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转破和破产有什么区别
导读:
执破产就是针对某些符合破产的企业而启动的程序,而破产则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进入的破产程序。这两者直接一个时针对企业一个时针对个人,所以相对之间也有很大的区别。大律网精英律师总结了破产相关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参考。
1、执转破制度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符合破产条件,通过一定的程序及时将企业移送破产审判部门审查,以启动破产程序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法律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2、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狭义的破产制度
仅指破产清算制度,广义的破产制度还包括重整与和解制度。破产多数情况下都指一种公司行为和经济行为。但人们有时也习惯把个人或者公司停止继续经营亦叫做破产。
因鄄城宏达公司未履行义务,鄄城信用联社于2011年11月18日向菏泽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当日立案受理,经三次拍卖流拍后,于2014年12月17日,菏泽中院裁定将案涉房地产作价交付鄄城信用联社,以物抵债。菏泽中院在异议审查中组织相关当事人进行了听证,胡新厂等案外人提出异议,请求中止执行并受理异议人的债权主张,菏泽中院认为,胡新厂等38人请求受理债权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裁定驳回请求,胡新厂等人不服向山东高院申请复议,山东高院裁定驳回。
法律分析:《执行工作规定》第96条规定之所以对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债务人参照90条至95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有关规定适用,是因为当时我国还没有制定企业破产法。2007年施行《企业破产法》后,企业法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依法启动破产程序,各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分配债权。为此,案外人再依据《执行工作规定》96条的规定,通过执行程序参与分配受偿债权有违《民诉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复议申请人能否依照执行工作规定第96条规定申请参与分配的问题。该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之所以对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债务人参照适用,是因为当时我国还没有制定企业破产法。2007年施行《企业破产法》后,企业法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依法启动破产程序,各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分配债权。为此,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至第五百一十六条,专门规定了企业法人如何破产,债权人如何受偿的问题。胡新厂等38人于2015年3月16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再依据执行工作规定第96条的规定,通过执行程序参与分配受偿债权有违《民诉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