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条款应如何定性
导读:
庭审中李某辩称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归孩子所有的约定实质是男女双方对孩子作出的财产赠与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现房产尚未过户因此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该赠与。律师点评本案主要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条款应如何定性。”1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条款既与身份关系有着紧密联系又带有财产关系的性质。2男女双方在离婚时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属于双方对财产分割达成的一致协议。那么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条款应如何定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庭审中李某辩称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归孩子所有的约定实质是男女双方对孩子作出的财产赠与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现房产尚未过户因此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该赠与。律师点评本案主要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条款应如何定性。”1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条款既与身份关系有着紧密联系又带有财产关系的性质。2男女双方在离婚时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属于双方对财产分割达成的一致协议。关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条款应如何定性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某与郑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2011年9月因感情不和双方于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随母亲生活李某支付抚养费900元/月双方一致同意将夫妻共同所有的商品房一套赠与婚生子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012年6月李某反悔并拒绝过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婚生子有关房产的赠与。
庭审中李某辩称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归孩子所有的约定实质是男女双方对孩子作出的财产赠与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现房产尚未过户因此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该赠与。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是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其中财产赠与条款的撤销不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即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仅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才可将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撤销遂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主要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条款应如何定性。”
1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条款既与身份关系有着紧密联系又带有财产关系的性质。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房屋所作的处理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条款构成离婚协议的整体关于房屋归子女所有的约定是依附于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带有身份关系性质不同于一般的单纯财产赠与。因此婚姻收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应简单套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
2男女双方在离婚时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属于双方对财产分割达成的一致协议。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如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予支持。
综上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特质决定了其不同于一般赠与合同不应适用合同法进行调整应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财产进行赠与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对男女双方均应产生法律约束力反悔一方如没有确切证据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情形依法不应予以变更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