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
导读:
如双方协商离婚男方为了承担此种损害赔偿责任而将婚前个人财产处理给女方这种行为也不是赠与。3离婚时如女方生活困难根据婚姻法第42条男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男方为了帮助女方将婚前个人财产处理给女方用于帮助女方的是履行法定义务不应当属于赠与。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那么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如双方协商离婚男方为了承担此种损害赔偿责任而将婚前个人财产处理给女方这种行为也不是赠与。3离婚时如女方生活困难根据婚姻法第42条男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男方为了帮助女方将婚前个人财产处理给女方用于帮助女方的是履行法定义务不应当属于赠与。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关于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这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属女方所有的条款是否为赠与?可否适用合同法?又可否撤销?
有学者认为男方将个人财产处理给女方不是赠与行为可以将其看作是男方对女方的一种帮助一种经济补偿。1这种观点似有道理但没有对这种行为进行类型化区分。笔者主张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常见的几种情形是1离婚后如女方抚养子女根据婚姻法第37条男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如男方愿意以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抵偿抚养费女方也同意的这种行为就不是赠与。2如男方具有与他人同居或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根据婚姻法第46条无过错的女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双方协商离婚男方为了承担此种损害赔偿责任而将婚前个人财产处理给女方这种行为也不是赠与。3离婚时如女方生活困难根据婚姻法第42条男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男方为了帮助女方将婚前个人财产处理给女方用于帮助女方的是履行法定义务不应当属于赠与。4男方单纯为了表达谢意或者出于其他的正当动机而不是为了履行法定义务清偿先前债务将婚前个人财产处理给女方这种行为就是赠与。因为赠与的本质是“无对价”。
其次男方处理个人财产给女方的行为是否可以适用合同法呢?有学者对此表示否定。因为“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离婚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也就不适用于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规定。“2实际上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并非否定离婚协议适用合同法。婚姻关系的确是一种身份关系通常不能受合同法的调整但在婚姻关系领域内也有一些涉及财产分配的合同这些合同或者约定与一般民事合同并无本质差别。目前多数学者也认为合同法第2条第2款排除的身份合同仅指没有财产内容的身份合同夫妻关于财产问题的约定以财产关系为内容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不过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等有关法律这些法律没有规定时才可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3因此如果男方将个人财产处理给女方的行为确属赠与可以适用合同法中有关赠与的规定。
第三如离婚协议中处理个人财产的条款确是赠与能否撤销?在司法实务中有法官认为“鉴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其所涉及的财产分割子女抚育条款等均系出于解除双方身份关系的动机因此上诉人基于离婚事由将自己婚前的个人财产处分给被上诉人的行为可认定是一种目的赠与行为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定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均已履行的情况下应视上诉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依法不能随意撤销。”4
笔者认为这种行为即使是赠与也并非一定是目的赠与。目的赠与系指赠与人为特定目的而为之赠与。如目的无法实现则赠与之物可以要求返还。在离婚协议中男方赠与给女方个人财产可以出于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也可以不具备任何目的。此种赠与行为是否具有道德性不能一概而论。尽管离婚协议与身份关系有关但是不能因此就认定所有离婚协议中的赠与都具有道德性是不可撤销的。因为在婚姻家庭领域中仍然存在单纯的赠与行为不因双方的身份而有不同。
此外有学者还认为作为赠与人的男方撤销赠与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的限制。该条规定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在审理后只要没有发现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不应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者撤销。因此法院审理只是审理有无欺诈胁迫等等特定情形而并不是要重新进行分割。5笔者对此不敢赞同。该条规定中的“财产分割”是对离婚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而不包括个人的财产。因此男方将自己的个人财产赠与给女方又反悔的并不适用第9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