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性质是什么?在什么情况下被担保债权是无效的!
导读:
《担保法解释》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法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担保合同无效。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如果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是由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作出的,该担保合同无效。那么担保性质是什么?在什么情况下被担保债权是无效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担保法解释》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法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担保合同无效。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如果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是由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作出的,该担保合同无效。关于担保性质是什么?在什么情况下被担保债权是无效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现实中,双方在债务交易时,债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通常都需要有第三方进行担保,称为担保人,可是担保债权也有无效的情况,下面给大家分享下:担保性质是什么?在什么情况下被担保债权是无效的!
一、什么情况被担保债权无效
各个担保合同均有其无效的个性理由,但也有其共性的理由。其共性的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体:国家机关、公益法人的保证人资格与物保的财产范围受到严格限制。《担保法解释》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标的: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的担保。担保法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担保合同无效。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三)特别情形:如违反《公司法》第143条第4款的担保。如果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是由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作出的,该担保合同无效。此乃强制性规范。
(四)对外担保的特殊规定:《担保法解释》第六条所列的5种情形,担保合同无效。
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4、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5、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担保债权法律规定
(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
(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
(4)按照合同的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三、担保性质
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行使留置权无须签订合同。担保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担保方式可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
附属性:合同与担保之间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即担保附属于合同。
选择性:我国合同法设立了担保制度,但并未规定当事人必须设立担保。
保障性:保障合同的履行是担保的最根本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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