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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工作流程_劳动仲裁程序步骤包括了什么

冯清琴律师2022.05.084264人阅读
导读:

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的步骤有哪些申请劳动仲裁的步骤,一、提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的提交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各国仲裁立法都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个组织称为仲裁庭。仲裁庭行使仲裁权基于当事人的授权。

一、劳动仲裁程序步骤包括了什么

1、先提出仲裁申请,提交相关的材料;然后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

2、在受理的,再开庭进行审理;最后依法作出裁决。如果不予受理的,则作出书面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二、劳动仲裁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劳动仲裁申请书(写明申请事由,一般一式两份,若被申请人为多数,则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如有委托代理人的,则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6、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申请劳动仲裁的步骤有哪些

申请劳动仲裁的步骤,

一、提交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的提交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各国仲裁立法都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各仲裁机构对仲裁申请书内容的要求不尽一致通常的标准应包括如下几方面的内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请求仲裁事项、请求的理由及依据指定的仲裁员由申请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字、盖章附上有关的书面证据材料。

通常仲裁申请书具体应列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如有邮政编码、电话、电传、传真、电报号码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也应写明)

2、申请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3、案情和争议要点

4、申请人的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如申请仲裁时已委托了代理律师的则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代理律师的权限及期限。

二、预缴仲裁费这也是申请仲裁的必须程序。

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书后仲裁机构会根据其仲裁请求金额计算出应缴的仲裁费用申请人则必须预缴该费用否则仲裁机构将不会受理。

提交了仲裁申请书并预缴了费用仲裁机构应将立案并发出仲裁通知。仲裁程序开始了。

仲裁程序的主要步骤

仲裁程序的主要步骤

主要有三个步骤,

一、申请和受理

仲裁的申请是指合同纠纷或财产权益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所发生的争议依法请求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申请有其自身特点和作用,

第一仲裁申请是仲裁程序开始的准备是仲裁机构行使仲裁权的前提

第二仲裁申请是当事人争取采用仲裁解决纠纷的请示

第三仲裁申请是当事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积极手段。

仲裁的受理指仲裁机构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决定立案进行仲裁的制度。

仲裁案件受理的特点,

第一受理是仲裁程序的开始。即,仲裁申请程序只有与仲裁受理程序相结合仲裁程序方能开始

第二仲裁案件的受理标志着仲裁机构行使管辖权的开始并排除法院审判权的行使

第三仲裁的受理程序包括仲裁机构对仲裁申请的审查处理和决定受理案件的相关活动。

二、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机构仲裁案件不是仲裁委员会直接进行仲裁而是通过一定的组织实现的。这个组织称为仲裁庭。仲裁庭行使仲裁权基于当事人的授权。

根据仲裁法仲裁庭组成有两种形式,

(一)合议仲裁庭。即,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当水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庭时应当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即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二)独任仲裁庭。即由—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这时当事人应当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仲裁庭的组成充分体现了仲裁法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保证争议公正解决原则的统一。仲裁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限期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为确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实现仲裁法在组庭问题上确立了仲裁员回避制度。这—制度也是仲裁庭对仲裁争议事项公正解决的法律保证。

三、开庭、裁决

开庭是指由仲裁庭主持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参加下对仲裁请求进行实体审理和裁断的活动。它是仲裁活动的实质阶段。其目的是查清事实、分清是非、解决纠纷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得到解决。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一般应开庭进行但对于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书面审理。

裁决指仲裁庭在实体上对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作出裁断。它标志着案件的审结是仲裁审理的最终程序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仲裁法规定裁决文书的形成有三种情况,

第一仲裁庭调解不成依法作出的裁决书

第二仲裁庭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的结果作出的裁决书

第三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了和解协议后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的裁决书。

上述三种裁决法律文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应当说明的是仲裁庭调解形成的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一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裁决或调解协议

第二—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或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第三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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