2019年,两人经过协商入驻了网购平台经营一家网店。原本希望开网店能够赚钱弥补家庭开支,但没想到由于两人对于经营网店没有经验,没过多久网店生意亏损欠了十万块钱。年轻的小夫妻大手大脚花钱习惯了,再加上养育孩子花销不断增长,林女士和刘先生开始入不敷出。 掉入网贷的深渊无法自拔 两人在金钱的压力下开始了网贷之路。2019年至2022年期间,林女士先后从××贷、××优品、××月付、×音、××白条、××花、××易、××借条、××卡、××花呗、××分期、××借等十几个平台进行借款,同时林女士还向亲人分别借款12万元、3.1万元、3万元等多笔借款。起初,这只是用来应对临时的金钱周转难题,但在一次次的还贷压力之下,他们发现贷款的数额越来越大,利息也越来越高。于是二人开始刷信用卡、借网贷用于偿还欠款,加上日常生活开销较大,只能拆东墙补西墙,债务及利息越积累越多。至此,林女士尚有网络平台债务19万余元及他人欠款18万余元,刘先生为了给林女士偿还平台债务,刷自己信用卡及向他人借款28万元。网贷的债务就像滚雪球一样,越欠越多,两个人矛盾越来越大,原本融洽的家庭氛围也开始恶化。 高额债务到底由谁承担 林女士责怪刘先生在家庭财务上的管理不善,刘先生则觉得林女士过于挥霍浪费。渐渐地,他们之间的沟通变得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激烈争吵和长时间冷战。 最终,两人决定结束这段感情,但在谁承担家庭债务的问题上争吵不休,谁也不愿意多承担债务,因此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在此情况下,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且要求28万元债务由林女士自己来承担。但是林女士自己名下有37万余元债务,实在是无力承担,于是找到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希望元甲律师能够帮助自己谈判,希望刘先生名下的债务由刘先生自己承担。 调解离婚 债务各自承担 元甲专案组开始指导林女士收集证据资料,准备应诉。在起初阶段,刘先生态度非常坚决,不接受庭前调解。 庭审过程中,元甲律师据理力争,指出无法证明这个债务属于林女士的个人债务,而且林女士这边的债务金额更高,需要分割公积金、养老保险等财产。在元甲律师积极向法院争取调解下,最终迫使刘先生同意调解离婚,双方达成协议,刘先生的个人债务由刘先生自己来承担。成功调解离婚后,林女士及全家人都很开心,表示“元甲律师为他们排忧解难,调解结果达到了心理预期,压在心里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地了,元甲律师真是个精英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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