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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重组中保护债权人的裁判方法

陈明月律师2022.02.07417人阅读
导读:

兑付期满后信托投资公司兑付了部分本金及利息,仍有304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未付。信托投资公司剥离资产、另行组建证券公司,未通知农村商行。审理一审法院判决,证券公司对信托投资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企业进行重组、并购中,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确保市场交易安全、稳定,对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提高社会总体经济效益具有巨大意义。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证券公司应否对信托投资公司欠付农村商行的债券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那么在公司重组中保护债权人的裁判方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兑付期满后信托投资公司兑付了部分本金及利息,仍有304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未付。信托投资公司剥离资产、另行组建证券公司,未通知农村商行。审理一审法院判决,证券公司对信托投资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企业进行重组、并购中,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确保市场交易安全、稳定,对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提高社会总体经济效益具有巨大意义。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证券公司应否对信托投资公司欠付农村商行的债券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在公司重组中保护债权人的裁判方法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某市农村商业银行(下称农村商行)购买了某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信托投资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3800万元,期限3年。兑付期满后信托投资公司兑付了部分本金及利息,仍有304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未付。嗣后,信托投资公司依照国家有关部门的决定,按照“信证分离原则”,将其证券业务及证券类净资产剥离,以分离出的证券类净资产作为出资,与其他单位另行组建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剥离资产、另行组建证券公司,未通知农村商行。2004年1月,原告农村商行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连带清偿金融债券本息。证券公司辩称:一、证券公司与信托投资公司是两个彼此独立的企业法人,二者仅存在股权关系,没有任何担保合同关系,故证券公司对信托投资公司的债务无偿还责任;二、证券公司是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享有法人财产权,对其股东信托投资公司的债务没有承担义务。

审理

一审法院判决,证券公司对信托投资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对证券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判决。

[裁判要旨]

在公司重组实务中,公司先剥离部分业务及相应资产,再将剥离出的资产与他人另行组建公司的操作模式,应当依据民法通则及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认定为公司分立,并按照公司分立的法律规范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日趋完善以及投资领域不断拓展,市场主体的资本运营活动迅速高涨起来。在企业进行重组、并购中,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确保市场交易安全、稳定,对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提高社会总体经济效益具有巨大意义。本案中的两审法院准确地理解、适用法律规则,妥善维护了债权人的经济利益,为司法实践处理类似债权债务纠纷提供了一个值得借鉴的范例。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证券公司应否对信托投资公司欠付农村商行的债券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化解这一争点,须首先对“信托投资公司将分离出的证券类净资产作为出资与他人组建证券公司”之关键事实进行法律定性,明确其究竟属于“母公司投资设立子公司”还是“公司派生式分立”?回答这个问题,尚需考察制订相关法律规则时的社会经济背景,探究规则所隐含的立法旨趣,综合运用法解释学上的方法解读、适用相关的规则。

一、考察法律规则的制定背景及立法目的识别本案的关键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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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市公司债务重组方案的内容,确认债务重组收益的方法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上市公司债务重组方案的内容,确认债务重组收益的方法

    内容:债务重组的结果是债务人产生债务重组收益债权人产生债务重组损失。债务重组收益应如何确认按照我国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收益于重组日全部予以确认。根据谨慎原则债务重组收益应在这个过渡期内分期确认。在核算债务重组收益时可设置一递延帐户“递延债务重组收益”。该帐户贷方登记债务重组产生的债务重组收益总额借方登记各期确认的债务重组收益余额在贷方表示递延在以后各期确认的金额。那么上市公司债务重组方案的内容,确认债务重组收益的方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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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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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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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你可以和对方解除合同,也可以以债权人身份参与分配,还需要了解具体情况,你可以详细叙述一下,也可以打电话咨询我们。
  • 浅论公司法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浅论公司法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内容:这是传统公司法对债权人利益最重要的保障1、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在公司在设立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需经公司全部股东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而最有助于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这无疑大大降低了投资者设立公司的门槛,既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兼顾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从而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据公司资本维持原则,新公司法规定了以下制度:、禁止折价发行股票。那么浅论公司法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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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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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权益之保护与我国公司法的完善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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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债权人权益之保护与我国公司法的完善

    内容:事实上,现代公司法一直十分关注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此种关注有其合理性,因为公司股东责任有限性原则的确立意味着公司债权人不能对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提出请求。我国公司法十分注重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第一条明确规定,公司法的重要作用之一,是为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保护。那么债权人权益之保护与我国公司法的完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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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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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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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公司重组中保护债权人的裁判方法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在公司重组中保护债权人的裁判方法

    内容:兑付期满后信托投资公司兑付了部分本金及利息,仍有304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未付。信托投资公司剥离资产、另行组建证券公司,未通知农村商行。审理一审法院判决,证券公司对信托投资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企业进行重组、并购中,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确保市场交易安全、稳定,对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提高社会总体经济效益具有巨大意义。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证券公司应否对信托投资公司欠付农村商行的债券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那么在公司重组中保护债权人的裁判方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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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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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合并时对债权人有哪些保护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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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公司合并时对债权人有哪些保护

    内容:司合并产生民事主体的变化、财产与债务的转移,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可能发生不利影响,尤其是在涉及亏损企业合并的情况下,故而世界各国公司立法均将对债权人的保护作为规制公司合并行为的重要内容。合并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仅是一种可能性,所以对债权人的保护也应当适度,不宜以损害公司合并效率为代价。公司合并时哪些债权人能提异议现行立法对此未作明文规定。专业人士认为,只要有一方当事人是公司,就应当适用公司法关于公司合并的规定,合并各方的债权人均有权提出异议。那么公司合并时对债权人有哪些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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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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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研究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研究

    内容:可见,这一时期的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已经丰富了内容,得到迅速发展。那么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研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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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重组中债权人的权力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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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公司重组中债权人的权力

    内容:兑付期满后信托投资公司兑付了部分本金及利息,仍有304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未付。审理一审法院判决,证券公司对信托投资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依据是公司法第四条关于法人财产权的规定。在该法的其他章节中,没有规定公司法人主体变更方式的条款。那么公司重组中债权人的权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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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0332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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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合并中对债权人的保护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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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公司合并中对债权人的保护

    内容: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笔者认为,只要有一方当事人是公司,就应当适用公司法关于公司合并的规定,合并各方的债权人均有权提出异议。因合并公司已履行其告知义务,债权人已知或应知债务人的合并,仍与其发生债务,视为自愿承担相应风险。其次,公司内部职工对公司享有的劳动债权不宜享有对合并的异议权。那么公司合并中对债权人的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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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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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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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保护与公司最低资本制度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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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债权人保护与公司最低资本制度

    内容:一、问题的提出那么债权人保护与公司最低资本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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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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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合并过程中对债权人是有一定保护的。法律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在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而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提供相应的债务担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保护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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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保护

    内容:通说认为,这种风险源于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损害企业债权人。[3]在有限责任制下,与公司关系最为密切的两类利益主体是公司股东与公司债权人,双方表现出明显的利益消长关系。由此,有限责任制度的主要缺陷也重点表现为缺乏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股东在实现投资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的过程中,对应地增加债权人的风险,削弱债权人的优势地位。[4]从公司债权人保护这个角度来看,有限责任制度保护了公司及其股东,却将公司及股东有可能承担的部分责任和损失转嫁给公司债权人,从而使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侵害。职事之故,在有限责任制度下创设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制度显得不可或缺。那么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2.02.10973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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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法》对债权人的保护主要有以下规定:如果公司以其财产承担有限的民事责任,如果公司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者滥用职权等行为,侵犯侵权人利益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论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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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论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

    内容:现代各国公司法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为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保护。换言之,公司债权人保护的具体制度体现在三个阶段,即公司设立阶段、公司营运阶段和公司清算结束阶段。本文拟对我国和主要发达国家的公司法中的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制度进行比较,试图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以期对我国公司立法的完善及公司法实践有一定的启发和借鉴作用。那么论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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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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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重整制度与债权人的法律保护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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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公司重整制度与债权人的法律保护

    内容:但是,在实行公司重整制度的西方国家,公司重整制度也成为某些公司用于逃避破产、拖延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法律工具。本文着重从债权人保护的角度,对公司重整制度的有关问题谈点个人的粗浅看法,以期对我国的破产立法有所裨益。预防破产、保存企业,可以说是公司重整的首要目标,而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则是公司重整制度的重要价值体现。公司重整制度是对以清算和个体利益为本位的传统破产法理论的一个重大突破,它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价值观念取代了传统的个体本位思想。那么公司重整制度与债权人的法律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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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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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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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债权人保护与市场秩序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公司债权人保护与市场秩序

    内容:现代企业制度既具有内部机制合理的内涵,也包容不损害善意的公司债权人权益之义,还应含有不破坏市场秩序的内容。对善意的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我国现行法已设有若干制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时当然应予采纳。这对防止公司资产状况恶化,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如数按期实现,具有重要意义。这显然有利于公司债权人。这显然侧重于保护公司债权人。《公司法》第186条第2款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这同样意味着允许公司债权人提前请求清偿债务,从而实现其债权。那么公司债权人保护与市场秩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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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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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债权人权利保护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公司债权人权利保护

    内容:根据《意见》的有关规定,对证券公司的个人债权的处理因债权成立时间、证券公司处置时间的不同而不同。目前,发生在9月30日前的对证券公司的个人债权,若证券公司在9月30日前被处置且公告了有关处理政策的,按照原定政策执行,若处理政策不明或证券公司在9月30日后被处置的,则有关个人债权由国家收购;而对于发生在9月30日后的对证券公司的个人债权,四部委《意见》等未作规定,应理解为暂不纳入收购范围。现有权利保护制度缺陷明显差别待遇,债权人法律地位不平等。那么公司债权人权利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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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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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重组中的债权人保护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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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公司重组中的债权人保护

    内容:股东有限责任相对于公司而言,属于直接的有限责任,但是相对于公司债权人而言,则只能是间接的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原则上无权直接向股东发起追究有限责任的诉讼。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将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风险由股东转移给了公司债权人。因此,股东地位的变优是建立在债权人地位变劣的基础上的,股东有限责任使债权人在公司重组中处于不利地位。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作为公司的成员享有众多权利。在公司重组中股东相对于债权人的优势地位明显表现在股东享有表决权和完备的信息获取权。那么公司重组中的债权人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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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0232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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