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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货后遭单位欠账是否应该诉采购员还款

张嘉娱律师2022.02.06278人阅读
导读:

在诉状中,电器厂称,自2010年8月至12月期间,该电器厂一直向李先生供应配电箱等货物,截至2011年12月,李先生共拖欠该厂货款6.7万元。庭审中,李先生不同意电器厂的诉讼请求,认为该厂不应该起诉他个人,他在建材公司上班,任采购员职务,采购货物是职务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提交财务材料以及证人证言用以证明其向电器厂采购货物系公司职务行为,并非个人行为,虽认可对账单的真实性,但认为应由其所在的建材公司承担给付货款的责任。电器厂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与李先生个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那么售货后遭单位欠账是否应该诉采购员还款。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诉状中,电器厂称,自2010年8月至12月期间,该电器厂一直向李先生供应配电箱等货物,截至2011年12月,李先生共拖欠该厂货款6.7万元。庭审中,李先生不同意电器厂的诉讼请求,认为该厂不应该起诉他个人,他在建材公司上班,任采购员职务,采购货物是职务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提交财务材料以及证人证言用以证明其向电器厂采购货物系公司职务行为,并非个人行为,虽认可对账单的真实性,但认为应由其所在的建材公司承担给付货款的责任。电器厂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与李先生个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关于售货后遭单位欠账是否应该诉采购员还款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员工代表企业进行经营活动时,相应法律责任应由企业承担,可有些人却要起诉代表企业的个人,那么结果是什么呢?下面的案例,或许对您有所启示。

案情回顾:

李先生是一家建材公司的员工,一直主管采购。2010年8月至12月期间,李先生向某电器厂连续采购了一批配电箱。2011年2月,李先生从建材公司离职。可在2011年5月,他却接到了电器厂的诉状。

在诉状中,电器厂称,自2010年8月至12月期间,该电器厂一直向李先生供应配电箱等货物,截至2011年12月,李先生共拖欠该厂货款6.7万元。

此后经多次催促,对方一直未支付货款,故电器厂起诉要求其立即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9887元及诉讼费等。

庭审中,李先生不同意电器厂的诉讼请求,认为该厂不应该起诉他个人,他在建材公司上班,任采购员职务,采购货物是职务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提交财务材料以及证人证言用以证明其向电器厂采购货物系公司职务行为,并非个人行为,虽认可对账单的真实性,但认为应由其所在的建材公司承担给付货款的责任。电器厂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与李先生个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据此,法院裁定:驳回电器厂的起诉。

律师说法:

马颖秋律师评析:《民法典》明确规定,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李先生作为建材公司的采购员,代表建材公司接收甲电器厂的货物,代表建材公司与电器厂购买配电器,所以,李先生与甲电器厂之间的法律责任应由建材公司承担而不是由李先生承担。

相关法律知识:

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债权人只能向法院起诉,以合法的方式来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强制权的,包括扣押财产的行为。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债主可以扣押债务人的财产。下列两种情况下是允许债权人扣押财产的:

1)按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扣押该债务人的财产。

2)当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物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便可扣押抵押物,并可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例如甲以耕牛抵押借款一千元,到期未还,债权人便可以扣押该耕牛以敦促甲还债,也可以依法变卖该牛使自己的权利实现,也可使耕牛折扣归己,余款可退还。这就是民法上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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