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呢?
导读: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ldquo,无论是依法登记结婚,还是依法成立的事实婚姻,都是合法的婚姻关系,一方在有配偶的情况下,再与他人登记结婚的,即构成重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dquo,重婚主要有三种情形:1、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此处的&ldquo,目前,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限定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亲上加亲这种做法在现代社会是不再被允许了,之所以作此规定,主要是从伦理和优生方面的考虑。
婚姻无效是指因为婚姻不具备法定的实质要件,而自始不具备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的情形。简单点讲,无效婚姻是指已经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的男女,因为一方或者双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民法典》将《婚姻法》中规定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情形予以取消,现行规定属于可撤销婚姻。《民法典》规定了当事人的婚前重大疾病告知义务,即一方如自身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前应当向如实向对方告知。如婚前没有向对方告知,婚后被对方发现患病事实的,对方有权依法申请撤销婚姻。《民法典》也修改了原先《婚姻法》第十一条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的权限,这个也是民法典的一个进步,把这个权限交由更加专业的法院进行处理,这才是更加合理的规定。
婚姻无效的情形
一、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情形。重婚主要有三种情形:
1、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
此处的“有配偶者”是指已经合法登记结婚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是已经依法成立事实婚姻的一方当事人。无论是依法登记结婚,还是依法成立的事实婚姻,都是合法的婚姻关系,一方在有配偶的情况下,再与他人登记结婚的,即构成重婚。
2、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这种情况下,婚外第三人明知他人有合法配偶而仍与之结婚的,双方均构成重婚。如婚外第三人不知道对方已经有合法配偶而与之结婚,则第三人不构成重婚,有合法配偶者构成重婚。
3、有配偶者虽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重婚的第三种情形就是,已经有合法配偶的一方,与婚外第三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也构成重婚。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形很多,如公开举办婚礼,对外(邻居、朋友等)宣称双方为夫妻,以夫妻名义参加社交活动等。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目前,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限定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亲上加亲这种做法在现代社会是不再被允许了,之所以作此规定,主要是从伦理和优生方面的考虑。直系血亲之间结婚,有悖传统伦理,败坏社会风尚,故法律予以明文禁止。禁止旁系血亲结婚主要是从优生方面考虑,因为血缘关系越近的男女,其生育子女出现健康问题的几率就越大。旁系血亲之间并非一律禁止结婚,而是只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超过三代的,则不在禁止之列。
三、未到法定年龄
结婚的事实条件之一就是男女双方都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本条对结婚的最低年龄做了规定,即男性结婚必须年满22周岁,女性结婚必须年满20周岁才能依法登记结婚。如双方或一方未达到结婚的最低年龄,则不得结婚。如双方通过其他手段骗取结婚登记的,或因登记机关未经严格审查而办理登记的,都将因为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最低结婚年龄而致婚姻无效。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