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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能否收购不良资产

李楠楠律师2022.02.06210人阅读
导读:

(三)项目可行性分析1、综合尽职调查情况,对不良资产债权的有效性、担保的有效性等进行法律判别;分析主债务人、担保人解决不良资产问题的意愿和能力,分析抵押物的可变现价值,对是否可以信赖作为合作伙伴,进行分析判别。那么融资担保公司能否收购不良资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三)项目可行性分析1、综合尽职调查情况,对不良资产债权的有效性、担保的有效性等进行法律判别;分析主债务人、担保人解决不良资产问题的意愿和能力,分析抵押物的可变现价值,对是否可以信赖作为合作伙伴,进行分析判别。关于融资担保公司能否收购不良资产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融资担保公司能否收购不良资产

融资担保公司可以收购不良资产,收购流程如下:

(一)启动项目

发现市场机会后,项目经理进行初步调查分析并形成立项方案,立项获得批复同(股东同意)后,项目正式启动。

(二)尽职调查

1、访谈转出方了解管理过程,贷款出现问题的时间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催收、诉讼)(注意诉讼时效),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及配合程度,计划的转让方式(协议转让、拍卖)、意向价格,转让的审批流程。

2、查阅资产档案

(1)逐项核对分析金融机构拟转出不良资产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信贷档案,了解贷款的发放时间、期限、用途、本金金额、利率、当前本金及利息余额;

(2)具体的担保条件,保证人及担保金额,抵质押担保及担保金额、办理登记情况;

(3)是否涉及诉讼,是否有查封资产,诉讼进展情况;借款人、保证人的基本资料和财务信息。

3、查看抵质押物:现场调查了解抵质押物的实际状况,当前状态(闲置、加盖建筑物)、实际占管及使用情况、周边环境和情况、影响价值实现的因素、估算价值。

4、调查信息整理:尽职调查获得的信息整理存档。

(三)项目可行性分析

1、综合尽职调查情况,对不良资产债权的有效性、担保的有效性等进行法律判别;分析主债务人、担保人解决不良资产问题的意愿和能力,分析抵押物的可变现价值,对是否可以信赖作为合作伙伴,进行分析判别。

2、对项目进行整体的经济和操作可行性分析,估算企业和项目未来可能实现的商业收益空间,列出资金之外需要解决的问题清单,是否有现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分析影响项目实施和收益实现的主要风险因素,以及应对措施。

3、在判断项目经济可行,法律、政策和其他方面没有硬伤之后,拟订主要的工作步骤和综合重组方案。保障重组增加重组的可靠性,一般要求追加新的担保,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具体管控措施,如参与企业管理,监督项目进程和资金使用等。

4、计算收购及追加投资的投入和预期收益,并对价格和市场变动情况下的进行压力测试和敏感性分析。

(四)谈判商定方案

以详细的分析论证为基础,以重组为主要手段,通过与债务人及相关方谈判,确定项目方案,明确交易结构、具体的工作路线图、工作步骤衔接、过程及内容。并通过相关协议,如债权转让协议、重组协议追加担保合同等予以明确。

(五)审批实施

拟定正式的收购方案,报经公司审批同意后实施。

二、相关法律依据

1、《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

采取适当法律措施,对逾期贷款进行有效催收。金融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措施,对逾期贷款进行催收:

(一)有约定的,直接从借款人或保证人的存款账户上扣收款项;

(二)向债务人、保证人主张债权,直接要求债务人、保证人履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主张权利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一种方式。从中断时起,诉讼期间重新计算。催款通知书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凭证,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为防止逾期贷款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导致丧失法律保护,金融机构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及时发出催款通知书,催款通知书应当由债务人签字盖章,签署回执;对于保证贷款,根据《担保法》的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向保证人发出催款通知书,由保证人签字盖章。

当借款人、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财务部门负责人等有关人员拒绝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时,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立即起诉借款人和(或)保证人,也可以根据《公证条例》的规定,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金融机构可采取措施与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向债务人发出催款通知书,由债务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

(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借款人、保证人的财产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四)行使代位权。当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同时债务人享有别的债权却怠于行使,致使金融机构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一部分第十一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五)行使撤销权。如发生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情况,致使金融机构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的,金融机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以上行为。撤销权自金融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六)行使抵销权。若金融机构与债务人之间互负有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金融机构可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金融机构在主张抵销时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七)提前追究违约责任。债务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合同法》108条的规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八)申请破产。对用以上手段仍无法收回的贷款,金融机构可申请借款人、保证人破产。

2、《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人民法院对于债权转让前原债权银行已经提起诉讼尚未审结的案件,可以根据原债权银行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将诉讼主体变更为受让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3、《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第三条,本指引中的不良金融资产、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是指:

不良金融资产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中形成、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如不良债权、股权和实物类资产等。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金融资产开展的资产处置前期调查、资产处置方式选择、资产定价、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审核审批和执行等各项活动。与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相关的资产剥离(转让)、收购和管理等活动也适用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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