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将借款支付给借款人指定的第三人,是否认定出借人履行了支付义务
导读:
出借人将借款支付给借款人指定的第三人,是否认定出借人履行了支付义务可以认定出借人履行了支付义务。出借人将借款支付到借款人指定的第三人,视为已完成支付义务,至于借款人是否从第三人处取得借款,属于借款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另一层法律关系,与出借人无关。但委托关系仅在借款人与第三人内部发生效力,出借人不受委托关系的约束。可以看出,在借贷双方达成借款合意的情况下,出借人将借款支付给借款人指定的第三人,认定为出借人履行了支付义务,借款合同生效,借款人承担偿还到期债务的义务。那么出借人将借款支付给借款人指定的第三人,是否认定出借人履行了支付义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出借人将借款支付给借款人指定的第三人,是否认定出借人履行了支付义务可以认定出借人履行了支付义务。出借人将借款支付到借款人指定的第三人,视为已完成支付义务,至于借款人是否从第三人处取得借款,属于借款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另一层法律关系,与出借人无关。但委托关系仅在借款人与第三人内部发生效力,出借人不受委托关系的约束。可以看出,在借贷双方达成借款合意的情况下,出借人将借款支付给借款人指定的第三人,认定为出借人履行了支付义务,借款合同生效,借款人承担偿还到期债务的义务。关于出借人将借款支付给借款人指定的第三人,是否认定出借人履行了支付义务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出借人将借款支付给借款人指定的第三人,是否认定出借人履行了支付义务
可以认定出借人履行了支付义务。
在借贷双方达成借款合意的情况下,出借人将借款支付给借款人指定的第三人,这其中,实际上存在两个法律关系。
(一)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
出借人与借款人属于借贷合同法律关系,出借人负有交付约定数额借款的义务,借款人负有按时还本付息的义务。出借人将借款支付到借款人指定的第三人,视为已完成支付义务,至于借款人是否从第三人处取得借款,属于借款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另一层法律关系,与出借人无关。
(二)借款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委托关系
第三人受借款人委托,代收借款,实质上形成了委托关系。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借款人承担,如果第三人有过错的,借款人可以要求其赔偿相关损失。但委托关系仅在借款人与第三人内部发生效力,出借人不受委托关系的约束。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从本条款可以看出,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尚且只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根据举重以明轻原则,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借贷合同,让受托人代为收款,那么受托人更没有还款义务偿还借款。
可以看出,在借贷双方达成借款合意的情况下,出借人将借款支付给借款人指定的第三人,认定为出借人履行了支付义务,借款合同生效,借款人承担偿还到期债务的义务。即出借人向借款人履行提供借款的义务,可以向借款人直接交付,也可以经借款人同意、指示向第三人交付,该间接交付应视同向借款人交付。借期届满后,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出借人可以向借款人主张借款的主债权,也可以向连带保证人主张担保从债权,但代收借款的第三人没有向出借人偿还借款的义务。
(一)做好规范手续
在实践中,如果出借人仅凭借款人口头或者非正式的通知,就将借款支付到第三人的账户,一旦发生纠纷,就无法证明双方的交付借款事实。当出借人借款时,若被要求直接现金交付或银行转账到第三人的账户,一定要做好规范的手续,比如要求对方出具委托收款证明、在借条上写明第三方的姓名和账户等。
(二)保存好出借证据
如果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协议的,当出借人给付借款人款项时,如果是现金的,则应当向借款人索要收到借款的书面手续,例如借款人亲笔书写的“收条”、“欠条”、“收据”之类的收款凭证。如果是通过银行汇款的,则要保存好汇款凭证、收款凭证,也可以直接在收款凭证上写明借款人已实际收到了借款,以备将来查询。如果只有借款合同而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借款已实际借出,那么很可能会因为对方的不守信用而吃亏。
(三)大额借款最好是通过银行汇款进行
(四)夫妻一方借款
借款人如果声称其借款是用于其家庭生产经营需要或夫妻共同生活需要的,出借人最好让借款人的家庭其他成员或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确认借款,以保证借款可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在追偿时处于有利地位。
(五)尽量将款项直接支付到借款人自己账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